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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民发展运输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05-21 生效日期: 1984-05-21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中央一九八三年一号文件贯彻以来,农民个人或联产购买汽车、拖拉机从事运输业的越来越多,个体运输专业户发展很快,这对活跃城乡经济、促进物资交流、加快晋煤外运、缓和我省运输紧张情况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农民个体运输专业户在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不少困难。主要是买车难,买油难,联系货源难,上户领牌照难。为了帮助农民解决这些困难,扶持运输专业户的进一步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国发〔1984〕27号),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放宽政策。农民个人或联户经营运输业从事货运的,除按国务院规定,主要承担当地农副产品和农村生产、建设及生活物资的运输外,凡是有煤矿的社队,鼓励当地运输专业户参加本社队所产煤炭的上站短途运输。在个体车辆比较集中,运力大于运量的地方,可以组织运输专业户承担向省外长途运输煤炭的任务。不论短途、长途运输煤炭,都应由经委统筹安排,同国家、集体运输企业一样对待,对于不给运输专业户安排任务和把他们挤掉的做法必须纠正。 
  二、随着运输专业户的发展,运力与运量的矛盾、农民单车分散联系运输业务的困难将日趋突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积极引导农民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把农村集体和个体的车辆组织起来,成立联合运输合作社,实行统一管理,单车核算,统分结合,两层经营。运输合作社在联系业务、供应油料、维修车辆等方面为运输专业户提供服务,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主动为他们牵线搭桥,提供信息,帮助他们组织货源,签订运输合同,组织他们承担煤炭等大宗物资的长途运输。 
  三、交通监理部门要从方便农民出发,改革制度,简化手续。农民个人或联户购买的汽车,新车有“购车三联单”、旧车经技术检验合格的,都要及时给予办理上户手续。不得借故刁难,更不准利用职权,敲诈勒索,贪污索贿。驾驶员考试、车辆发牌照、审验等原来由地、市监理部门办理的业务,全部下放到县监理部门办理。但要按照统一标准考试,严格审验,不能降格。农民购车多的地方,审验车辆的工作也可以公社集中,监理部门派人下去审验。 
  四、农民购买汽车,可向县计委申请,批准后在计划内统一安排,农民也可以自行购买,发给执照。 
  五、农民个人的汽车、拖拉机所需汽油、柴油,分别由石油公司、农机管理部门分配,实行定量包干,按马力分油,公布指标,凭证供应。平价油不足,可购买高价油。为方便农民买油,高价油供应由原来只在地、市一级经营改为各县经营。农民买油结算方式,既可用支票,也可用现款。要坚决制止油料供应中的不正之风,各级石油、农机部门应严格按照计划供应,不得乱批条子,以权谋私。对于套购油料,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的违法事件,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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