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卫办医管[2011]13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1〕62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符合《卫生部关于印发肝脏、肾脏、心脏、肺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医发〔2006〕243号)要求的三级甲等医院可以申请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需在2011年5月30日前向我厅医管处提出申请。
联 系 人:王 丹
联系电话:0351-3580501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