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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0-01-01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孤儿的关爱,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13号),我市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现就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生活费发放范围

  

  (一)具有北京市户籍,未满18周岁,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二)具有北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同时出现死亡、失踪、服刑、重度残疾等任意一种情况的未成年人,视同孤儿。

  

  上述对象满18周岁后,仍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补贴至毕业。

  

  二、基本生活费标准

  

  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按照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不低于本市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确定,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一)社会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600元。内容包括儿童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日常生活所需的水电气暖费用、基本医疗费及康复费,不包含大病医疗费用、寄养家庭劳务费、福利机构行政事业经费等。

  

  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基本生活费资金,可通过多种渠道拨付资金,保障基本生活费达到统一标准。

  

  (二)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400元。孤儿领取基本生活费后,不再享受原城乡低保救助待遇,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其监护人家庭收入。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散居孤儿,按照每人每月1400元的标准,在五保供养标准基础上补齐,其他供养内容不变。

  

  三、基本生活费申请程序

  

  (一)集中养育孤儿申请程序

  

  社会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由养育机构汇总孤儿信息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统一为孤儿办理《儿童福利证》,并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确定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孤儿信息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及民政部门备案。

  

  (二)散居孤儿申请程序

  

  1.领取儿童福利证

  

  (1)孤儿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申请资料:

  

  ①孤儿或者其监护人填写的《北京市儿童福利证申请表》(附件1)。

  

  ②孤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③父母双方情况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父母死亡的,提交由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证明;

  

  查找不到父母或父母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

  

  父母服刑的,提交监狱管理部门出具的服刑证明;

  

  父母重度残疾的,提交残疾人证。

  

  ④监护人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相关判决书、调解书、协议、公证文书、居(村)委会证明材料等)。

  

  ⑤已满18周岁在读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需提交就读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⑥孤儿本人银行账户。

  

  ⑦近期半身免冠一寸彩色照片四张。

  

  (2)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当对孤儿或者其监护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北京市儿童福利证审批表》(附件2),并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3)区县民政部门核实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对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区县民政部门统一发给《儿童福利证》并进行登记。

  

  (4)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办理《儿童福利证》的散居孤儿应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递交相关材料,重新审核申领资格,原证收回作废。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2.区县民政局根据《儿童福利证》发放情况,确定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孤儿,填写《北京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花名册》(附件3)、《北京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汇总表》(附件4),报区县财政局及市民政局备案。

  

  3.新产生孤儿可随时申报审批,符合条件的孤儿,从区县民政局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四、资金来源及发放

  

  (一)资金来源

  

  孤儿基本生活费纳入市和区县部门预算管理,年底根据实际发放情况追加经费或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市级财政部门统筹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市属社会福利机构应按照在院集中养育孤儿数,通过北京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预算申请,由市级财政予以经费保障。区县属社会福利机构及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区县民政局审批并报同级财政部门,由区县财政予以经费保障。

  

  (二)发放时间

  

  各级社会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从2011年1月1日起发放基本生活费;

  

  失去父母的社会散居孤儿,2010年1月1日前出生的,从2010年1月1日起补发基本生活费,2010年1月1日之后出生的,从生日次月发放基本生活费;

  

  其他因父母无抚养能力视同孤儿的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费从通过审批之日次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费。

  

  (三)发放渠道

  

  对社会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拨付到养育机构。对散居孤儿,区县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民政部门提出的申请,及时足额将孤儿基本生活费拨付到区县民政局,由区县民政局将孤儿基本生活费拨付到孤儿个人银行账户。

  

  (四)停止发放

  

  孤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收回并注销《儿童福利证》,从情况发生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

  

  1.死亡的;

  

  2.年满18周岁,且未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

  

  3.被依法收养的;

  

  4.原被认定为孤儿,现找到生父母一方或父母一方能够履行抚养义务的。

  

  五、工作要求

  

  (一)规范《儿童福利证》管理

  

  《儿童福利证》是孤儿获得保障待遇的凭证,用来记录持证人享受各类保障及优惠扶持政策的情况,应严格管理。区(县)民政部门及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负责为其管理范围内孤儿发证,并加盖公章。《儿童福利证》编号由发证机关编写,按我市简称加区县或单位简称后附4位数字的格式编写,如东城区按(京)东0001,市属儿童福利机构按(京)儿福或京二儿福0001格式填写。《儿童福利证》使用记录由发证机关经办人填写。

  

  社会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的《儿童福利证》由所属机构统一保管;散居孤儿的《儿童福利证》由孤儿本人或监护人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办理补发手续。

  

  每年12月份,区(县)民政部门及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应对《儿童福利证》进行年审。对新增孤儿要及时完成申报审批工作,纳入发放范围,对不再符合发放情况的及时调整,并作出说明,录入档案。

  

  (二)实行动态管理,完善孤儿档案

  

  区县民政部门、街道(乡镇)要建立孤儿名册、儿童福利证发放登记表、基本生活费发放登记表和孤儿档案(档案应包括:《北京市儿童福利证申请审批表》,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父母死亡、失踪、服刑、无力抚养等证明材料复印件)等。每年3月1日前,市属社会福利机构将上一年集中养育孤儿人数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信息汇总后通过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报送市民政局。各区县民政局分别将上一年度集中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人数、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信息汇总后,报送市民政局。

  

  要将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与“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应用结合起来,区县民政部门和各级儿童福利机构应在每月10号前更新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数据,逐步实现孤儿基本信息管理动态化和电子化,健全孤儿基本信息档案管理。

  

  (三)加强监管,履行部门职责

  

  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本地区孤儿养育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指导和支持,为集中养育孤儿创造健康成长的条件;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委会定期对散居孤儿的养育质量、身心发展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对其监护家庭提供各方面的指导、服务和支持,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障孤儿健康成长。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孤儿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并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将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全市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申请审批和拨付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应追回虚报冒领的资金,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处理。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1:北京市儿童福利证申请表

  

  
孤儿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民族
 
(照片)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农业( )
 非农业( )
居住地址
 
银行账户
 
就学情况
学龄前( ) 
在读:小学( )初中( )高中( )
中职( )大学( )
是否受艾滋病影响
是( )否( )
身 体
情 况
健康( )
残疾( )
患病( )
残疾
类别及等级
 
患病
类型
 
父亲姓名
 
父亲无抚养能力原因
死亡( ) 失踪( )重度残疾( )
服刑( )
母亲姓名
 
母亲无抚养能力原因
死亡( ) 失踪( ) 重度残疾( )
服刑( )
监护人为个人的
姓名
 
性别
 
与孤儿关系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居住地址
 
 
工作单位
 
监护人为单位的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单位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申请人签名(孤儿本人或监护人):
(由监护单位申请的,单位盖章)
年 月日


  注:1.孤儿户口本、身份证、父母双方情况、监护人资格、就读证明等复印件一并作为此表的附件,不得缺漏。

  2.此表一式三份,孤儿、街道(乡镇)、区县民政局各留存一份。

  

  附件2:北京市儿童福利证审批表

  

  
孤儿
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监护人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孤儿关系
 
住 址
 
联系
方式
 
 
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公章)
承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年 月日
 
区、县民政局审批意见
  (公章)
承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日
 
 
备注
 
 
 
 
 
 


  注:此表一式两份,街道(乡镇)、区县民政局各留存一份。

  

  附件3:北京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花名册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住址
致孤原因
儿童福利证编号
监护人姓名
监护人身份证号码
银行帐号
备注
 
 
 
 
 
 
 
 
 
 
 
 
 
 
 
 
 
 
 
 
 
 
 
 
 
 
 
 
 
 
 
 
 
 
 
 
 
 
 
 
 
 
 
 
 
 
 
 
 
 
 
 
 
 
 
 
 
 
 
 
 
 
 
 
 
 
 
 
 
 
 
 
 
 
 
 
 
 
 
 
 
 
 
 
 
 
 
 
 
 
 
 
 
 
 
 
 
 
 


  

  负责人:  填报人: 填报时间:

  

  注:致孤原因按父母无抚养能力原因填写

  

  附件4:北京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乡镇(街道)
孤儿总数
性别
年龄分类
户籍
健康状况
备注


0-6
7-12
13-15
16-18
农业
非农业
健康
残疾
 
 
 
 
 
 
 
 
 
 
 
 
 
 
 
 
 
 
 
 
 
 
 
 
 
 
 
 
 
 
 
 
 
 
 
 
 
 
 
 
 
 
 
 
 
 
 
 
 
 
 
 
 
 
 
 
 
 
 
 
 
 
 
 
 
 
 
 
 
 
 
 
 
 
 
合计
 
 
 
 
 
 
 
 
 
 
 
 
   负责人:填报人: 填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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