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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严禁经营、食用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12 生效日期: 2011-05-12
发布部门: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文号: 深城管通[2011]71号
  各区城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平衡,倡导文明卫生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饮食习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我市城管系统内严禁经营、食用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管系统内干部职工应当以身作则,坚决抵制非法经营、食用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发现以上情况的应当积极向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举报(举报电话:83245353)。

  

  二、各区城管局、市城管局物业管理部门应在5月底前完成对所管物业的自查自纠,并与物业租赁单位签订责任书,严禁在城管系统物业范围内非法经营、食用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三、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处应加强对禁止经营、食用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印制相关宣传单,在对外宣传的同时,宣传单配送区城管局和直属各单位在系统内广泛宣传。

  

  四、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及宝安、龙岗派出所应加大打击力度,对涉嫌非法经营、食用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行为发现一宗查处一宗,并抓住典型案例进行宣传。

  

  五、各街道执法队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非法经营、食用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应当立即移送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立案查处。

  

  六、在城管系统内经营、食用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对机关责任人依法以重处罚;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物业管理单位一并追究责任;对食用或组织食用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依法以重处罚并予以通报批评。

  

  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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