发布文号: 本政办发[2011]71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本溪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关于印发本溪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07﹞70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本溪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工作目标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2.2 职责分工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及报送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4.2 ⅰ级应急响应
4.3 ⅱ级应急响应
4.4 ⅲ级应急响应
4.5 ⅳ级应急响应
4.6 不同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8 指挥和调度
4.9 抢险救灾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2 信息发布
4.13 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 技术保障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 善后工作
6.1 救灾
6.2 水毁工程修复
6.3 灾后重建
6.4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妥善处置水旱灾害突发事件,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减少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和谐本溪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辽宁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本溪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风暴雹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现代化水平。
1.4.2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农业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方针和坚持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驻溪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承担防汛抗洪的攻坚任务。
1.4.6 抗旱用水以我市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先决条件,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和生态环境;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及生态用水需求。
1.4.7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在充分利用水资源的同时要切实保护好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1.4.8 科学调度,保障安全。认真分析水旱灾害的发生、发展和防汛抗旱工作现状,科学调度,优化配置,保障安全。
1.4.9 果断处置,全力抢险。一旦发生重大洪涝、干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要迅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力量全力抢险救灾,尽最大努力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1.4.10 严肃防汛抗旱抢险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已批准的各类工程度汛方案及抗旱预案。
1.5 工作目标
有效预防和减轻洪涝、干旱灾害造成的损失,防止因暴雨、洪水等造成垮坝、溃堤等恶性事故发生。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用水,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大江大河、各类水库、城市和主要交通干线、重要工矿企业、重点产粮区度汛安全;做到发生标准内洪水不决堤、不垮坝、不涝地,城市不进水、不死人;遇到超标准洪水,要奋力抢险,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制定防旱抗旱措施,科学调度水源,解决供水矛盾,最大限度降低干旱造成的损失。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防汛抗旱日常工作及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1 本溪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本溪市人民政府设立本溪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
2.1.2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及指挥部成员组成。总指挥由市政府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副秘书长、本溪军分区及驻溪预备役部队首长、市水务局局长、本钢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担任,成员单位为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国资委、市服务业委、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林业局、市教育局、市房产局、市气象局、市供销联社、本溪日报社、本溪广播电视台、本溪供电公司、中国联通本溪市分公司、辽宁移动本溪分公司、中国人保财险本溪市分公司、省水文局本溪分局、武警本溪市支队等。
2.1.3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县(区)人民政府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1.4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水务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水文部门,汛期要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有防洪任务的重大水利水电工程和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联防指挥部,负责本工程和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一旦出现较大险情,要立即向所辖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说明出险的位置、险情、原因及可能造成的灾害,并立即调动抢险队伍按照抢险方案进行抢护。当险情威胁河道沿岸、下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时,要呈请本级政府按突发事件预案组织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2.1.5 专家组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立由市水务局和有关部门熟悉防汛抗旱业务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专家组,根据汛情、旱情形势及气象、水文预报和工程状况,评估防洪抗旱能力、制定调度方案和重大应急抢护方案及逃险转移方案等,为指挥部组织防汛救灾抗旱减灾行动提供建议和决策咨询。
2.2 职责分工
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2.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内防汛抗旱工作。组织领导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贯彻实施防汛工作的法规、政策;执行上级指令;组织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防御洪水方案和防汛工作计划;及时掌握全市汛情、旱情、灾情;根据汛情、旱情需要,向上级政府和部门提出报告和建议,发布相关预报、警报及汛情、旱情公报;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和执行防汛抗旱调度命令;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抗旱减灾措施,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2.2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防汛抗旱重点工程建设、重大事项及投资计划的协调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农委:负责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旱、涝等灾情信息,指导农业防汛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及生产恢复,做好本系统的抗灾、救灾工作。同时,负责组织受灾地区的粮食供应,满足灾区人民基本生活需要。
市水务局:负责全市防汛抗旱工程行业管理。组织、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程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督促地方政府完成水毁水利工程修复,组织全市汛情与旱情的监测、预报,负责防洪抗旱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防汛、抗旱、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资金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市公安局:负责防汛抗旱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物资以及破坏防洪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防洪、抗旱工程及设施安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期间的社会稳定工作,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在紧急防汛期间组织抢险应急分队,协助防汛部门组织撤离危险地区及洪水淹没区的群众。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确保运送防汛抢险人员、物资的车辆优先通行。
市城乡规划建设委: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城市防洪抗旱规划制订工作,组织、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防洪保安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所属企业的防洪度汛安全工作,同时要加强对煤气和客运等企业的监督和检查,保障城市居民生产和生活需要。
市服务业委:负责对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进行监控,协调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的组织、供应及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及时组织、收集、核查并上报灾情,安排紧急转移灾民的生活,接收捐赠并发放救灾款物。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启动《本溪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做好抗灾救灾及灾民救护,灾后做好疾病防治及防疫工作,组织医疗救护队。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紧急抢险时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负责本系统所辖工程设施的防汛安全,做好本部门防灾救灾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抢险物资、器材的调运;提出公路、桥梁的清障处理方案,及时抢修公路水毁工程,确保交通干线畅通。
市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在汛期特别要加强对监管范围内的水电站、矿山、尾矿坝及其他重要工程设施安全度汛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林业防汛抗旱安保工作。及时收集、掌握林业防汛抗旱灾情信息,指导各县(区)及相关部门灾后林业的救护及生产恢复。
市教育局:负责本系统内防洪保安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大、中、小学校防洪知识宣传及安全度汛。
市房产局: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危房、险户防洪保安工作,组织、制订并落实全市危房、险户度汛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从气象角度对影响汛情、旱情的天气形势做出监测、分析和预测,按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提供长期、中期、短期气象预报和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对灾害性天气造成的气象灾害等级进行评估;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滚动预报,向市人民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全面气象信息。
省水文局本溪分局:负责采集雨情、水情信息,并根据实测数据作出实时水文预报;及时、准确、安全测报洪水;按规定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单位、领导报送水情日报和雨水情分析资料,密切关注天气发展趋势和水情变化。
市供销联社:负责农业生产资料和抢险救灾物资的组织、储备及供应。
本溪日报社:负责防汛抗旱舆论宣传工作,及时报道各地防汛抗旱动态情况。
本溪广播电视台:负责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审定的汛情、旱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抗旱动态情况;在汛期,及时插播由市气象局提供的橙色、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四级、五级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协助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公众发布暴雨、台风等紧急警报及防汛、抗洪、抗台风紧急通知。
本溪供电公司:负责排涝、抗旱用电供给,抗灾期间做好全市安全供电,及时解决抗灾电力需要和抢修管理范围内损坏的供电电力设施。
中国联通本溪市分公司:负责本部门通信线路的维修和抢护,抗灾期间优先保障灾区通信线路畅通。
辽宁移动本溪分公司:负责本部门通信设备的维修和抢护,抗灾期间优先保障灾区通信线路畅通。
中国人保财险本溪市分公司:在暴雨或台风来临之前,及时督促并协助投保单位落实好器材、物资、仓库、房屋等防洪、防淹及防台风的各项防范措施,灾后及时做好受灾保户的理赔工作。
驻溪中国人民解放军及其武警和预备役部队:依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和上级有关指示,协助地方做好防汛抗旱抢险和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等各项救援工作,汛情紧急时负有执行重大防洪任务的使命。
其他各成员单位要努力做好本部门、本行业的防汛抗旱各项工作,同时应根据防汛抢险及抗旱需要为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提供有利条件,完成各自承担的防汛抢险及抗旱任务。
2.2.3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各县(区)、有关部门制订和实施防汛抗旱预案;组织全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组织检查防汛备汛各项工作;督促、检查清除河道行洪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负责防汛资金、物资的计划、储备、调配和管理;开展防汛宣传教育和组织业务培训,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抗旱服务;及时掌握汛期气象形势和雨情、水情、工情、灾情等有关信息,为指挥部领导当好参谋,并根据需要发布相关预报、警报及汛情、旱情公报;统计上报洪涝灾情;组建落实抢险队伍,调配抢险力量及防汛物资。
2.2.4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防汛抗旱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及报送
在各类防汛抗旱部门应急预案中,要相应确定预警级别和预警信息内容。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预警信息包括洪水、干旱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
3.1.1 气象、水文信息及报送
(1)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事发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及时报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特别加强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做出评估,将结果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向本溪军分区及驻溪部队提供相关信息。
(2)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风暴雹灾害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发出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及时上报监测结果。紧急情况时,雨、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20分钟内报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适时决策提供依据。
3.1.2 工程信息及报送
(1)堤防工程信息。
①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及穿堤闸站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同时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每日8时前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大江大河干流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时,事发地各级政府应立即组织抢险,并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将情况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②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在迅速组织抢险的同时,向可能受灾的有关区域预警,并向同级直至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等。
(2)水库工程信息。
①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②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
③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出现溃坝险情时,应立即向可能的淹没区域发出预警,协助地方政府做好群众逃险工作,同时做好自身人员的疏散工作。
(3)拦河闸坝工程信息。
各级拦河闸坝(包括厂矿企业的尾矿坝)管理部门应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汛期要加强对闸坝的巡视和监测,及时将设施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组织抢险并将有关情况报同级或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橡胶坝泄水时,应在泄水前24小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泄水。泄水前须将有关情况通知下游有关部门及工矿企业,做好防范工作。
3.1.3 洪涝灾情信息及报送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农作物、受灾人口以及群众生命财产、重要工矿企业设施、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时组织灾情核实工作,并及时将核实后的灾情上报。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国家防总、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 旱情信息及报送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受灾农作物、影响人口,以及对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随时掌握水雨情变化、事发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国家防总、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于城区内的排水沟,有关部门要加快治理步伐,暂时得不到治理的,要及时清淤和管护,确保汛期泄洪畅通;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编制、修订、完善各类防汛抗旱预案,研究制定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要制定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须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可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有线无线通信网络,确保防汛通信专网系统完好和畅通。建立、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组织、工程、预案、物资、监测、通信检查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工作。要加强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对在江河、水库、滩涂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对洪水影响进行评估,写出评价报告,并报请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将依法制止或拆除。
3.2.2 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凡需涉外通报上下游汛情的,要按照相关规范程序执行。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4 山洪灾害预警
(1)由于我市特殊的地理环境,在汛期易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较多,这些地区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及职责,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等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
(2)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各项措施。在汛期要坚持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降雨期间应加密观测、加强巡逻。各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均要落实信号发送员制度,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 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暴雹灾害预警
(1)根据中央及省气象台发布的台风信息,市级气象台(站)及有关部门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的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市气象台应及早向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布信息,以便做好防台风各项准备。
(2)对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注视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工作。
(3)各级水务部门和水库、河道管理单位,应根据台风影响范围,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可采取预泄预排等措施。
(4)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设施、广告牌匾等公共设施的检查,并采取相应措施,做好预防。
3.2.6 干旱灾害预警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要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等级旱情,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同时,要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7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遭遇洪水破坏、出现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有关部门应向社会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要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相关部门要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列专项规划,由本级财政投入专项资金,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城市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应按分级编制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编制,并作为抢险救灾、群众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防御洪水方案
市、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本级防御洪水方案,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3.3.3 抗旱预案
市、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抗旱预案,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3.3.4 其他各类预案
其他各类预案包括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城市抗旱预案、防御台风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供水安全应急预案等,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预案。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预案的编制工作,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洪水预警级别及发布
洪水预警级别按洪水发展趋势、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4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按照涉及到的流域、行政区域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洪水预警级别。
(1)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布ⅰ级预警:
①一条大型河流干流可能发生特大洪水;
②两条以上中型河流干流可能发生特大洪水;
③大型河流重要河段或地级以上城市主要防洪堤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④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
⑤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群体性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别严重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洪水灾害;
⑥气象部门发布ⅰ级暴雨预警。
(2)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布ⅱ级预警:
①一条大型河流干流可能发生大洪水;
②两条以上中型河流干流可能发生大洪水;
③大型河流干流一般河段及中型河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④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
⑤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洪水灾害;
⑥气象部门发布ⅱ级暴雨预警。
(3)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布ⅲ级预警:
①一条大型河流干流可能发生中洪水;
②两条以上中型河流干流可能发生中洪水;
③中型河流一般河段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④小(ⅰ)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坝;
⑤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洪水灾害;
⑥气象部门发布ⅲ级暴雨预警。
(4)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布ⅳ级预警:
①一条大型河流干流可能发生小洪水;
②两条以上中型河流干流可能发生小洪水;
③小型河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④小(ⅱ)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
⑤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影响的洪水灾害;
⑥气象部门发布ⅳ级暴雨预警。
3.4.2 干旱预警级别及发布
干旱灾害分为四个等级:ⅰ级(特大干旱)、ⅱ级(严重干旱)、ⅲ级(中度干旱)和ⅳ级(轻度干旱),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按照涉及到的行政区域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干旱预警级别。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特大干旱:
①全市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的65%,同时重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的30%;
②全市因干旱农村人口饮水困难百分率大于7%;
③全市1/3以上县(区)干旱缺水率大于30%。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门经会商后发布ⅰ级预警。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干旱:
①全市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的50%,同时重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的20%;
②全市因干旱农村人口饮水困难百分率大于5%;
③全市1/3以上县(区)干旱缺水率大于20%。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门经会商后发布ⅱ级预警。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中度干旱:
①全市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的40%;
②全市农村因干旱饮水困难人口百分率大于3%。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门经会商后发布ⅲ级预警。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轻度干旱:
①全市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的20%;
②全市农村因干旱饮水困难人口百分率大于1%。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门经会商后发布ⅳ级预警。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4.1.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并及时报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1.2 按洪涝、旱灾的预警级别,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由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启动应急响应。
4.1.3 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4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太子河、细河干流主要河段(主要河段指太子河的观音阁水库以下、细河下马塘镇以下)的防汛管理及应急响应期的调度。浑江、富尔江及其他中小河流以及关门山、三道河水库等水利工程的管理和调度由所在区域地方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可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5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各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辖区内抗洪救灾、抗旱减灾等方面工作。同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
4.1.6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大型河流发生特大洪水;
(2)两条中型以上河流同时发生大洪水;
(3)大型河流重要河段或城市主要防洪堤发生决口;
(4)水库发生垮坝;
(5)全市大部分地区发生极度干旱。
4.2.2 ⅰ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红色警报。总指挥主持会商,指挥部成员以及专家组成员参加,根据情况启动市政府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做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及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时迅速派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市防汛办公室要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并根据汛情变化,实时发布汛(旱)情通报,通报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2)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启动ⅰ级响应,并将工作情况上报本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一条大型河流发生大洪水或重要中型河流发生特大洪水;
(2)大型河流一般河段及中型河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多个县(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水库出现严重险情;
(5)多个县(区)发生大面积干旱;
(6)个别县(区)发生重度干旱,或城市出现严重供水困难。
4.3.2 ⅱ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橙色警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主持会商,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会商,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同时将情况通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市防汛办公室要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做好对重点工程的调度,并在12小时内派出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及抢险工作。同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根据汛情变化定期发布汛(旱)情通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启动ⅱ级响应,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各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大型河流发生较大洪水或重要中型河流发生大洪水;
(2)大型河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重要中型河流一般堤防出现决口;
(3)水库出现一般险情;
(4)个别县(区)发生严重干旱;
(5)多个县(区)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4.4.2 ⅲ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黄色警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同时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及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防汛抗旱。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2)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启动ⅲ级响应,并将工作情况上报本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大型河流发生一般洪水或重要中型河流发生较大洪水;
(2)大型河流堤防出现一般险情或重要中型河流出现重大险情;
(3)个别县(区)发生中度干旱;
(4)多个县(区)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4.5.2 ⅳ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蓝色警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和通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2)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启动ⅳ级响应,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各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6 不同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4.6.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
(2)当江河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实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必要时,要组织人员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有关规定,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力,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前提下,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顺利实施。
4.6.2 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最大限度减轻渍涝造成的危害,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压力。
4.6.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规划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对是否紧急转移群众做出决策。如需要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紧急抢救,必要时向事发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及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灾害。
4.6.4 风暴雹灾害
(1)风暴雹灾害应急处理,由事发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
(2)发布台风警报阶段。
①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分析和预报意见,并立即报同级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②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根据台风警报立即上岗,并部署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
③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督促相关地区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相关单位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
④各新闻单位和媒体应及时播发台风警报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防御部署。
⑤公安部门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4.6.5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水库垮坝等事件时,应立即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第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设施和设备,为实现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明确堵口和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和抢护。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视情况派出专家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
4.6.6 干旱灾害
当干旱灾害发生时,发生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订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①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②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③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
④密切监测、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掌握旱情灾害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⑤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2)严重干旱。
①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②组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进行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③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④督促相关部门落实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3)中度干旱。
①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发展情况,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②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统一管理和调度。
③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部署。
④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⑤关注水量供求变化,加强抗旱水源的管理和统一调度。
(4)轻度干旱。
①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②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③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用水需求。
4.6.7 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水源。必要时,可在辖区内外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要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水质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恢复供水。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或下传,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
4.7.3 本着尽早发现、及时处理的原则,要加强排查险情,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处理。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级管理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上报。
4.7.4 凡经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核实,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并及时反馈。
4.7.5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及时续报有关信息。
4.8 指挥和调度
4.8.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要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 当出现水旱灾害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工作指导,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 抢险救灾
4.9.1 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性质,立即对事件进行监控和追踪。
4.9.2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事发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9.3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要组织事发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
4.9.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4.9.5 情况危急时,可申请上级防汛指挥机构请求部队、武警参加抗洪救灾和抗旱救灾行动,协助地方政府完成群众转移和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工作。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 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0.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做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有危险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配备必要的救生器械。
4.10.3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0.4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事发地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 对被转移的群众,事发地人民政府应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所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6 当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卫生部门对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事发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4.11.2 必要时可通过事发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 信息发布
4.12.1 防汛抗旱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重要信息发布应按相关规定由专人负责,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汛情和灾情信息。
4.12.2 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害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水务、交通、民政、供电等部门进行核实,得到批准后方可发布。
4.12.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内部动态信息、新闻报道和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2.4 地方信息发布: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发布。
4.13 应急结束
4.13.1 当洪水灾害、干旱及极度缺水情况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中止预案应急响应,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3.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紧急防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4.13.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人民政府应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加快对水毁基础设施进行修复,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应急保障
4.8.2 当出现水旱灾害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工作指导,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 抢险救灾
4.9.1 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性质,立即对事件进行监控和追踪。
4.9.2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事发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9.3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要组织事发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
4.9.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4.9.5 情况危急时,可申请上级防汛指挥机构请求部队、武警参加抗洪救灾和抗旱救灾行动,协助地方政府完成群众转移和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工作。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 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0.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做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有危险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配备必要的救生器械。
4.10.3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0.4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事发地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 对被转移的群众,事发地人民政府应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所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6 当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卫生部门对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事发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4.11.2 必要时可通过事发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 信息发布
4.12.1 防汛抗旱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重要信息发布应按相关规定由专人负责,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汛情和灾情信息。
4.12.2 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害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水务、交通、民政、供电等部门进行核实,得到批准后方可发布。
4.12.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内部动态信息、新闻报道和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2.4 地方信息发布: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发布。
4.13 应急结束
4.13.1 当洪水灾害、干旱及极度缺水情况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中止预案应急响应,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3.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紧急防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4.13.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人民政府应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加快对水毁基础设施进行修复,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应急保障
⑤城市供水部门及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2)物资调拨。
①市级防汛物资调拨原则:遵循先城市后农村、先重点后一般,以及以人为本的原则。
②市级防汛物资调拨程序:市级防汛物资的调用,由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向储备单位下达调令。
③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启动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用、生产所需物资。
5.2.8 资金保障
当我市境内遭受大面积水旱灾害时,由市财政安排市级防汛抗旱补助费,主要用于遭受水旱灾害的重点地区和市管的大江大河、重要水利工程的修复补助。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地方防汛抗旱补助费。
5.2.9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2)汛期或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5.3 技术保障
5.3.1 加快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
(1)完善各级防汛抗旱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质量和速度。
(2)完善水情信息采集系统,使相关报汛站的水情信息在30分钟内传到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3)建立和完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4)建立防洪工程数据库及重点地区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会经济信息的快速查询。
(5)建立重要江河的防洪调度系统,制订和优化洪水调度方案,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6)完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之间的防汛抗旱异地会商系统。
(7)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应急技术平台,提高防汛抢险和旱灾救护的科技水平。
5.3.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会同专家组统一会商,科学决策,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 公众信息交流
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公众信息交流内容。
(1)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主要河流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时按照分管权限,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救灾工作。
5.4.2 培训
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培训内容。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抗旱服务队负责人的培训;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乡(镇)防汛抗旱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抗旱服务队骨干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严格考核、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期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4)抗旱工作的宣传与培训,主要由各级水务(水利)局、农委和广播电视局承担。广播电视局利用电视和广播进行宣传;水务(水利)局和农委主要组织乡(镇、街道)有关人员进行抗旱技术培训。
5.4.3 演习
依据防汛抗旱应急响应要求确定演习的内容、方式、规模和范围等。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习,一般2-3年举行一次,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
6.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 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6.1.2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要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
6.1.3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传播、蔓延。
6.1.4 事发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水毁工程修复
6.2.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灾区各级政府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2.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3 灾后重建
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建设,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重建标准。
6.4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每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对防汛抗旱各方面工作及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要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教训,找出存在的问题,在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每2-3年要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召集有关部门、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人员及相关专家对预案进行评审,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市政府批准。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地区及相关江河、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汛期结束后,市政府将根据全年防汛抗旱工作情况召开总结表彰会,对在防汛抗旱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抗洪抢险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在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