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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青山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04 生效日期: 2011-05-04
发布部门: 宽甸满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文号: 宽政发[2011]20号
  青山沟风景局,青山沟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青山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宽政发[2007]40号)精神,现就风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做进一步明确。

  一、青山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风景局)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接受属地镇政府的安全监管,依法做好风景区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完善景区安全设施;

  (四)加强对风景区各景点内的旅游项目、旅游设施、接待场所和危险部位监督检查和监控,及时排查治理和消除安全隐患;

  (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景区内企业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六)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事故救援能力。

  风景局要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必要的设施和工作经费,做好景区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青山沟镇政府作为风景区的属地主管乡镇,对风景区负有安全监管责任,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风景区安全监管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督促和检查风景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和会议精神情况;

  (二)督促和检查风景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并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情况;

  (三)督促和检查风景局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完善景区安全设施情况;

  (四)督促和检查风景局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情况;

  (五)定期检查景区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督促风景区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公安、交通、海事、住建、质监、旅游、水产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分别对风景区消防、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旅游行业和水面养殖的安全生产实施行业监督管理,确保风景区安全有序运营。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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