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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统计数据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28 生效日期: 2011-04-28
发布部门: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文号: 鄂环办[2011]10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做好“十二五”污染减排和环境统计工作,确保上报环境统计数据的及时准确,现就环境统计数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十二五”环境统计工作是各项环保工作的基础,直接反映着环保工作的成绩,环境统计数据将为“十二五”污染减排核查核算提供基础数据支持,是考核各地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指标。各地要高度认识做好“十二五”环境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组织工作专班,认真做好环境统计数据管理和上报工作。

  

  二、各市、州环保部门要建立本辖区环境统计数据会审制度,上报的环境统计数据须由总量、污防、监察、监测等部门联合汇审,并经分管领导签发后方可上报。

  

  三、各地要按照《转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施环境统计季报制度的通知》(鄂环办[2006]84号)等文件要求,严格执行环境统计季报和年报制度。每季度初前8日内,各市、州须将上季度本辖区环境统计汇总数据库及统计分析上报省厅总量处。季报统计分析中要说明本季度与上季度、去年同期及环境统计年报相比的变化趋势、原因及对策建议。环境统计年报数据须与上级环境主管部门核定的本辖区总量减排的核定数据保持一致。

  

  四、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国控重点企业数据的现场审核工作。每季度,环境统计部门应协同监察、监测等部门到辖区内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核查企业基表数据,并填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基表数据现场核查报告单(见附件),自2011年第二季度起,随同季报统计分析说明报送省厅。

  

  联系人:杨 华

  

  电 话:027-87167362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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