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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整治电动车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09 生效日期: 2011-05-09
发布部门: 长沙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为全面推进我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长沙市公安局、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决定从2011年5月5日至12月20日,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电动车、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的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款处罚;拒绝接受处罚的,一律暂时扣留车辆:

  

  (一)驾驶电动车、电动自行车不按交通信号通行的;

  

  (二)驾驶电动车、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让行的;

  

  (三)搭乘超过12周岁人员的;

  

  (四)驾驶电动车、电动自行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未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距右侧道路边缘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驶的;

  

  (五)驾驶电动车、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超过一点五米、宽度左右超出车把零点一五米、长度前端超出车轮或者后端超出车身零点三米的;

  

  (六)驾驶电动车时速超过二十五公里或者驾驶电动自行车时速超过十五公里的;

  

  (七)驾驶电动车未满18周岁或者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满16周岁的驾驶年龄的;

  

  (八)电动车驾驶人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醉酒后驾驶的。

  

  二、电动车驾驶人醉酒后驾驶的,一律扣留车辆并将驾驶人依法约束至酒醒后,依法处罚款处罚。

  

  三、电动车、电动自行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经核实相关手续后,依法处罚款处罚。无合法有效手续或者逾期后,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扣留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驾驶未悬挂编号牌的电动车或者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电动车编号牌的。

  

  四、利用电动车、电动自行车从事非法营运的,由公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予以处理。

  

  五、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驾驶人进行法制教育。

  

  六、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本通告的规定、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1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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