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经信园区函[2011]1025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东莞市人民政府:
梅州市政府报来《关于请求调整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规划的请示》(梅市府报〔2009〕136号)收悉。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精神,按照《关于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试行)》(粤府〔2005〕22号)、《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认定办法》(粤经贸工业〔2005〕582号)、《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粤经信园区〔2010〕649号)等文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同意梅州市按照申报方案调整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规划范围,调整后园区总体面积应保持不变。请你们加强对园区开发建设的领导和监督检查,督促兴宁市、石碣镇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在批准的园区范围内,切实履行合作协议,加快完善产业转移工业园基础设施等配套条件,做好产业转移工业园的环保、规划、投资、开发、建设和招商引资等工作。
二、依法办理园区规划调整和新的总体规划报批手续,相应按法定程序修改有关城镇总体规划,严格落实园区环评和审查意见要求,依法依规推进园区建设。
有关工作完成及进展情况请及时报送我委。
附件: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基本情况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基本情况
组成区域 |
规划面积 (公顷) |
用地性质 |
首期开发面积 (公顷) |
已批准的环评面积 (公顷) |
引进产业的环保要求 |
建设地点 |
管理机构 |
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
北片区 |
95.72 |
原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部分) |
341.7 |
95.72 |
制定严格的产业准入标准,控制新引进入园项目,并加强对现有入园企业环保问题的整治。园区应优先引进无污染或轻污染的汽车零配件、机械制造、电子等企业,不得引入印染、鞣革、造纸、化工、电镀及含其他表面处理工序等水污染物排放量大或排放一类水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工业园规划建设要贯彻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园的理念,推行清洁生产,入园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要求,并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单位产品的能耗、物耗和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
兴宁市城区北面,范围涉及叶塘、龙田、合水和新陂4个镇。 |
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公室。 |
兴宁兴合线叶塘段工业区服务中心。 |
0753-38769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