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价经发[2011]48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积极疏导成品油价格调整影响维护出租汽车、公路货运等交通运输行业稳定的通知》(发改电〔2011〕121号)精神,尚未建立出租汽车运价与成品油(气)价格联动的地区,要立即研究建立联动机制,并在6月底前出台实施。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出租汽车燃油(气)成本增支、市场竞争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规定程序择机采取适当调高出租汽车运价或燃油(气)附加等措施,疏导成品油(气)价格上涨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各地出台建立出租汽车运价与成品油(气)价格联动机制的相关情况请随文告知。
公路客运运价联动机制仍按照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关于建立出租汽车、公路客运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积极做好运输市场稳定工作的通知》(陕价经发〔2006〕91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