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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20 生效日期: 2011-01-01
发布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布文号: 并政发[201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省有关通知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乡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每人每月,下同)提高28元,农村低保标准在原有基础上,迎泽区、古交市、阳曲县、娄烦县提高25元,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清徐县、小店区提高105元,晋源区、尖草坪区提高55元。

  

  提高后的城市低保标准为:迎泽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小店区、尖草坪、晋源区330元,古交市、清徐县326元,阳曲县300元,娄烦县278元。

  

  提高后的农村低保标准为:迎泽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小店区、清徐县240元,古交市、尖草坪区、晋源区190元,阳曲县、娄烦县160元。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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