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徐建发[2011]61号
市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为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质〔2009〕55号)及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苏建质〔2009〕131号),进一步加大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dgj32/j103-2010)的执行力度,市土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于2010年3月25日下发了《关于实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公示制度的通知》(徐建质〔2010〕7号)。制度的实施,对于推进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的开展,消除质量通病和使用功能缺陷,取得较好的效果。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为更加深入推进住宅分户验收公示制度,提高建设、监理、施工等责任主体履责意识、规范其质量行为,确保分户验收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确保验收结果真实、公正、透明,扩大广大业主用户的知情权、参与权,维护其合法利益,现就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公示制度的深入开展,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如下:
一、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 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验收标准依据国家建筑工程验收规范及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dgj32/j103-2010)执行实施。
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前,对于已售出(或预售出)的住宅工程(包括已明确安置房号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应提前将分户验收时间、地点通知业主,将通知情况填写《业主分户验收通知信息汇总表》(见附表二)。通知率应确保100%。
三、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提前三天,在售楼处及被验工程楼梯入口醒目处张贴验收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验收房屋栋号、验收具体时间、验收单位人员名单、验收后情况汇总地点,验收的各户质量情况及业主如何查阅等相关信息。建设单位还应提前三天将《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公示内容》(附件一)及《业主分户验收通知信息汇总表》(附件二)等书面材料上报市质监站,市质监站在公示前,随机抽查业主通知情况,对于符合条件的,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网上对有关内容进行公示(网站地址:http://www.xzzjw.gov.cn);对于建设单位存在弄虚作假,应通知业主没有通知的,没有通知业主填写已通知的,不予进行公示,通知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在网上予以通报。
四、对于业主参加住宅分户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应妥善组织,提供必要的条件,对于业主参与分户验收工作提出确属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认真安排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填写《业主参加分户验收情况汇总表》(附件三),在施工单位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资料中归档。如建设单位对于业主提出的质量问题,未予落实整改,业主可向市质监站进行反映。
五、市质监站质监人员对已公示的住宅工程,按建设单位确定的验收日期,对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抽查,发现未按期认真进行分户验收工作的,及时下发书面整改通知书。
六、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对于未将住宅分户验收公示内容、业主分户验收通知信息汇总表书面材料上报市质监站,视为未进行宅分户验收公示,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七、市质监站监督人员对住宅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时,应认真、严格监督抽查施工资料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等资料,抽查房间、复核所填内容是否属实。如发现有隐瞒质量问题、伪造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应认为此次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无效,再次验收时间将视工程整改情况确定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时间是否可以如期进行,对于再次验收监督认为仍无效的,市质监站将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通报,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八、自2011年6月1日起未进行住宅竣工验收的工程均应按本通知实施。
附件:1、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公示内容徐建发61号附件1(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公示内容)
2、业主分户验收通知信息汇总表徐建发61号附件2(业主分户验收通知信息汇总表)
3、业主参加分户验收情况汇总表徐建发61号附件3(业主参加分户验收情况汇总表)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附件1: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公示内容
工程名称 |
验收日期 |
建设单位 名称 |
施工单位名称 |
监理单位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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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项目经理 |
总监理工程师 | ||
建设单位通知人:
公章
年月日
附件2:
业主分户验收通知信息汇总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分户验收时间: 月 日-- 月 日
序号 |
户 号 |
姓 名 |
联 系 电 话 |
是否通知 (是打“√”) |
是否参加验收(是打“√”) |
建设单位通知人:
公 章
年月 日
附件3:
业主参加分户验收情况汇总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分户验收时间: 月 日-- 月 日
序号 |
户 号 |
姓 名 |
联系电话 |
是否提出 质量问题 (是打“√”) |
是否整改完成 (是打“√”)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