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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铁路道口通行安全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6-18 生效日期: 1985-06-18
发布部门: 齐齐哈尔市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维护铁路道口通行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铁路、公路运输安全,根据国务院和铁道部、公安部、交通部关于铁路道口通行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辆通过铁路道口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小型拖拉机不准超过十公里。所有车辆均不得在道口停留。 
  二、车辆、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遇有栏木放下、音响报警或看守人员示意有火车通过时,必须听从道口看守人员的指挥,依次停在停车线以外,不准抢越道口。 
  三、车辆、行人通过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时,必须慢行或止步撩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四、车辆、行人通过没有信号的铁路道口时,必须遵守信号规定。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红灯稳定亮时,不得通行;白灯亮时,准许通过;遇有信号发生故障时,必须一站、二看、三通过。 
  五、火车司机和轨道车司机必须认真执行燎望制度,通过道口、桥梁和进出站,必须呜笛示警。 
  六、禁止任何车辆通过非铁路道口穿越铁路。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在铁路沿线铺设道口。 
  七、凡应设置看守人员的道口都要尽快设置。道口看守人员要坚守岗位,及时放下栏木,道口护桩和警告标志必须齐备、清晰醒目。厂矿专用线道口,由厂矿派人看守,发生交通肇事,追究厂矿领导和看守人员责任。 
  八、要及时清除道口两侧妨碍视线的建筑物和树木。有条件的道口两侧五至十米处,要划停车线。无人看守的道口要尽快安装自动报警设备。 
  九、违反上述规定,不听劝阻和指挥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件》和交通规则处理;造成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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