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财综[2011]38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做好我省财政部门国债兑付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2004年及2005年财政部门国债兑付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4〕1007号)精神和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财政部门办理2002年至2010年国债兑付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2002年至2010年国债兑付收尾报告表的报送工作
为了保证国债兑付资金的安全与拨付及到期国债的及时兑付,各地财政部门要按2002年至2010年实际兑付数准确填报“2002至2010年度财政部门国债兑付收尾报告表”(附件1),由各市财政局汇总并附所属各县(市)报表,于5月3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报表须加盖财政部门公章及经办人和主要负责人签章。省财政厅将根据各地特种国债、定向债券发行兑付账务清理结果和报送的实际兑付数,报请财政部最后核实后及时拨付国债兑付资金。
二、做好特种国债、定向债券收据的有关销毁工作
各县(市)财政局要对2002年至2010年期间兑付的各种特种国债、定向债券收据进行汇集整理,如实填报“财政部门2002至2010年国债兑付销毁券面记录表”(附件2),由各市财政局汇总并附所属各县(市)报表,于5月3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一式3份),已兑付国债券不得用复印件代替。报表须加盖财政部门公章及经办人和主要负责人签章。省财政厅将根据各地上报的报表审核并下达2002年至2010年已兑付国债销毁数(含券面金额、张数),待财政部销毁通知下达后,由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统一组织销毁。
三、其他有关国债兑付事项
1.1989年至1991年特种国债兑付收尾。由于此种券面时间跨度长,国债工作人员接触少,各地财政部门在收到要求兑付券面时,要与省财政厅及时联系沟通,确认此国债券在当地发行、兑付限额范围,鉴定真伪后给予兑付。
2.各地国债兑付手续费的拨付。定向债券和特种国债手续费,待券面销毁后拨付。
附件:1. 2002至2010年财政部门国债兑付收尾报告表(略)
2.财政部门2002至2010年国债兑付销毁券面记录表(略)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