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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05 生效日期: 2011-05-05
发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文[2011]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郑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豫政办〔2011〕27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豫财社〔2010〕8号),积极稳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保障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偿原则

  (一)科学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严格核定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任务、建设规模、设备和人员配备标准。

  (二)推进综合改革,建立规范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全面推进包括基本药物制度、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制度、人事分配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等综合改革。

  (三)坚持分级负担,统筹算账的原则,建立健全投入机制。划分各级政府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投入责任,建立健全职责明确、分级负担、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投入机制。县(市、区)级政府承担主要投入责任,省、市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统筹算账,确定对核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给予补助。

  (四)拓宽补偿渠道,完善补偿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下简称医保基金)付费、个人付费、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财政专项补助等多渠道获得补偿。

  二、补偿方式

  (一)补偿范围

  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下同),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规定核定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行。支持农村一体化管理,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享受政府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其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按照规定获得政府补偿。

  (二)补偿渠道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各地要按照核定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按上述原则补偿后出现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进行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政府对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实行药品零差率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统筹上级资金统一安排到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根据任务完成情况拨付到村卫生室,村卫生室依据内部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分配。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一般诊疗费按照省定的收费标准为9元,并在不过多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及过度医疗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医保支付比例及具体办法按照省定办法标准执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及医保支付政策应在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已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先行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价格等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监管措施,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
三、核定任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

  (一)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以及诊疗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护理;提供急诊抢救及转诊转院服务等。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机构服务能力、服务人数、近三年门(急)诊量和出院人次变动等情况核定。

  (二)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等;协助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承担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服务人数和当地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和数量、质量要求等情况核定。

  四、核定收支

  (一)收入及其核定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构成:(1)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服务收入、药品收入。(2)财政专项补助收入,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收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的补助、财政弥补核定收支的缺口、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经费、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以及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离退休费用等。(3)其他收入,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以及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经营收入、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核定:(1)经常性收入核定。医疗服务收入按照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综合分析物价、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等相关因素,并考虑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对基本医疗服务收入的影响合理核定;药品收入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量核定;财政对人员的补助收入以上年的财政补助基数结合当年编制内人员增长、调资政策等核定。(2)财政专项补助收入核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及核定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核定;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助;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人才培训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相关规定执行;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补助按实际发生额核定。(3)其他收入,根据前三年平均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收入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二)支出及其核定

  1.支出项目:(1)经常性支出,包括核定的编制人员经费、业务经费、药品支出等正常运转支出。(2)财政专项补助支出,包括财政专项安排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离退休人员支出等。(3)其他支出,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述项目以外的支出,包括赞助、捐赠支出、医疗赔偿支出等。

  2.支出核定:(1)经常性支出核定。人员经费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内在职人员的人数、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等核定,核定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其中绩效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经费按照各级政府相关规定执行;业务运转经费以上年支出为基数,根据前三年平均增长率及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成本定额(剔除人力成本)等综合(或分项)核定,成本定额可参照前三年平均支出水平和有关变化因素核定,逐步探索实行定额标准核定办法;药品支出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等核定。(2)财政专项补助支出核定。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由当地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等,根据专项工作任务完成的数量、进度、质量、效益等因素确定;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离退休人员支出等,由同级财政按有关规定予以安排。(3)其他支出,根据以前年度支出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支出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五、财政补偿

  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同级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采取按月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根据综合改革绩效考核办法规定,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结算,建立起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助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结余要严格按规定留用或上缴。各县(市、区)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
六、加强管理监督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逐步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纳入县级国库支付中心统一核算,并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监管。要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等部门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评制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的监督,督促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完成核定的收支计划,并确保其应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的资金及时应缴尽缴。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切实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确保全面完成收支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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