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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10 生效日期: 2011-05-10
发布部门: 广东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粤教师函[2011]4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师〔2010〕2号)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教师〔2011〕4号)精神,为做好我省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及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及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是国家培养优秀中小学教师,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对改革教师培养模式、提高师范生培养质量,鼓励优秀青年终身从教具有重要意义。保证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幼儿园)任教是落实师范生免费教育目的的关键环节,管理和使用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将有助于提高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水平与质量。各地要提高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和管理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的人事(师资管理)科(处、股)是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和管理工作。

  二、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切实按照国家和省的政策要求,落实我省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幼儿园)任教的岗位。各地在拟制本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招聘工作方案时,要就招录免费师范毕业生制订专门的工作程序和办法。招录免费师范毕业生可采取面试等方式进行。要积极组织面向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招聘活动;主动联系本地生源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参加当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招聘活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我省生源的免费师范毕业生。我省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在毕业当年6月30日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统一由我厅安排到省内有中小学教师需求的市县参加中小学教师招录。

  (二)我省生源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原则上须回我省中小学(幼儿园)任教,否则按《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附件1)处理。确有特殊情况需到外省中小学(幼儿园)就业或不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应由免费师范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培养学校审核,报我厅批准后,由培养学校制订派遣计划进行派遣,或到我厅办理有关违约处理手续。

  (三)非广东生源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到我省中小学就业的,应在毕业前通过我省各级教育部门公开招聘途径与我省中小学校签订就业协议,经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同意,报我厅核准后,由培养学校将派遣计划报我厅。非广东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到我省中小学就业的,应与我厅签订《非广东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补充协议书》(附件2)。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应收齐所辖县(市、区)招录非广东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情况,于每年5月30日前报我厅师资管理处(附件3)。

  三、加强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岗任教后的管理工作

  (一)鼓励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或偏远地区任教。各地要加强对免费师范毕业生思想教育,帮助免费师范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感和教书育人的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或偏远地区任教。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要履行到我省农村学校支教2年的义务。免费师范毕业生在我省中小学(幼儿园)任教满1个学期以上,并经我厅考核合格后,可以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二)关心免费师范毕业生的专业发展。各地要充分发挥到岗任教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的积极作用,安排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的优秀教师做好传、帮、带工作,促使免费师范毕业生尽快成长;在课堂教学、教育科研、教学改革、进修培训等方面给免费师范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学习和提高的机会;对已进入教育硕士学习阶段的免费师范毕业生,要及时跟进他们的学习情况,并按照规定落实他们在职培训教师的待遇;创造条件,尽快把免费师范毕业生培养成为骨干教师或学科带头人。

  (三)加强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各地教育局要建立免费师范毕业生管理信息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就业学校及变动情况,年度考核情况,专业发展情况,支教及履约情况等。各地教育局同时应加强对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的跟踪管理。各相关学校要承担对免费师范毕业生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的责任。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和履约情况,由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收齐所辖县(市、区)报表后集中于每年9月30日前报我厅师资管理处(附件4、5)。我厅将建立免费师范毕业生管理档案,定期在适当范围公布免费师范毕业生履约情况。
四、落实2011年首届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

  根据教育部的部署,今年5月30日前应落实2011年免费师范毕业生工作岗位。免费师范毕业生生源地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在规定时间前认真组织好免费师范毕业生招录工作,保证免费师范毕业生回生源地任教有编有岗,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接收工作。收到本通知时仍未能落实今年当地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岗位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要指定专人负责填写招聘当地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情况统计表(附件6),将落实进展情况随时报送我厅师资管理处,直至全部落实为止。联系人:龙海山,联系电话/传真:020-37627294;电子邮箱:longhaishan@163.com。

  

  附件:1.《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内容

  2. 《非广东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补充协议书》(样式)

  3.非广东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在我省就业情况统计表

  4.广东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情况表

  5.广东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履约情况表

  6. 2011年我省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情况统计表

  

   广东省教育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附件1:

   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

  


  甲方: (招生学校)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学生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丙方:(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国家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旨在培养造就优秀中小学教师和教育家,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  乙方具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资格,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免费教育师范生(以下简称免费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订免费师范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免费师范生。

  将免费师范生的录取通知书及经甲方、丙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一并寄送乙方。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在本协议书签字后,录取通知书生效。

  第三条  按照培养造就优秀教师和教育家的目标,制订免费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  按照国家财政部核定的标准,在乙方四年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免收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第五条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制订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具体办法,录取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第六条  关心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持本人或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及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免费师范生。

  第八条  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为四年。

  第九条  在四年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并领取生活费补助,同时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延长修读年限期间,费用自理。

  第十条  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根据甲方的相关规定,入学后两年内可在甲方规定的师范类专业内进行专业二次选择。

  第十二条  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师范生免费教育的相关政策,履行国家义务,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地省份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不少于十年。毕业时由丙方安排,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或服从分配,到中小学任教。

  到城镇学校工作的,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二年。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满一学期后,均可申请免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经任教学校考核合格,部属师范大学根据工作考核结果、本科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考核录取。

  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免费师范毕业生修满规定课程学分,通过论文答辩,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并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提出免费师范生需求建议计划,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在录取之前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本协议书。

  第十七条  做好接收和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各项工作,确保其有编有岗。在乙方毕业时,组织用人单位与其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落实任教学校。

  第十八条  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在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二年。保证免费师范生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并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小学为乙方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乙方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促进其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第二十条  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交纳违约金,同时公布其不诚信记录。 五、终止协议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一)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六、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二)自动放弃甲方学籍。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十年且未经丙方同意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八、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月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广东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补充协议书

  


  甲方:广东省教育厅

  

  乙方:(非广东省生源免费师范生)

  

  丙方:(市县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印发的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师〔2010〕2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教师〔2011〕4号)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作为乙方已与其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免费师范生培养学校达成的《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的补充。
第一条 甲方是在广东省内中小学就业的免费师范生的主管机关。乙方是非广东省生源的免费师范生。丙方是乙方任教中小学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

  第二条  乙方毕业前通过广东省各级教育部门公开招聘途径,与广东省公办或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签订就业协议的,经乙方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来广东省就业,并可享受免费师范生有关政策优惠。

  第三条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与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免费师范生培养学校达成的《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原件),以及与广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或教育行政部门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经验证后原件退回)。

  第四条  甲方承担《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中规定的乙方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义务,并同时享有《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中规定的乙方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权利。

  第五条  乙方承担《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中规定的乙方的义务,并同时享有《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中规定的乙方的权利。

  第六条  丙方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承担对乙方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乙方的待遇得到落实。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壹份存入乙方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月日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月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月日

  

  附件3:

  外省生源免费师范生在广东省就业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县(市、区)教育局(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毕业学校 生源地省(市、区) 就业的中小学(幼儿园) 就业协议签订时间 备注
1              
2              
3              
4              
5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

  

  附件4:

  年我省生源免费师范生就业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县(市、区)教育局(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毕业学校 就业的中小学(幼儿园) 就业协议签订时间 备注
1            
2            
3            
4            
5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

  

  附件5:

  广东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履约情况表

  填报单位:县(市、区)教育局(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毕业学校 毕业时间 初次就业的学校 就业学校变动情况 是否已完成支教任务 是否在职攻读教育硕士 是否有违约情形 备注
1                    
2                    
3                    
4                    
5                    
……                    
……                    


  违约的情形指:1.没有履行到我省中小学任教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10年的义务;2.服务期内脱产攻读研究生。

  填表人: 联系电话: 。

  

  附件6:

  2011年我省生源免费师范生就业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县(市、区)教育局(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毕业学校 就业的中小学(幼儿园) 就业协议签订时间 备注
1            
2            
3            
4            
5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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