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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潘佳丽到北京市演出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22 生效日期: 2011-04-22
发布部门: 文化部
发布文号: 文市函[2011]520号
  北京市文化局:

  你局京文外发[2011]240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北京中演文化娱乐公司邀请新加坡歌手潘佳丽,于2011年4月25日至5月5日到北京市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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