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筑府发[2011]3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2011年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贵阳市2011年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
一、具有本市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小河区、金阳新区和高新开发区城镇居民户口家庭或单身人员;持《居住证》,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3年以上(含)或持本市税务部门2年以上(含)完税证明的家庭或单身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如下:
(1)收入标准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500元(含);
单身人员月收入低于2250元(含)。
(2)住房困难标准
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家庭或单身人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
持《居住证》的家庭或单身人员在本市无私有房屋。
二、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结合实际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