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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19 生效日期: 2011-04-19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苏卫传[2011]25号
  各有关三级医院: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1〕316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1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专科申报范围
   
   2011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专科范围为心血管内科、血液内科、内分泌科、神经外科、胸外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手外科、儿科(新生儿专业、小儿呼吸专业、小儿消化专业)、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口腔颌面外科专业、口腔修复专业、牙体牙髓病专业、牙周病专业)、精神病科、地方病科、职业病科、中医科、临床护理。
   
   二、申报要求
   
   (一)专科基本条件
   
   1、所在医院为三级医院;
   
        2、该专科整体实力强,医疗技术水平高,为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全省尚无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专业除外);
   
   3、专科医疗质量和工作绩效好;
   
   4、专科人才形成梯队,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及学历结构合理,有一支素质较高的后备人才队伍;
   
   5、医院积极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推动公立医院改革,并认真完成政府交办任务。
   
   申报临床护理专业的,除具备以上专科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并达到工作标准,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的病房数量达到医院病房总数的80%以上。
   
   2、近五年来,医院护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贯彻落实《护士条例》和卫生部关于加强护理工作各项要求,建立完善的护理管理组织体系,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保障护士权益,改善护士待遇,加强护士培训,提高临床护理质量,患者和社会对护理服务满意程度较高。
   
   3、在2007年-2008年全国卫生系统护士岗位技能训练和竞赛活动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在医院管理年、医疗质量万里行等活动中,经检查评估,护理成绩突出。
   
   4、能发挥示范作用,带动区域内医院护理专业发展,提高护理整体水平。
   
   (二)申报和推荐安排
   
   1、根据卫生部要求,每省推荐每个专科不超过2所公立医院。各医院可按照2011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专科申报范围,根据申报条件要求和卫生部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自评后进行申报。
   
   2、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镇江市卫生局,可按照2011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专科申报范围,选择当地急需扶持和发展的2个专业,各推荐1所医院申报。
   
   3、根据卫生部推荐1所民营医院的要求,由南通瑞慈医院按照2011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专科申报范围,选择1个专科申报。
   
   (三)申报材料。各申报医院应当按照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各专科评分标准,参考《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内容,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申报临床护理专业的医院填写《临床护理专业项目申报书》。各医院在填写申报书的时候,要认真对照各专科的评分标准中的内容填写,并保证内容真实有效。《申报书》部分内容可根据评分标准进行调整,但整个申报内容的顺序应当与评分标准的顺序相一致。《申报书》和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各专科评分标准从卫生部网站医政管理栏目下载。
   
   (四)申报时间。各申报单位应当于2011年4月28日17:00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我厅医政处,同时申报材料的电子版发送至我处邮箱。申报材料上交后不得更改。
   
   (五)已经获得口腔科(牙体牙髓病科、牙周病科)、职业病科和临床护理等专业2010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医院不再进行相同专业的申报。
   
   三、其他要求
   
   (一)各医院要高度重视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工作,以项目申报和建设为契机,紧密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的各项要求,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技术水平,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二)各医院在申报时要作到量力而行,实事求是。医院要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申报资料和答辩内容的审核把关,确保申报材料及答辩内容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对于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该医院各个专业的申报资格。
   
   (三)各医院申报后,我厅将组织专家进行初评,并根据初评成绩每个专科推荐2名。
   
   (四)我厅将按卫生部要求,在推荐前要做好申报材料的公示工作,将在我厅网站上进行推荐医院及医院申报材料的公示。公示期为1周,公示无异议的将推荐至卫生部。
   
   联系人:省卫生厅医政处 邵淑滨、王晶
   
   联系电话:025-83620813、83620545
   
   电子邮箱: yzc@jswst.gov.cn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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