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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百强和百高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12 生效日期: 2011-05-12
发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布文号: 豫政办[2011]5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河南省2011年度百强和百高企业名单的通知》(豫政〔2011〕1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1年企业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1〕16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企业服务,支持百强和百高企业(以下简称“双百”企业)加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重要意义。百强企业是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在规模、效益、技术、人才、管理、品牌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2010年,百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34万亿元,对促进我省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的带动与辐射作用;百高企业是我省经济发展的未来,发展潜力巨大,对加快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构建现代工业产业体系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十二五”时期是加快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产品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支持“双百”企业加快发展,尽快形成一批有较强辐射力、影响力和带动力的市场竞争主体,对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实现中原崛起和河南振兴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中原经济区建设和实施“十二五”规划的战略机遇,按照产业产品结构调整的要求,以企业服务为抓手,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辐射带动力为目标,着力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着力推进企业项目建设,着力推进企业战略合作和兼并重组,着力营造有利于企业发挥潜力、做大做强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加快培育一批规模效益好、带动作用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集团,全力支持一批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发展潜力大的高成长性企业尽快做大做强,为我省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提供强大支撑。

  

  (三)主要目标。力争到2013年,百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万亿元,年均增长15%以上;百高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20-25%;经过3年努力,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亿元的企业达到45家以上,其中超500亿元企业7家、超1000亿元企业4家;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低于全省同行业平均水平20%以上;百强企业的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到2%以上,百高企业的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到3%以上。

  

  二、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缓解企业融资难。

  

  1.信贷资金优先向“双百”企业投放。引导金融机构保持信贷合理增长,向商业银行总行争取增加贷款规模,增加对“双百”企业的授信额度,优先满足“双百”企业转型升级项目和流动资金需求。发挥信贷政策对企业转型升级的导向作用,严格控制高能耗、高排放、产能过剩行业企业信贷投放,加大对企业节能减排的信贷资金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适合高新技术企业需求特点的融资产品,与担保、保险及科技中介机构广泛开展合作,为“双百”企业中的先导产业、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多种形式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推动金融机构支持文化产业、服务外包、旅游业等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2.积极推动银企合作。建立银企信贷沟通协调和资金需求信息发布长效机制,及时宣传国家产业、货币及信贷政策,引导企业了解和关注金融产品创新,推介重点项目。定期组织召开银企对接活动,搭建高效的银企对接平台,密切跟踪监测银企合作项目资金落实情况,确保签约资金落实到位。完善企业信用制度和贷款条件,增强企业信用融资能力,鼓励金融机构与“双百”企业建立长期、稳健的合作关系。3.鼓励企业开展直接融资。加快“双百”企业直接融资步伐,优先将未上市的“双百”企业纳入全省上市企业培育计划,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有关部门在产权确认、土地使用、税收征管、环保核查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支持已上市的“双百”企业通过整体上市、定向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等进行再融资,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双百”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推动“双百”企业在银行间市场融资,对符合债券发行条件且有融资需求的“双百”企业加强指导、跟进服务,使其通过在银行间市场利用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探索发展产业基金、私募等直接融资手段的途径,提高“双百”企业项目自由资本金水平,帮助信贷资金进入。

  4.支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公司类“双百”企业充分利用公司股权的财产再生性功能,通过股权质押担保融资;以股权对外投资,股权与其他非货币出资额之和最高可达到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支持“双百”企业利用商标无形资产进行资本化运作,对利用商标质权登记进行融资贷款的“双百”企业,积极在商标价值评估、办理程序等方面给予辅导和帮助,在商标质权人和出质人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免于提交出质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报告。支持“双百”企业利用并购贷款、信托基金、股权融资、融资租赁、应收账款质押、票据贴现、买方信贷、联合协作贷款等多种形式筹措资金。

  

  (二)强化要素保障。

  

  5.保障“双百”企业用地。多渠道争取并合理调配相关用地指标,统筹安排用地布局,优先为“双百”企业安排用地指标。对各地年度计划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定期检查,对未按照要求使用的要依法收回,原则上调剂给“双百”企业和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重点建设项目。为“双百”企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用地服务,允许符合条件的“双百”企业项目单独组卷申报,不占用年度批次数量指标;对跨省辖市、县(市、区)的线型“双百”工程,根据完成用地组件进度,允许分段分批报批用地;对不能按时组织建设用地报件,且急需开工建设的控制工期的“双百”单体工程,以及有工期要求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开工的工程用地,在完成项目批准(核准)与初步设计后,可申请先行用地。积极为“双百”企业提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加大闲置土地清查和补充耕地储备力度,对近年来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的土地进行全面清查处置,将清查出的闲置土地优先调整给急需用地的“双百”企业使用。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考核体系,引导“双百”企业科学设计生产流程,优化厂房布局,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6.切实保障“双百”企业环境容量指标。在确保改善环境质量和完成“十二五”减排任务的基础上,环保部门要及时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环境监管,落实减排措施,保障“双百”企业重点项目对环境总量指标的需要。进一步畅通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对“双百”企业中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随到随办,限时办结。对在产业集聚区的“双百”企业项目实行环评审批“直通车”制度,进一步简化环评内容,优化环评环节,提高审批效力。指导环评机构对“双百”企业的建设项目优先开展环评,加快环评文件编制进度,保证编制工作质量。指导“双百”企业积极申请环保专项资金,有关专项资金优先向“双百”企业倾斜。

  

  7.做好“双百”企业煤电油气运保障协调。在总量不足的情况下,优先保障“双百”企业在煤炭、电力、成品油、天然气、铁路运力等方面的需求,满足企业发展需要。

  

  (三)支持企业技术进步。

  

  8.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引导作用,对“双百”企业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优先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统筹安排工业结构调整等各类产业发展资金优先支持“双百”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建立健全技术改造工作管理和服务各项制度,加快办理“双百”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相关审批手续,支持引导信息服务、评估咨询、招投标、融资担保等相关业务机构为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提供服务。在技术改造项目中,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较快,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9.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支持“双百”企业加快建设和发展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各类企业研发中心。支持“双百”企业申报和实施省重大科技专项,以关键核心技术的突破推动传统优势产业改造升级和引领先导产业发展。鼓励行业骨干企业与国内外重点院校、科研单位建立产学研技术合作联盟,开展联合技术研发,对以产学研联盟形式开展的重大合作项目,优先争取国家政策支持。支持“双百”企业申请专利和开展标准研制,推动核心技术的专利化和标准化。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研发中心,省财政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资金。落实研发投入加计扣除和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技术开发和转让,省内居民企业开展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支持企业信息化建设。各级专项资金要对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给予支持,引导企业加快信息技术在产品研发、生产过程控制、企业管理和市场营销等主要环节的深度应用,推动生产过程智能化、生产装备数字化和经营管理网络化;优先扶持应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促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鼓励企业研发符合自身特点的生产经营管理软件,推广应用成熟软件。搭建信息技术企业与工业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对接平台,支持企业建立电子商务平台,积极开展网上采购、营销、服务等电子商务应用活动。以“双百”企业为重点,建设装备制造、食品、有色、化工、纺织服装等重点行业“两化”(工业化、信息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定期对示范企业进行信息化水平考核评估和奖励,鼓励对企业进行信息化水平等级评测和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支持龙头企业开展区域性企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与应用,发挥“双百”企业在推进“两化”融合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支持企业加快推进结构调整。

  

  11.加大对产业产品升级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双百”企业建设规模大、带动能力强的项目享受省重点项目的各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申报国家专项支持,统筹运用省有关资金进行重点支持,有关部门在核准备案、环保审批、土地供给、资源综合利用、税收减免、安全评价等方面给予优先办理。

  

  12.推进企业质量和品牌建设。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引导企业制定质量发展目标和质量工作规划,帮助企业打牢质量管理基础,支持“双百”企业争创省、市级质量奖。围绕“双百”企业开展质量改进和质量提升活动,推广先进质量方法,引导企业产品升级换代。开展重点工业产品达标备案和对标工作,支持“双百”企业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参与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鼓励企业产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外国先进标准,对优秀的标准研制单位和完成人进行表彰。鼓励“双百”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指导和帮助企业培育名牌产品,引导企业申请注册防御商标、集体商标、原产地商标,增强商标意识。帮助“双百”企业做好申报“中国驰名商标”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及时上报国家商标局认定。鼓励扶持“双百”企业有影响、有潜力、知名度较高的注册商标申报“河南省著名商标”,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

  

  13.帮助企业扩大产品市场。继续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大型商贸活动,提高和扩大我省产品市场占有率和影响力。鼓励“双百”企业把握和引导市场消费趋势,加大新产品研发力度,以新产品开拓新市场。积极推动省重点项目同省内工业产品的对接,积极向省内大型工程、基建项目推荐使用我省工业产品,政府采购项目、政府投资项目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我省自主创新工业产品,尤其要加大对我省电动汽车、生物医药、新材料、电子信息等新兴产业领域的政府采购力度。定期组织开展省内产品对接活动,重点围绕煤电铝、钢铁、汽车及零部件、食品、纺织服装等领域,组织上下游企业进行产品供需衔接,推动大型龙头企业同配套企业建立稳定的供销关系。

  

  (五)支持企业兼并重组。

  

  14.深化企业改革。推动“双百”企业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支持企业以建设规范董事会为突破口,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大企业对省内困难企业进行低成本重组,因处理和消化企业的历史潜亏而影响效益的,在对经营者业绩考核时,经批准视同实现利润。对国有企业重组中的不良资产,经批准可打包处置或按规定予以核销。对国有企业非主业资产准予分离改制,按国家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相关政策进行处置。妥善解决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和办社会职能移交、历史潜亏消化、衰竭型资源企业补贴等历史遗留问题。支持省直机关脱钩改制企业的优良资产向同行业优势企业集中,提升国有资产的配置效率。

  

  15.支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实现规模扩张。支持以“双百”企业为主体,以资产、产业、技术和资源重组整合的“3+1”模式为主要内容,推进煤炭化工、铝工业、钢铁、装备制造、食品等行业的整合重组,优化产业布局,打造全产业链企业。支持“双百”企业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开展资本、技术合作,整合省内外销售网络,加快提升装备和技术水平。重大兼并重组事项要实行一企一策,重组中涉及工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和权证变更或转移等事项的,有关部门要高效办理,落实降低企业重组成本的各项优惠政策。特别要建立合理的地区利益分享机制,推动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企业重组导致的资产评估增值、产生收益、权属变更的,税务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减免相关税收。鼓励符合条件的省内商业银行积极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加大对企业并购重组的贷款支持力度,对重组企业增资扩股和发行股票、企业债券、中长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给予优先支持。


  (六)支持企业节能减排。

  

  16.支持企业节能减排。充分利用省、市、县三级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采取贴息、奖励、补助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节能减排领域,有关专项资金要优先支持“双百”企业节能减排项目。开展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在“双百”企业中树立一批行业先进标杆和典型,支持钢铁、水泥企业推广烧结余热发电、炼焦煤调湿、新型干湿法水泥窑纯低温余热发电等技术,使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加快高效节能技术推广应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达到国家能效标准、经过认证的节能产品给予适当的财政支持,落实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优先和强制采购制度,支持我省高效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做大做强。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双百”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在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时,大力支持节能减排重点企业和重点领域。完善绿色信贷机制和支持节能减排的融资政策措施,对国家和省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示范基地)、企业和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节能减排项目,金融机构要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符合税法规定购置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要及时办理所得税的抵免手续。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符合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7.支持企业发展循环经济。优先将“双百”企业列为循环经济试点企业,鼓励企业加快节能减排技术集成与科技创新,采用先进清洁生产工艺,充分利用生产过程中的副产物和废弃物,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支持“双百”企业申报国家清洁生产应用和推广示范项目。组织开展“两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创建工作,积极推荐重点企业为国家“两型”企业创建试点。支持“双百”企业开展产品再制造并通过国家认定,促进再制造业产业化发展。企业用于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其他相关科目。

  

  18.支持企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在严格执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的基础上,鼓励“双百”企业提前和超标准淘汰落后产能,对提前完成淘汰任务的企业,在资金、新上项目、土地供应、环境容量、信贷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七)支持企业扩大开放。19.支持企业产品出口。发挥传统产品出口优势,支持出口重点企业塑造特色品牌,打造拳头产品,提高国际市场占有率;培育开拓新兴市场,集中力量扶持具有自主品牌、拥有核心技术的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提高出口产品附加值。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在境外建设营销网络、品牌展示中心和售后服务中心。鼓励省内企业积极融入沿海出口导向型企业生产加工链条,带动相关产品出口。支持具备条件的省辖市申报出口加工区,申请设立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机构,加强大通关建设;积极争取国家在我省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改善企业对外贸易条件。指导企业积极应对贸易摩擦。20.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装备。适应省内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需要,积极扩大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及元器件和重要资源性产品、原材料进口。对列入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优先争取国家贴息支持;对符合规定条件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优先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开辟重点企业产品出口“绿色”通道,在配额发放、检验检疫、报关通关、信贷保险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符合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条件的“双百”企业,有关部门要快速办理相关申报手续。对承担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企业进口项目(课题)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含软件工具及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1.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推动电力、水泥、钢铁等领域“双百”企业“走出去”,拓展企业发展空间。鼓励资源勘探单位与资源开发企业、生产企业、工程企业和金融、保险等机构开展合作,从事资源开发,实现资源回运,为我省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支持重点企业拓展对外承包工程领域,积极承揽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总承包项目,以bot(建设-经营-移交)等方式带资承包工程,带动技术、劳务输出和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出口。充分利用国家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为企业“走出去”提供财政支持;定期筛选项目向金融机构推荐,争取优惠贷款,为企业“走出去”提供金融支持和风险保障。


  (八)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22.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双百”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战略决策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市场应变能力、开拓创新能力、风险防范能力,打造一支具有较高综合素质的企业家队伍。支持依托高校建立企业家培训平台,定期举办提高企业家管理素质和经营能力的培训班,选送中青年企业高管人员赴发达国家或国家级培训基地进行短期培训,发生费用可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鼓励“双百”企业面向国内外采取多种形式引进高层管理人员,引进的高层管理人员享受省内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相关政策待遇。完善企业家激励机制,各级政府对在我省经济建设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企业家给予表彰,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企业家、支持爱护企业家、崇尚干事创业的正确导向和浓厚氛围。

  

  23.支持企业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实施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支持“双百”企业依托重点学科、科研基地、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针对我省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技术开展研究,加快各类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人才梯队、团队的培养。支持企业加快引进高层次人才,在研发经费、住房补贴、家属随迁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双百”企业创新对高层次人才的薪酬方式,通过股权或期权奖励、创造收益按比例返还等留住人才并发挥其潜力。

  

  24.支持企业加强职工培训。支持“双百”企业开展校企合作,推广“订单培养(培训)”模式,鼓励企业员工到相关职业院校对口接受技能培训或职业院校在企业设立对口基地。引导“双百”企业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建立职工培训、考核、使用和待遇相联系的内部激励机制,促进职工提升技能、岗位成才。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九)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25.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全省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社会团体收费,在市、县两级继续推进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费制”,规范行政征收管理。严厉查处各种名目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等“四乱”行为,严禁违规强行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企业进行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严格实行涉企检查备案制度,禁止开展增加企业负担的评比达标活动。

  

  26.继续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进一步完善企业生产经营环境监测点制度,从“双百”企业中选择一批作为省级企业生产经营环境监测点,对企业投诉举报、检查发现以及媒体披露的“四乱”、“四难”、“吃拿卡要”、“不作为”、“乱作为”等影响企业发展的案件线索,及时组织查处并进行责任追究;对各项扶持政策措施不落实的,严格行政问责。以“双百”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重点项目建设环境、企业周边治安环境等专项治理,积极构筑企、警、地共建的治安环境长效机制。对“双百”企业的注册登记事项申请,各级工商部门要优先受理,提供事前、事中、事后全程跟踪服务,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审查。加大对“双百”企业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组织开展重点产品专项打假行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27.不断提高行政效能。组织对现有涉企行政审批项目继续进行清理,进一步规范保留项目的运行管理,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固化流程,制定和公开操作规程,实行行政审批透明化运行,提高审批效能。进一步加大项目联审联批工作力度,将“双百”企业建设项目全部纳入联审联批范围。对需要国家部委审批的事项,督促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加大工作力度,争取尽快获批。

  

  三、加强领导,务求实效

  

  28.加强规划指导。企业要不断加强市场调查研究,分析国内外发展环境、发挥比较优势,对照同行业先进水平,制定切实可行的3年滚动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谋划发展项目,制定具体措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指导“双百”企业编制发展规划并推动加快实施。有关部门要跟踪指导服务,掌握企业发展动态,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问题。

  

  29.强化运行监测。将“双百”企业主要生产经营指标列入省统计局月度和年度统计范围,并纳入工业经济运行监测范围。建立健全“双百”企业重点项目监测制度,对纳入监测范围的项目实行月报告、季通报,督促项目单位提高建设质量,加快工程进度。建立促进“双百”企业发展的激励机制,省政府每年对发展较快、贡献突出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30.坚持动态管理。从2011年开始,我省百强企业、百高企业每年评定一次,按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纳税情况评定百强企业,根据高成长性、高技术性和发展潜力评定百高企业,由省政府公布。当年评定的“双百”企业享受本意见中的各项政策。

  

  31.加强组织领导。省企业服务活动联席会议要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双百”企业在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牵头做好本意见的推进实施工作。省直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各级政府要按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支持政策,深化企业服务,营造良好环境,促进企业发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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