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合政[2011]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为加快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进一步提升城市服务功能,增强城市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7号)、《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合发〔2008〕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如下政策:
一、金融业
1.新引进的国内外银行、保险、证券机构,其高管人员(限额)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2.新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3.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新增年担保额增幅达到20%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月均融资性担保余额达到实收资本5-10倍(含10倍)的,按不超过在本市区域内月均担保余额的0.3%予以奖励;月均担保余额达到实收资本10倍以上的,按不超过在本市区域内月均担保余额的0.5%予以奖励。单户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缴纳税收本市留成部分。对出现代偿损失的,按最终确定损失额的30%给予补偿,单户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4.在安徽证监局备案的拟上市企业,自备案前一年起至挂牌上市当年,其每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奖励给企业,最长不超过3年。
在境外上市的,奖励期限为自其企业取得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上市申请材料受理函前一年起至企业挂牌上市当年。
5.拟上市企业因上市需要,在实施股改、并购重组过程中,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的,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工本费和规定上缴的部分外,一律免缴,有关税收本市留成部分,按其全额标准奖励给企业。
6.拟上市企业完成股改并在安徽证监局进行辅导备案后,市财政垫付100万元的辅导费用。企业上市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市财政垫付50万元的辅导费用。垫付资金在企业上市成功后全额收回。
7.企业首发上市(包括境外上市)成功后,市财政一次性补贴企业10%的发行费用。
8.企业上市及上市企业再融资(配股、增发和可转换债券)的,按募集资金在我市的投资额的2‰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中奖励董事长的比例不低于40%。奖励资金由市与4个区、3个开发区按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县属企业奖励由市财政承担40%。
9.买“壳”上市、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按注册资金2‰给予相关人员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规模较大的企业实行一事一议。
10.参与“新三板”市场试点的企业,因改制发生的相关税费,比照第4、5条执行。
11.企业进入“新三板”市场挂牌所发生的前期费用,在券商完成内核后,市财政给予35万元补助。
12.拟上市企业因自身原因,3年内未向证监会上报申请材料的,全额退还已享受的财政奖补。
参与“新三板”的企业因自身原因,完成股改后2年内未向有关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的,全额退还已享受的财政奖补。“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上市的,不重复享受有关政策。
13.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迁至我市注册上市的和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文化企业上市的,其上市募集资金的70%(1亿元以上)在我市投资的,给予500万元奖励,与第7条不同时享受。
二、总部经济
14.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地区总部贸易公司、销售公司,其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3年内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15.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地区总部或研发中心、采购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0%给予奖励;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所缴纳的契税数额标准给予补助。
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按其房屋租金的15%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在企业正常运行满1年后兑现。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当年所缴纳税收的本市留成部分。
三、中介服务业
16.新设立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从业人数20人以上、办公面积200㎡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科研开发、科技成果交易、人才中介等专业服务机构,其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的50%奖励给企业。自建、购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比照第15条政策执行。
四、物流业
17. 新建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费用,下同)、建筑面积8000㎡以上的物流园区、物流基地和物流配送中心以及第三方物流企业技术改造和新增设施项目,按其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0%给予奖励。
18.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其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超基数(以2009年为基数)增量部分,3年内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19.合肥新晋升为国家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商贸服务业
20.在市区投资建设建筑面积1万㎡以上、3县投资建设建筑面积6000㎡以上商业设施(不含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商业设施,下同),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按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0%给予奖励。
21.在市区投资建设建筑面积5万㎡以上、3县投资建设建筑面积3万㎡以上大型商业设施,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按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额资金的50%给予奖励;投资企业自营和租赁经营的,自开业经营之日起,自营和物业租赁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前2年给予100%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
22.鼓励发展社区商业和特色商业街区。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商业示范社区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23.投资建设(改造)符合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建筑面积1000㎡以上的标准化菜场,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且不改变使用性质的,按其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100%给予奖励;开业经营后,市财政按1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24.新引进国内外知名连锁经营企业,其所缴纳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3年内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25.新引进网络运营服务、增值服务和软件服务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第1年给予100%奖励,后2年给予50%奖励。
26.大型商贸连锁经营企业新建或改造符合标准要求的县区级配送中心或在乡镇、村设立“农家店”,经验收合格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购买土地新建的配送中心,一次性奖励20万元;租赁土地和房屋建设改造的配送中心,一次性奖励10万元;农家店一次性奖励0.6万元。与国家及省政策不同时享受。
27.对首次引入国际一线品牌专卖店,正常经营1年以上,当年实现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引进企业和一线品牌专卖店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引进企业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8.员工人数100人以上的家政企业,其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新开业家政直营连锁店5家以上,每个面积不少于20 ㎡,证照齐全,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经营1年以上的,按其经营面积分为20 ㎡、30 ㎡、50 ㎡三个档次,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29.新引进从事再生资源经营的企业按其固定资产投资的5%予以补助。
30.支持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市财政安排配套资金,专项用于城市追溯平台及批发环节、连锁超市、团体消费单位、产销对接核心企业和屠宰企业软硬件平台、网络基础建设、运行维护等。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31.支持国家级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出口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六、会展业
32.新设立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的会展企业,其会展服务业务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3年内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33.在本市举办超过200个标准展位或展览面积6000㎡以上的全国性、区域性展会,室外按每个标准展位150元给予补助,室内按每个标准展位200元给予补助。
对在我市举办全年室内展览面积累计达到5万㎡的会展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超过5万㎡的,每增加1万㎡,再奖励1万元。
34.对国际性、全国性展会,根据展会规模和影响力等情况,对主办单位和引进单位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市会展办会同市商务、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确定。
七、酒店及餐饮业
35.鼓励早餐工程建设。
(1)新建、扩建符合商务部“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基本规范要求的主食加工配送中心,主食加工配送中心使用面积在1800㎡-5000㎡的,按320元/㎡标准给予补助;超过5000㎡的,按400元/㎡标准给予补助。主食加工配送中心最高补助不超过320万元。
(2)早餐连锁企业网点(门店)达到10个、20个、30个以上,每个网点(门店)营业面积大于50㎡,符合《早餐经营规范》的,每个新增1个网点(门店),分别按2万元、3万元、4万元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3)新建、改建符合《早餐经营规范》的早餐美食街(早餐市场),经营固定门店30个以上且知名早餐品牌8家以上,每个门店营业面积大于30㎡,按经营面积300元/㎡给予补助。
(4)新建、改建的省级以上老字号早餐店、早餐示范(特色)店,营业面积大于80㎡,且符合《早餐经营示范规范》,按经营面积300元/㎡给予补助。
(5)新增符合《早餐车经营规范》的早餐车,按每辆2000元给予补助。
上述条款按照高标准奖补,不重复享受。
36.新晋升三星、四星、五星级酒店,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为四钻、五钻、铂金级餐饮店,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创建成功绿色饭店金叶级饭店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八、旅游业
37.新进入年度全国百强的旅行社,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已进入年度全国百强的旅行社,位次每提升两位,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旅游业务收入超过3000万元的旅行社,按其当年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增量部分(与上年相比)等额资金的50%给予奖励。
新晋升为国家4a、5a级旅游风景区,分别给予8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8. 投资旅游景区建设项目,2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5000万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九、教育事业
39.经批准建设的各类学校及学前教育机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0.在肥创办达到市级示范标准以上的工科民办中职学校,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社会养老服务业
41.新建、扩建(租赁经营)床位数50张以上养老福利机构的,经市民政部门认定,正常运行1年后,按每张床位0.2万元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新建、扩建(租赁经营)床位数300张以上养老福利机构的,经市民政部门认定,正常运行1年后,按每张床位0.5万元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征地自建养老福利机构的,按其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全额标准给予补助。
社会民办养老机构(50张床位以上、集中居住)正常运行第2年起,经市民政部门认定,入住率在60%以上的,按实际入住床位数,每张床位给予0.1万元的运营补助。
42.新建、扩建(租赁经营3年以上)符合《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床位数50张以上的民办残疾人托养机构,经市残联认定,正常运行1年后,给予每张床位0.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从第2年起,入住率在60%以上的,按实际入住床位数,每张床位给予0.13万元运营补助。
43.新建、扩建(租赁经营3年以上)的民办残疾人康复、日间照料和残疾人儿童培训机构,康复训练、日间照料残疾人数达30人以上、经营面积达300㎡的,正常运行1年后,经市残联和市财政部门认定,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44.家政中介服务公司,每年为每户残疾人家庭提供96小时以上免费服务,服务残疾人家庭总户数超过20户的,给予1万元/年的补助;超过40户的,给予2万元/年的补助,以此类推。
十一、服务外包业
45.新设立服务外包企业和服务外包专业人才培训机构,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等额资金给予补助;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所缴契税的数额给予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补贴资金在企业正常运行满1年后兑现。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当年所缴纳税收本市留成部分。
46.新设立服务外包企业、专业技术培训机构,其所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3年内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47.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cmm)、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通过cmm3、cmmi3的,奖励30万元;通过cmm4、cmmi4的,奖励40万元;通过cmm5、cmmi5的,奖励50万元。
通过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 (is0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0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aaalac),优良实验室规范(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认证(itil),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认证(swift)等相关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8.对我市当年服务外包业务额达到300万元、排名前10位的企业,第一名奖励50万元,以后名次奖励依次递减5万元。
对当年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额达到25万美元以上、在我市排名前10位的企业,第一名奖励50万元,以后名次奖励依次递减5万元。
服务外包业务额奖励和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额奖励不重复享受。
49.软件产品出口企业,以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银行外汇兑换水单为依据,每出口收汇1美元给予人民币0.1元的奖励。
50.当年获得国家人才培训资金支持的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市财政按每人不超过4500元的标准(原则上与国家资金1:1配套),给予配套补贴,定向用于上述人员培训;当年获得国家人才培训资金支持的我市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其获得培训资金支持并在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就业的人员,市财政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
51.由于离岸业务比例原因未获得国家人才培训资金支持的我市服务外包企业,服务外包年营业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每新录用1名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市财政按照每人不超过4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支持。
如上述企业离岸业务年营业额达到25万美元以上,则再按照每人不超过4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支持。
52.新建100座席以上呼叫中心的企业,经市商务部门认定,按实际入驻席位数给予每个席位1500元的一次性硬件投入资助;已建100座席以上呼叫中心的企业,经市商务部门认定,按实际增加席位数给予每个席位1500元硬件投入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3.我市服务外包企业租用国际通信、网络数据专线开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发生的费用,经市商务部门认定,市财政每年按实际发生数给予每户3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租用国内通信、网络数据专线的,经市商务部门认定,市财政每年按实际发生数给予每户2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4.鼓励开拓离岸服务外包市场。本市服务外包园区和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商务部、省政府、市政府组织的国内外服务外包招商、招聘、展览、展会活动,经市商务部门认可,给予实际支出50%的资助,单个园区和企业每年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50万元和10万元。
55.世界500强、全球外包100强、中国软件业务收入百强企业来肥设立服务外包企业,承诺在我市注册年限5年以上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开业奖励。其中,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下的,奖励20万元;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5000万元之间的,奖励30万元;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1亿元之间的,奖励50万元;注册资金在1亿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56.被商务部评定为年度“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被商务部评定为年度“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每个企业只能享受一次。
57.在我市新成立或新落户的服务外包企业,1年内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额达到100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达到50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达到30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对我市服务外包企业以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为目的、新设立境外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
十二、文化及体育产业
58.新设立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娱乐企业及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体育经营企业,其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3年内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59.在合肥市注册设立的文化类商业演艺公司,其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3年内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60.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61.设立文化产业类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不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的前提下,可分期缴付。缴付期限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全体股东允许投资人以商标、技术、科研成果等非货币财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类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70%。
62.在合肥市登记注册的文化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在2000万元-5000万元的,按销售收入的1%给予奖励,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5%给予奖励,每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3.在合肥市登记注册的动漫企业,动漫产品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首次达到3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年境外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10万元;首次达到5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20万元。
64.在合肥市登记注册的动漫企业,在本省版权登记、本市立项生产的原创影视动画产品,在中央、省级电视台9点至22点时段首播的,二维分别按每分钟2000元、1000元,三维分别按每分钟3000元、2000元,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每部奖励金额最高分别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
65.在合肥市登记注册的动漫企业,获国际、国家、省级重大奖项的动漫原创作品,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列入文化部“中国原创动漫扶持计划成果”的原创作品或创作团队,被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优秀动画片,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部动漫作品的奖励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出版发行单位,发行我市原创动漫作品的,按销售收入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6.在合肥市登记注册的网游研发企业,产品完成全部研发并通过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获得政府出版部门版号后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不含单机版),2d每款奖励30万元,3d每款奖励50万元。
67.在合肥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投资拍摄的电影、电视剧(记录片)、广播剧,电影在院线公开放映的,每部一次性奖励50万元;电视剧(纪录片)在国家级、省级电视台(卫视)首播的,分别按每集1万元、0.8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广播剧在国家级、省级及以上电台首播的,分别按每集0.2万元、0.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68.租赁存量房产2万㎡以上从事文化产业的,给予5元/㎡/月的租金补助。租用面积2万-5万㎡,补助金额每年不高于200万元;租用面积5万㎡以上,补助金额每年不高于300万元。
69. 承办国际性、全国性文化体育重大活动及动漫展示活动(政府资助除外),承办单位广告收入缴纳的营业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70.鼓励利用老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用于文化创意产业经营,原产权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不新建建筑物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保留划拨方式临时改变土地用途。
十三、物业服务
71.新设立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上,从业人数300人以上、当年物业服务面积累计达到40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企业,当年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72.全年物业服务面积 100万平方米或从业人数超过300人的物业服务企业,其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级留成增量部分,当年内按其等额标准50%奖励。
73.新获得国家级、省级优秀物业服务社区(企业)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新晋升国家一级、二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1万元奖励。
十四、其他
74.鼓励工商企业和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共同建设电子商务应用平台,按项目设备投入的5%给予工商企业奖励。
75.新引进国内外知名服务企业和服务外包企业总部、地区总部以及基地航空公司,其高管人员(限额)个人所得税财政奖励比照第1条执行。
76.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华老字号的,一次性奖励管理团队5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新获得安徽省著名商标、安徽名牌、安徽省老字号的,一次性奖励管理团队1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
77.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或对全市经济拉动性强、关联性大的项目,在符合用地、规划前提下,可实行“一事一议”。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项目,不重复享受我市其他扶持政策。
十五、附则
78.设立“加快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79.合肥市注册并纳税的服务业企业或组织,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80.上述奖励政策涉及税收本市留成部分,市与县、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奖励的,除按规定直接减免外,一律先缴纳后返还。
81. 本政策与其他财政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申请兑现政策的企业或单位,向市相关部门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申报,由相关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公示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企业或单位。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追回拨付的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82.本政策自2011年1月1日执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2010年3月31日市政府发布的《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合政〔2010〕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