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2011年中央“三农”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1〕12号),我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推进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为全面了解全国以船为家渔民的人员规模、生产生活状况以及掌握生产技能情况,科学制定解决方案及帮扶政策,推动加快解决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问题,我局将开展全国以船为家渔民生产生活状况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
以船为家渔民是指以渔业捕捞生产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以渔船为家,岸上无宅基地、无住房、无农村承包土地的渔民,包括内陆和海洋捕捞渔民。
二、调查内容及有关说明
本次调查主要对全国以船为家渔民户籍、家庭收入、拥有渔船以及居住等生产生活方面状况进行调查。各单位可使用“专业捕捞渔民生产生活情况入户调查表”(见附件1)对本辖区内以船为家渔民进行调查,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计入户调查表。
要在深入开展入户调查的基础上,对以下四方面内容进行统计并分别完成本省以船为家渔民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5)。
(一)人员规模及其户籍情况。户籍情况按本省户籍、外省户籍和无户籍分别统计;户籍类型只针对有户籍人员进行统计,包括本省(市、区)户籍和外省户籍人员。
具体统计要求详见“以船为家渔民户籍情况统计表”(附件2)。
(二)拥有渔船数量及使用情况。渔船使用情况按使用类别分为居住用船、生产用船及居住生产共用船三类;居住生产共用船单独统计,且不在居住用船和生产用船中重复计算,内陆作业渔船与海洋作业渔船分开统计;内陆作业渔船按照本省相关船舶管理规定及证件发放情况填写,海洋作业渔船则需填写“船舶检验证”、“船舶登记证”和“捕捞许可证”等三证拥有情况。
具体统计要求详见“以船为家渔民船舶拥有情况统计表”(附件3)。
(三)居住情况。自有住房按地理位置分为本省和外省分别统计;人均住房面积=家庭居住地房屋使用面积/家庭居住地长期共居人口(有户口的按户口计算)。
具体统计要求详见“以船为家渔民居住情况统计表”(附件4)。
(四)生活状况。各省贫困线和农民人均纯收入以各省2010年数据为准。
具体统计要求详见“以船为家渔民生活状况统计表”(附件4)。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作,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省渔业主管部门要牵头组织好此次调查工作,认真制定科学的调查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及时完成此次调查工作。
(二)求真务实,全面摸清基本情况。各地要以县为单位对以船为家渔民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填报和统计,做到不虚报,不瞒报,不漏报,全面、准确地查清以船为家渔民基本情况,为制定扶持政策提供可靠依据。
(三)认真分析,提出政策性建议。各省渔业主管部门要在开展基层调查的基础上,对全省调查材料进行了认真梳理、统计和分析,总结本省以船为家渔民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请各省渔业主管部门于2011年6月15日前,将本省调查总结材料、政策性建议以及全部调查统计表(附件2-5)报至我局计划财务处。
联系人:计划财务处 郭钰
联系电话及传真:010-59192972
电子信箱:bofplan@agri.gov.cn
附件:1. 专业捕捞渔民生产生活情况入户调查表
2. 以船为家渔民户籍情况统计表
3. 以船为家渔民船舶拥有情况统计表
4. 以船为家渔民居住情况统计表
5. 以船为家渔民生活状况统计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
专业捕捞渔民生产生活情况调查表
省 市 县 镇 村委会(渔委会)
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 2010年家庭收入情况 | 家庭拥有渔船数 | ||||||||||||||
姓 名 | 户籍 状况 | 户口类型(农业/非农业) | 职业 | 年龄 | 文化程度 | 享受何种社保 | 人均纯收入(元) | 家庭总收入 | 其中: 捕捞收入 | 合计 | 居住 用船 | 生产用船 | 居住生产共用船 | |||
医保 | 养老 | 低保 | ||||||||||||||
劳动力 | 户主 | |||||||||||||||
家庭居住情况 | ||||||||||||||||
自有住房 | 租房 (本省) | 是否住船上(请打√) | ||||||||||||||
本省 | 外省 | 是否是危房 (请打√) | ||||||||||||||
㎡ | ㎡ | ㎡ | ||||||||||||||
非劳动力 | 受专业技术培训情况 | 备注 | ||||||||||||||
注:1.各省可参考本表格格式对本省辖区内渔民进行调查,也可按各省实际情况自行设计调查表。
2.户籍状况--本地户籍填“本地”,非本地户籍填原籍名称,无户籍填“无”
3.户口类型--只针对有户籍人员,无户籍人员不填此项。
4.职业--按捕捞、外出务工、国家公职、其他就业、无业填写
5.渔船拥有情况--生产用船、居住用船和居住生产共用船分别填写,合计数应为三类船数之和。
6.家庭居住情况--茅草房、窝棚等简易临时住所不计为自有住房。
7.危房--危房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住房:一是破损严重、房龄超过四十年的房屋以及土坯、泥草结构的居民住房;二是建设部门认定的危房;三是基础设施配套不全,公共排水、供热、供气、消防等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四是破旧平房集中连片、危房面积超过50%的居民点。
8.受专业技术培训情况--填有无。若有再填写受过哪方面技术培训。
9.若家庭有特殊情况或困难的可在备注中填写。
附件2:
省(区、市)以船为家渔民户籍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市 别 | 区、县 | 总户数 | 总人数 | 户籍情况 | 户籍类型 | |||
本省户籍 | 外省户籍 | 无户籍 | 农业户口 | 非农业户口 | ||||
全省合计 |
注:户籍类型:只针对本省(区、市)户籍和外省户籍人员,无户籍的不填。
附件3:
省(区、市)以船为家渔民船舶拥有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市 别 | 区、县 | 总船数 | 内陆以船为家渔民 | 海洋以船为家渔民 | |||||||||
居住用船 | 生产用船 | 居住生产共用船 | 拥有船舶证件情况 | 居住用船 | 生产用船 | 居住生产共用船 | 拥有船舶证件情况 | ||||||
有 | 无 | 三证齐全 | 三证不全 | 三无 | |||||||||
全省合计 |
注:1.内陆船舶拥有证件情况:按各省船舶管理规定及证件发放情况填写。
2.居住生产共用船单独统计,且不在居住用船和生产用船中重复计算。
3.内陆作业渔船与海洋作业渔船分开统计。
附件4:
省(区、市)以船为家渔民居住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市别 | 区、县 | 自有住房 | 租住房屋 | 岸上无房住船上 | |||||||||||
本省 | 外省 | ||||||||||||||
人均住房面积 不足15㎡ | 住房属危房的 | 人均住房面积 不足15㎡ | 住房属危房的 | 人均住房面积 不足15㎡ | 人均住房面积大于15㎡ | ||||||||||
户数 | 人数 | 户数 | 人数 | 户数 | 人数 | 户数 | 人数 | 户数 | 人数 | 户数 | 人数 | 户数 | 人数 | ||
全省合计 |
注:1.自有住房情况:按自有住房所在地统计而非拥有住房人员户籍所在地。
2.危房--危房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住房:一是破损严重、房龄超过四十年的房屋以及土坯、泥草结构的居民住房;二是建设部门认定的危房;三是基础设施配套不全,公共排水、供热、供气、消防等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四是破旧平房集中连片、危房面积超过50%的居民点。
附件5:
省(区、市)以船为家渔民生活状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市别 | 区、县 | 总户数 | 总人数 | 家庭人均纯收入情况(户、人、%) | 享受社会保障情况(人、%) | 受教育情况(人、%) | 受专业技术培训情况(人) | |||||||||||||||||||||
本省农村贫困线(元)以下 | 本省农村贫困线以上、农民人均收入(元)以下 | 达到、超过本省农民人均纯收入 | 医疗保险 | 养老保险 | 最低生活保障 | 小学及 以下 | 初中 | 高中及 以上 | ||||||||||||||||||||
户数 | 占总户数比例 | 人数 | 占总人数比例 | 户数 | 占总户数比例 | 人数 | 占总人数比例 | 户数 | 占总户数比例 | 人数 | 占总人数比例 | 人数 | 占总人数比例 | 人数 | 占总人数比例 | 人数 | 占总人数比例 | 人数 | 占总人数比例 | 人数 | 占总人数比例 | 人数 | 占总人数比例 | |||||
全省合计 |
注:本省农村贫困线、农民人均收入按各省2010年数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