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5-07-08 生效日期: 1985-07-08
发布部门: 四川省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疏通木材产销渠道,搞活林区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三十三条规定,林业部《关于改进木材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木材流通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凡运输木才 (包括楠竹、木制半成品和成批木制成品)必须持县 (含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无证件不得运输。 

    第三条   运输国家统配材,凭省林业主管部门的木材调拨通知书和检尺小票通行, 
  运输统配材所需火车、船舶的运输计划,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申报和管理。 

    第四条   运输非统配材 (包括小材小料),在本县范围内的,凭省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四川省木材流通券”运行;出县、出省的,必须持县 (含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四川省木材运输证”。 
  阿坝、甘孜、凉山州,雅安地区和渡口市按省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指标出州 (地、市)、出省的非统配材,必须持当地县 (含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四川省木材限额运输证”,并经省木材检查站查验盖章后通行。 “四川省木材运输证”和“四川省木材限额运输证”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五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木材运输证,必须凭运输者的有效凭据。集体和林农的木材,凭流通券或自有证明;单位和个人购买的木材,凭育林费收据或发票;国营林业生产企业按规定自销的木材,凭省、地 (市、州)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 
  办理运输证时,要认真负责,一车一证,证货相符,不得乱收费用。 

    第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林区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检查站工作人员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出示证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木材检查站有权扣留木材,发给木材扣留证: 
  (一)没有县 (含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木材运输证或统配木材调拨通知书的。 
  (二)所运木材的树种、材种、规格、数量与运输证件不符的。 
  (三)所持运输证件有涂改、伪造或失效的。 
  (四)当地政府或上级林业主管部门通知停运的。 “四川省林区木材检查站木材扣留证”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七条   木材检查站扣留的木材,由林业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凡无县 (含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运输证或国家统配材调拨通知书的,以及证货不符的,责成货主限期补办证件;如限期届满未补办而又无正当理由,无运输证件的,没收其木材;证货不符的,以低于当地市价面分之三十至五十强制收购。 
  (二)凡经查实属于偷砍、盗运的,没收其木材,处以罚款,或送政法机关处理。偷盗的木材属集体和个人的,应归还原主。 
  (三)所持木材运输证件属涂改、伪造和失效的,没收其木材,并可处以罚款。 
  所有查获的木材、罚款及没收木材变价款,由林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木材检查人员的管理。教育木材检查人员要模范地执行林业政策法令,遵章守纪,廉洁奉公,不得无理刁难正常运输。 

    第九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木材检查站的领导。有关部门要支持木材检查站的工作,对殴打木材检查人员,阻碍检查人员执行任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有关木材运输规定与本办法不符者,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