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交规[201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以及相关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公交服务水平,根据市政府的有关决议,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深圳市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经营权的单位就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事宜签订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
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公交站架仅用于安装站牌和站名牌。符合本市相关技术标准的公交站架,在确保满足安装站牌和站名牌且方便乘客清晰辨认的前提下,可张贴公益广告。”
三、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公交中途站的广告牌位须预留不少于25%的公益广告位置。”
四、原第二十八条与原第二十九条合并,修改为第二十八条:“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考核办法及《协议》,对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经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对违反规定的经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标准、考核办法及《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理。”
五、原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依次修改为“第二十九”、“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上述条文的内容不变。
本通知自2011年5月11日起施行。
《深圳市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根据本通知做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