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抚政发[201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0〕36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强化监管,严格执法,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安全发展。
(二)主要任务。以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城市燃气、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度,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深化产业结构调整,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严格企业管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要把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作为企业发展的前提条件,带头学习、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领导班子成员及各岗位相关人员,严格考核,落实奖惩。
要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动条件。要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并建立监督检查台账。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对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立即责令停产停工整顿,直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二)严格执行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制度。企业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结合自身实际,不断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要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注重任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安全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对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严格执行危险源及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制度。企业要针对生产工艺流程和作业特点,认真进行危险源和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制订和落实切实有效的控制技术和管理措施。从事工程施工、危险性较大的作业以及在工艺或作业方法、作业条件发生改变时,要事先进行专项危险源和危险因素的辨识和分析,无安全可靠保障措施不准开展任何生产经营活动。
(四)全面落实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 号)开展全员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并且每年要进行再培训。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核定特殊工种,按要求参加培训,持证上岗。新工人入厂,要经过厂、车间、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教育后,方可进入工作岗位。对存在职工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行为的企业,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责令无证上岗人员立即停止作业,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要实施局部或全部停产整顿。
(五)强化企业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制度。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级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 个班次。要制定和落实带班下井矿级领导交接班制度,公布带班计划,接受工人监督,对无矿级领导带班下井的,工人有权拒绝下井,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其它重点行业企业也要实行领导现场带班制度,带班领导对危险区域要进行巡查,及时处置各类影响生产安全的问题。
(六)严格落实发包、租赁安全管理制度。凡将生产经营项目、工程项目、场所、设施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应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发包或承租,否则,将依法给予上限处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发包方或出租方要承担主要责任,并与承包和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加强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立相关机构和专兼职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人员。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要按规定向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危害,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工作环境,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估制度,建立接触职业危害人员健康监护档案,对劳动者定期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采取完善工程技术、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加强劳动管理等措施,控制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的产生,保护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权益。
(八)完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加强应急管理。企业要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急救知识培训,做到会处置会急救。要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及时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危险性较大的企业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和外围情况,制定科学有效的应急预案。企业每月要进行一次安全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矿山开采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及冶金等生产经营单位,学校、宾馆饭店、大型商场等人员聚集场所,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活动。
三、强化监督管理,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职责
(一)严格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全市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通知》(抚政发〔2006〕14 号)认真履行各自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安全生产监管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相关措施,依法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或抽查,对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和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跟踪监督。各级安全监管、煤管、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联动机制,形成合力,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完善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要严格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程序,切实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负责行业领域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部门要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步骤和时限,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逾期整改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推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强化安全监管。全市将在3 年内完成煤矿、非煤矿山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的安装工作,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2年内全市完成全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运输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各级安监部门要在大型尾矿库推进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要推广在大型起重机上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对安全距离不足的加油站强制推广han 阻隔防爆技术工程。
(四)加强对外埠来抚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外埠来抚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到当地安监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登记备案。各级安监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必须加强对各类外来建筑施工等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单位、招标单位和有关部门要把建设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项目招标的资质条件,严把市场准入关。
(五)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及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加大日常执法力度,对监督执法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和“三同时”审查,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坚决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的,对行政区域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六)落实政府和部门领导班子“一岗双责”制度。各县区要定期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要承担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监督、指导责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一岗双责”抓好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加强政策引导,调动企业安全生产内在动力
(一)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各类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积极参加工伤保险。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 倍计算。
(二)建立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制度。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发挥工伤保险在事故预防中的作用,调动企业安全生产积极性。工伤保险费率要在不同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对同行业企业,根据上年度工伤事故情况以及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状况实行浮动费率,运用工伤保险费率杠杆,引导企业主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搞好事故预防。
(三)开展安全生产诚信监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为企业安全诚信等级评定的前置条件,建立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和安全诚信等级挂钩浮动、社会荣誉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将企业的安全生产分级评价结果,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安全生产诚信监管体系在重点企业试点的基础上,适时在全市推广。
(四)建立向中小企业提供安全生产咨询服务制度。全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与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密切配合,向中小企业提供便捷、系统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知识咨询服务。要加强政策引导和制度建设,鼓励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五、夯实基层基础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能力
(一)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体系建设,配备满足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人员和装备,实现安全生产执法队伍专职化、检查监督经常化、执法装备系列化、执法管理目标化的要求;全市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要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和工作职责。街道要发挥社区安监员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权利、义务及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其在安全检查、宣传教育等方面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
(二)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制度。各县区、各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抚顺市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实施方案》(抚政办发〔2008〕18 号),对全市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道路交通、消防、特种设备等行业和领域进行全面排查,建立排查、登记建档、报告、治理、监控、评估、核销等制度,按照“关闭取缔”、“停产整顿”、“加强监管”三类标准进行分类治理,对发现的重大隐患,依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和相关县(区)政府挂牌督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三)加大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及信息平台建设。全面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工作,按照“一企一档、一源一档”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类建档。建立市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平台,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监控”,实现横向与同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纵向与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的互联互通。
(四)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市规模以上的矿山、机械、冶金、化工企业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要把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的前置条件。要加强对标准化创建工作人员培训和企业创建工作的检查、指导,并及时协调解决创建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
(五)加大各级财政对安全生产的支持力度。要有效发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作用,确保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等安全监管执法基础保障费用。各县区每年列支专项资金不低于30 万元,用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隐患排查治理、监管能力与保障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与文化建设、应急救援等。企业要加大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改造投入,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六)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各级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使安全生产宣传工作从集中宣传向常态化转变。积极创建“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安全生产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进一步营造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舆论氛围,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
六、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强化统计和社会监督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抓好指标落实。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企业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加强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控制指标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建立完善每月一通报、每季分析、半年总结、全年考核制度。加大事故指标在安全目标绩效考核体系中的权重比例,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完成各项考核指标和工作目标且成绩突出的,予以重奖;对年终考核不达标的,实行一票否决。
(二)强化事故属地统计和报送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生产安全事故属地统计。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和报送。各中直、省属及市属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包括委托其他单位为本单位施工、生产经营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本单位(市属单位纳入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外地(县、区)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事故发生地县区及所在单位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迟报,一经发现,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各级政府要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制定奖励办法,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发挥12350 安全生产公开举报电话的作用,鼓励广大群众和新闻媒体对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进行举报,及时查处并兑现奖励。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