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文物督函[2011]9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为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坚持依法行政,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关于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物督函〔2011〕26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全国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加强文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促进文物行政执法能力建设,为“十二五”期间开展大规模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奠定坚实基础,我局决定于2011年组织开展全国文物行政执法师资力量培训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和地点
培训时间:2011年5月14日至20日,14日报到,20日疏散。
培训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榕湖饭店。
二、参加人员
各省级文物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2名,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部分历史文化名城等文物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1名(城市名单详见附件)。
三、培训内容
文化遗产保护形势教育;文物保护理念与原则;依法行政与建设法治政府;行政法基础理论;行政执法与执行、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研讨和交流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实践。
四、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文物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地区参加培训人员的汇总、报名工作;
(二)请各地于5月10日前将参训人员名单、抵达航班(车次)和抵达时间报会务组。请各地尽量组织统一出行,方便会务组接站;
(三)各地要充分认识文物行政执法师资力量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精心组织,按时报到。
五、其他事项
(一)各地正式报名参加培训人员的食宿费由培训班承担,往返交通费自理。
(二)培训期间严格执行国家差旅、会议各项标准,不得超标。学员一律安排入住标准间。
六、会务组联系人及电话
联 系 人:董语昌 15977338588 0773-2828149
张 瑾 15977338783
传真:0773-2812808
培训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榕湖北路16号(前台电话:0773-2895176、0773-2895177)
特此通知。
附件:1、全国文物行政执法师资力量培训班参训城市名单
2、全国文物行政执法师资力量培训班报名表
国家文物局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附件1:
全国文物行政执法师资力量培训班参训城市名单
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
天津市:和平区、津南区
河北省:石家庄、承德
山西省:太原、大同、平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锡林郭勒盟
辽宁省:沈阳、大连
吉林省:长春、集安
黑龙江省:哈尔滨
江苏省:南京、苏州、镇江
上海市:青浦区、杨浦区
浙江省:杭州、宁波、金华
安徽省:合肥、宣城、亳州
福建省: 福州、厦门
江西省:南昌、景德镇
山东省:济南、青岛、曲阜
河南省:郑州、洛阳、开封
湖北省:武汉、荆州、随州
湖南省:长沙、岳阳、凤凰
广东省:广州、深圳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桂林、柳州
海南省:海口、琼山
重庆市:万州区、涪陵区
四川省:成都、都江堰
贵州省:贵阳、遵义
云南省:昆明、大理、丽江
西藏自治区:拉萨、日喀则
陕西省:西安、咸阳、汉中
甘肃省:兰州、天水
青海省:西宁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喀什
附件2:
全国文物行政执法师资力量培训班报名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培训人员负责人:填表日期(公章): 年月日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工作单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抵达时间 |
航班(车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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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可复印或从http://zfdc.sach.gov.cn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