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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防火期内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29 生效日期: 2011-04-29
发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为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防火期内禁止野外用火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之日起至2011年6月1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在坟头烧纸或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等;
   
   (二)在农田防护林带及其周边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
   
   (三)携带、使用火种和易燃物品;
   
   (四)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二、在林区内从事野营、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并服从森林经营者的防火安全管理。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森林经营者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四、在森林内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修筑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森林防火的要求,建设或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五、在森林内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六、林区居民生活用火、进入林区的机动交通工具,要按规定落实相应防火措施。
   
   七、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八、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公职;非公职人员一律从重给予经济处罚;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给予行政处分;对引起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特此通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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