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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1](第2号)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29 生效日期: 2011-04-29
发布部门: 国家统计局
发布文号:
  现将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分地区的常住人口[2]有关数据公布如下:

  
地 区
人口数
(人)
比重[4](%)
2000年
2010年
全国合计[3]
1339724852
100
100
北京
19612368
1.09
1.46
天津
12938224
0.79
0.97
河北
71854202
5.33
5.36
山西
35712111
2.60
2.67
内蒙古自治区
24706321
1.88
1.84
辽宁
43746323
3.35
3.27
吉林
27462297
2.16
2.05
黑龙江
38312224
2.91
2.86
上海
23019148
1.32
1.72
江苏
78659903
5.88
5.87
浙江
54426891
3.69
4.06
安徽
59500510
4.73
4.44
福建
36894216
2.74
2.75
江西
44567475
3.27
3.33
山东
95793065
7.17
7.15
河南
94023567
7.31
7.02
湖北
57237740
4.76
4.27
湖南
65683722
5.09
4.90
广东
104303132
6.83
7.79
广西壮族自治区
46026629
3.55
3.44
海南
8671518
0.62
0.65
重庆
28846170
2.44
2.15
四川
80418200
6.58
6.00
贵州
34746468
2.78
2.59
云南
45966239
3.39
3.43
西藏自治区
3002166
0.21
0.22
陕西
37327378
2.85
2.79
甘肃
25575254
2.02
1.91
青海
5626722
0.41
0.42
宁夏回族自治区
6301350
0.44
0.4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1813334
1.52
1.63
现役军人
2300000


难以确定常住地
4649985




  注释:
   
   [1]本公报中数据均为初步汇总数。
   
   [2]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境外”是指我国海关关境以外。
   
   [3]本表全国合计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人口数。
   
   [4]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常住人口占全国合计常住人口(包括现役军人和难以确定常住地的人口)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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