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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理顺物业管理监管体制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10 生效日期: 2011-05-10
发布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布文号: 抚政办发[2011]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理顺全市物业管理监管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指导,坚持行业规范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以街道(乡镇)监管为主,充分结合社区管理,构建系统完善的物业管理监管体系,提升全市物业管理与服务水平。

  

  二、理顺各级物业管理监管主体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

  

  (一)市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监管工作,对县区物业管理监管工作提供业务指导。

  

  1.拟定本市物业管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行业规范等指导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2. 指导县区做好核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物业承接验收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等工作。

  

  3. 监督指导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及管理工作。

  

  4. 指导开展物业管理项目创优达标工作,负责市级物业管理优秀项目的考评和复查工作,负责国家级、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预评和推荐工作。

  

  5. 组织物业服务行业调研、业务培训与学习交流工作。

  

  6. 负责全市房屋维修资金的归集、存储、监管、划拔和分摊核算等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维修资金信息库。

  

  7. 指导抚顺市房产业协会工作,促进协会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

  

  8. 协调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9.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授权由市级物业管理监管部门行使的其他职能。

  

  (二)县区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各县区房地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住宅区物业管理的直接监督管理工作,接受市房产局的行业指导。各县区要加强物业管理力量,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物业管理监管工作。

  

  1.监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贯彻执行相关法规政策,参与制定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并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贯彻执行。

  

  2.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核定工作。

  

  3.负责市级物业管理优秀项目的预评和推荐工作。

  

  4.组织街道(乡镇)、社区、物业企业等对住宅小区基础配套设施承接验收,参与物业管理用房验收,并出具验收文件。

  

  5.监督各街道(乡镇)、社区有关物业管理的信访工作,建立健全投诉受理机制,及时排查调处有关物业服务的纠纷。

  

  6.负责辖区内文明城市创建、绿化检查等物业管理考评工作。

  

  7.指导街道(乡镇)组织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负责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

  

  8.对辖区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9.配合城管、环保、公安等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建拆除、环境保护、治安防范等工作。

  

  10.法律法规规定或经授权由县级物业监管部门行使的其他职能。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指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在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日常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工作。

  

  1.负责属地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监管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县区物业管理部门、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2.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初审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签署意见。

  

  3.对辖区内房屋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4.负责辖区物业服务纠纷投诉受理调处工作,明确职责,积极主动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做到有制度、有计划、有总结、有信访台帐。

  

  5.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增加物业服务职能。

  

  6.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监督业主大会筹备组开展各项工作,对物业公司退出服务行为进行监督。

  

  7.负责无物业管理小区的卫生保洁工作。

  

  (四)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的职责


  各社区居民委员会明确一名社区干部为物业管理人员,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领导下,做好物业管理日常工作。

  

  1.参与住宅小区基础配套设施承接验收,参与物业管理用房验收工作。

  

  2.参与指导小区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具体负责业主委员会改选、换届和新、老业主委员会交接工作。

  

  3.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联席会议,及时解决小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4.受理和协调业主的初级信访,调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之间的纠纷,监督物业企业的服务行为或业主依法开展的自治管理。

  

  5.配合物业企业、业主委员会做好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支用工作。

  

  6.指导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派代表参加业主委员会的相关活动,及时传达各级部门做出的有关社区公共利益的决定,有权对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7.配合执法部门在物业区域开展行政执法。

  

  (五)其他政府部门在物业管理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1.建设部门严格办理建设工程各项施工手续,负责对房地产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

  

  2.规划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用房规划按照相关规定审批。

  

  3. 市、区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对小区内违章搭建、破坏房屋结构、改变房屋用途、破坏绿化、市政设施和亮化设施等行为进行查处。

  

  4.环保部门负责对小区内三产经营项目进行环保审批,依法查处各类环保违法行为。

  

  5.工商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无照经营进行查处。

  

  6.公安部门负责对住宅小区的安全和消防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指导小区物业管理部门维护管理小区内交通秩序。

  

  三、工作要求

  

  1.各级政府要将物业管理监管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并结合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制定相应的考核细则。

  

  2.各县区政府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物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职能部门或机构;各街道、社区也要落实相应的物业管理负责人。县区政府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对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绩效考核。

  

  3.市房产管理局要针对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四级物业管理监管模式的新情况,加强研究和业务指导,提升区级物业管理工作水平。

  

  4.市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各类问题。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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