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豫政办[2011]37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种类、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和《中共河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09〕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发展迅速,给医疗卫生服务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外部政策环境,以及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存在着政策体制机制障碍,我省非公立医疗机构普遍规模偏小、技术力量薄弱,未能形成与公立医疗机构有序竞争的格局。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是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完善城乡医疗服务体系、扩大医疗卫生服务供给和优化资源配置结构,有利于建立竞争机制、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重要意义。要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鼓励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消除影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机制障碍,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营造良好氛围,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二、鼓励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协调发展的城乡新型医疗服务体系,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平准入、平等待遇的原则,消除影响社会资本投向医疗卫生事业的政策、体制机制障碍,积极鼓励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在具备资质条件和达到有关标准的前提下,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在市场准入方面与公立医院一视同仁。
---坚持有进有退、有保有放的原则,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适度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促进公立医院合理布局,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
---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对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的总量、结构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资源整合,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坚持促进发展和规范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强化政府监管职能,促进不同所有制医疗机构合理竞争、共同发展。
(三)工作目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壮大医疗卫生资源总量,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结构,增加医疗卫生服务供给,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整体效率,使群众有更多的就医选择,为城乡居民提供质优、价廉、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力争到2015年,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际门诊、住院服务量达到全省医疗卫生服务总量的15%左右。
三、鼓励和扶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措施
(四)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各类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大力支持社会资本在农村、城乡结合部、城市新区以及医疗卫生资源相对薄弱的地方举办医疗机构,在大中城市举办具有较高水平、较大规模的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以及为健康和亚健康人群提供预防保健服务的卫生保健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与政府、公立医疗机构采取合资、合作等方式举办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卫生、民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依法登记、分类管理。
各地在制定和调整本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支持公立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领办、创办各级各类非公立医疗机构。
(五)允许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进一步扩大医疗市场对外开放,将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调整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鼓励境外资本到我省举办医疗机构。允许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我省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的股权比例限制。境外资本既可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资本在内地举办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先支持政策。
简化并规范外资举办医疗机构的审批程序。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立由省卫生部门和商务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厅、商务厅制定,其中设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的应征求省中医管理部门意见。
(六)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科学确定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合理确定公立医院改制范围。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优先选择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鼓励有实力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兼并和托管公立医疗机构。要积极稳妥地选择部分公立医院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有计划、有步骤、按程序改制为非公立医院。公立医院改制在洛阳、漯河、濮阳等试点城市和部分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先行试点,逐步推开。公立医院改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产权交易等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定改制单位职工安置办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公立医院改制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在试点工作平稳有效开展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七)简化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市场准入程序。卫生部门要公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准入标准和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申办条件、具备相应资质的,应予批准并及时发放相应许可,不得无故限制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省政府确定的36个扩大管理权限的县(市)卫生部门可享有省辖市卫生部门有关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管理权限。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即可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八)在价格、税收、土地、金融等方面给予非公立医疗机构必要的扶持。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城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省税务部门提供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专用发票,供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
非公立医疗机构产权按“谁出资、谁所有”进行界定。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建设用地均属于公益事业用地,可享受政府划拨或协议出让等土地使用政策,其基本建设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需改变,应依法办理用地变更手续。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发展资金。非公立医疗机构新建或改扩建基本建设项目可比照公立医院有关申报程序申请贷款同级财政贴息。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院管理公司、医院咨询机构、中小医疗机构融资担保平台,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九)非公立医疗机构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法律地位。非公立医疗机构在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加入急救医疗网络、人才引进、技术职称评定及工龄计算、业务培训、参加学术组织和学术活动、医疗技术准入、科研立项、政策知情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
(十)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非公立医疗机构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和民政部门要按程序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范围,通过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各地不得将投资主体性质作为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定点机构的审核条件。
(十一)支持公立医疗机构与非公立医疗机构之间的人才流动。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公立医疗机构流入到非公立医疗机构,调入调出单位要及时办理档案移交、执业变更等相关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限制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的正常流动。执业医师、护师、技师由公立医疗机构变更至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要尊重本人意愿,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卫生部门应予以批准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受所在工作单位性质变化的影响。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之间人才流动,符合规定条件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对申请举办医疗机构或到非公立医疗机构工作的离退休医务人员,原单位不得因此减发其政策规定的离退休经费。在确保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下,经卫生部门核准,鼓励公立医疗机构执业医师选择非公立医疗机构进行多点执业。
(十二)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鼓励各地采取政府招标采购等办法,选择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个体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社会资本举办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享受同等补偿政策。
非公立医疗机构在遇有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规定获得政府补偿。
鼓励各地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及人员培养等方面,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给予积极扶持。
(十三)鼓励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科技创新。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供特色诊疗服务。非公立医疗机构开设特色诊疗科目,卫生部门应给予指导并依法核准。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中、高端人才,组织开展多方面的科技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创新团队和科研基础条件建设。非公立医疗机构在申报省、市级重点学科、特色专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重大医学科研项目,参与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技术职称考评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院相同的待遇。对获得的国家级科研课题、重点学科或实验室认证资格,同级政府要给予相应配套经费支持。
(十四)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批准的执业范围、医院等级、服务人口数量等,合理配备大型医用设备。非公立医疗机构配备大型医用设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核准或审批。对根据执业范围需要配备并且符合配置标准的大型医用设备,营利性医疗机构可自行制定检查收费标准。
(十五)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大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力度。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聘用工作人员。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标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为所聘用人员办理各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随人员流动及时转接人事关系。非公立医疗机构外籍、港澳台医师的聘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畅通非公立医疗机构相关信息获取渠道。要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权益。要提高信息透明度,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各类卫生资源配置规划、行业扶持政策、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
(十七)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变更经营性质的相关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转换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按规定分别执行国家有关价格和税收政策。
(十八)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退出的相关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如发生产权变更,可按有关规定处置相关投资。非公立医疗机构如停业或破产,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促进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十九)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执业。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与标准,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人员、大型医用设备和医疗技术应用等服务要素的准入管理及执业行为的监督,督促非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履行相关社会义务,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其他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维护医疗卫生服务市场秩序,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将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等纳入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范围。发挥医疗保险对医保定点机构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
(二十)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守法经营。非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登记的经营性质开展经营活动,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对违反经营目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卫生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责令停止执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临床必需的原则为患者提供适当的服务,严禁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对不当谋利、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卫生部门要依法惩处并追究法律责任。财政、卫生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及登记管理办法。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审计监督作用。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考核评价,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服务质量、医药费用等方面的信息,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引导患者选择医疗机构合理消费。
(二十一)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等部门要按照非公立医疗机构等级,将其纳入行业培训等日常指导范围。各地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人才培训教育纳入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全科医生培养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计划,统筹安排。
(二十二)鼓励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并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红十字会、各类慈善机构、基金会等出资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与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立长期对口捐赠关系。
(二十三)鼓励有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做大做强。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和发展具有一定规模、有特色的医疗机构,引导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向高水平、高技术含量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口碑。
(二十四)培育和增强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社会责任感。培育和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加强医务人员执业道德建设和人文精神教育,做到诚信执业。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采用按规定设立救助基金、开展义诊等多种方式回报社会。进一步培育和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在行业自律和维护非公立医疗机构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十五)建立和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投诉渠道。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采取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等形式,维护自身在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的权益。可以向上级有关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正式通知投诉机构。
(二十六)积极营造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氛围。各地要把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投向医疗卫生领域。要不断完善和落实加快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构建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形成有利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七)各地、各部门要尽快清理与本意见不一致的规定,并抓紧制订有关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各项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