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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12 生效日期: 2011-05-12
发布部门: 大连市政府
发布文号: 大政发[2011]4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0〕40号),进一步繁荣发展我市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目标和任务

  

  到2020年,全市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努力形成“二优先、三基本、四更加”的新格局。“二优先”是指坚持把少数民族文化建设纳入全市文化建设整体规划,优先考虑、优先建设,促进民族文化建设与全市文化建设协调发展。“三基本”是指我市少数民族聚居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及配套设备建设基本完善、少数民族和民族乡(镇、街道)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立(以上两项主要指标达到或超过全市平均水平)、兼具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发展新格局基本形成。“四更加”是指少数民族文化工作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领域更加广泛,少数民族群众的文化生活更加丰富,我市民族文化的影响力和竞争力更加明显。

  

  二、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乡(镇、街道)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构建功能完善的少数民族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力争到2015年,在全市民族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文化室和城市少数民族文化硬件设施基本到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其附属配套设备,使之充分发挥作用。在有条件的综合博物馆设立民族文化展厅,人口相对较多的民族乡(镇、街道)设立民族文化展览馆、陈列室。支持富有民族特色的旅游风景区、一条街建设,完善关向应纪念馆作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功能。积极推进民族乡(镇、街道)数字和网络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的应用和普及,形成实用有效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市在制定“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和谐乡风”等重大文化工程时,要切实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乡(镇、街道)的倾斜力度。

  

  三、繁荣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事业

  

  积极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处理工作。对涉及少数民族事务的宣传报道活动、少数民族文字出版项目给予重点扶持。支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和研究工作。积极促进九年一贯制少数民族学校的发展,提高少数民族学校教育质量。编写满族语言文字培训教材,开办满族文化培训班,培养更多会讲满语、写满文的人才。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化活动的报道力度,宣传民族团结教育的重大意义,推动民族文学、戏剧、音乐、舞蹈到社区、到农村、到学校,营造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谐发展的良好氛围。鼓励少数民族题材的广播影视创作,市规划实施重大文艺创作项目时,对少数民族历史题材的优秀影视剧目创作要给予重点扶持。

  

  四、大力开展群众性少数民族文化活动

  

  加强指导和管理,支持各民族团体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少数民族传统节庆、文化活动。定期组织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月”活动。在党和国家重大纪念日前夕,少数民族文艺团体和民族乡(镇、街道)要开展系列庆祝活动。鼓励和支持民族乡村成立少数民族文艺演出队和传统体育项目竞技队,经常举办具有浓郁民族特色的文化活动和体育比赛,丰富当地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支持有条件的民族乡(镇、街道)、高校开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建立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基地,系统进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人才的选拔、培养工作,积极参与全省、全国少数民族文艺调演,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和少数民族美术、书法、摄影展,并力争取得较好成绩。支持开展向民族乡(镇、街道)赠书籍、送科技、送文化等“三下乡”活动,满足少数民族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

  

  五、加强对少数民族优秀文化遗产的挖掘和保护

  

  加大对列入国家、省和市级名录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推进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国家、省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积极开展少数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工作,有计划地进行整体性的动态保护。2015年前,重点扶持建设一批具有浓郁民族传统文化特色的世居少数民族建筑和村寨(社区)。扶持少数民族古籍的抢救、搜集、保管、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引导和鼓励民族文化进校园,使少数民族青少年适时接受本民族文化教育。


  六、实施少数民族文化精品工程

  

  加大对少数民族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力度,鼓励文艺工作者积极创作更多内容生动健康、形式新颖多样、观众喜闻乐见的少数民族文化精品。市级各类文化奖项,要对少数民族文化作品给予一定照顾,对少数民族优秀文化作品及有突出贡献的文化工作者给予奖励,进一步激发少数民族文化创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弘扬少数民族优秀文化,坚持开展“乡风之舞”系列活动,挖掘和保护如《朝鲜族扇子舞》等具有浓郁民族特色的文艺形式。根据我市“十二五”期间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实施方案,认真做好我市民族乡镇电影放映工作。巩固农家书屋工程建设成果,彻底解决少数民族群众“买书难、借书难、看书难”的问题。充分发挥民族乡(镇、街道)独特的民族文化资源,着力打造融民族文化与生态旅游、体闲为一体的文化产业和旅游品牌,促使少数民族文化更好地服务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七、努力推进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

  

  重视少数民族文化的对外交流,以增进相互了解。依托少数民族文艺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打造一批体现我市少数民族特色的文化精品与品牌,安排或积极参与在其他城市举办的少数民族文化交流活动,支持朝鲜族文化艺术馆与朝鲜、韩国的国际文化交流,促进我市民族文化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交流,增强少数民族文化的影响力。

  

  八、加大政府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投入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投入,市和区(县)级财政在安排促进少数民族、民族地区发展和宣传文化发展相关经费时,逐步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支持力度,用于解决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需要。继续实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乡(镇、街道)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

  

  九、加强少数民族文化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对少数民族专门人才的培养,定期召开少数民族人才座谈会,听取意见,研究措施,为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人才成长创造条件。积极保护和扶持少数民族优秀民间艺人和濒危文化项目传承人。支持高等院校培养少数民族文化人才。有计划地开展培训工作,逐步提高基层少数民族文化队伍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

  

  十、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发展,切实把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政府统筹协调,由业务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格局。要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要把少数民族文化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加大支持力度。要加强舆论宣传,营造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区市县、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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