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锡政办发[2011]11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认定及扶持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无锡市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认定及扶持实施办法
(2011年4月)
为加快推进国家传感网创新示范区(国家传感信息中心)建设,充分发挥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的引导作用,促进全市物联网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更大力度吸引物联网技术和产业高层次人才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227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更大力度实施无锡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20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传感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334号)、《市政府关于整合设立市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意见》(锡政发〔2010〕1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项目范围
无锡市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主要包含但不限于如下范围:工业、农业、电力、交通、物流、环保、水利、安保、家居、教育、健康、园区等12个领域。鼓励其他行业和领域积极实施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
二、认定条件
无锡市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应按照“共性平台+应用子集”的运作模式,充分体现物联网感知层、网络层和应用层三层架构技术体系。无锡市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分“应用项目”和“示范项目”两类,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进行认定:
(一)应用项目的认定条件
应用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建设地点在无锡,项目投资主体落实相应的建设资金和必要的建设条件,项目主要承建单位为我市认定的物联网企事业单位并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3年。
2.项目建设方案优秀、创新程度较高,在本行业、本领域处于领先水平,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和广阔的市场前景。
3.项目主要技术采用物联网技术,主要设备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采用经我市认定的本市的物联网企事业单位提供的信息感知、信息传输、信息处理、系统集成、软件开发等产品和技术的投入占该项目物联网方面投入的比重不少于50%。
(二)示范项目的认定条件
示范项目除满足上述应用项目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主要物联网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2.项目得到国家有关部委或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可,建成后能作为行业或国家、国际标准推广应用。
3.项目在我市相关领域内具有唯一性和示范性。
三、认定程序
无锡市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其中“应用项目”由各市(县)、区按照相应条件组织认定,并报无锡国家传感网创新示范区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由市信电局负责具体受理,下同);“示范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认定(其中江阴市、宜兴市范围内申报的“示范项目”由所在市(县)代为认定),并报无锡国家传感网创新示范区规划建设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审批。
示范项目的认定主要包括如下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申报书、立项核准文件、项目建设目标和详细方案、项目建设合同、项目预算和资金渠道、国家有关部委或主管部门书面认可等资料。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对项目方案进行综合评审和技术评审,提出无锡市物联网示范项目扶持建议,并报请领导小组进行审批。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与项目申报单位正式签订无锡市物联网示范项目资金扶持协议,明确建设目标、建设进度、考核标准等具体内容。
(四)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申报单位每年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地区和相关成员单位对项目实行跟踪管理。
(五)示范项目全部建成后,由项目申报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报国家有关部委或主管部门。
(六)示范项目通过联合验收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进行审核批准。
应用项目的认定程序,由各市(县)、区参照示范项目有关程序具体组织实施。
四、资金扶持
(一)扶持对象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无锡市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不含政府性资金项目)的投资主体(业主),享受本办法资金扶持。
(二)扶持标准
对被认定的无锡市物联网应用项目,给予其项目中物联网方面总投资的10%,且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扶持。
对被认定的无锡市物联网示范项目,给予其项目中物联网方面总投资的30%,且单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扶持。
应用示范项目中用于物联网方面总投资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感知、信息传输、信息处理等物联网硬件设备、物联网软件开发、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系统集成等方面。
(三)资金拨付
1.对“应用项目”的扶持资金,由应用项目所在市(县)、区承担。对“示范项目”的扶持资金,市区(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新区)范围内的由市级承担,江阴市、宜兴市范围内的由所在市(县)承担。已享受过我市同类政府资金扶持的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该政策。
2.对“示范项目”的扶持资金,根据项目实际投资进度实行分期拨付,首期拨付不超过扶持资金总额的50%。项目完成并经过联合验收后,由市财政局根据领导小组的正式审批意见将示范项目扶持资金全额拨付到位。
3.对“应用项目”的扶持资金,由所在市(县)、区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到位。
(四)监督检查
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组织项目实施,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项目进度报告,对财政扶持资金要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项目建设进度、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对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并追回项目扶持资金、记入企业诚信档案,5年内不再受理其财政扶持申请。
五、其他
(一)对重大和紧急的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条件和程序,及时受理申报和组织专门评审。
(二)对无锡市物联网应用项目的认定和扶持由各区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江阴市、宜兴市的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无锡国家传感网创新示范区(国家传感信息中心)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