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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务厅、省外办、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关于推进河北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工作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19 生效日期: 2011-04-19
发布部门: 河北省商务厅、省外办、省公安厅、省工商局
发布文号:
 各设区市、有关县(市)人民政府:
   
   为加快建立新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体制,规范对外劳务合作市场秩序,强化政府监管服务职能,引导劳务人员通过正规途径出境务工,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联合制定并印送了《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商合函[2010]484号,见附件)。根据该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服务平台是集对外劳务合作服务、促进、保障、规范和管理为一体的政府公共服务机构,是政府建立的向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企业提供劳务人员的唯一平台。各外派企业应当通过服务平台招收外派劳务人员,不得在建立服务平台的行政区域内通过其他机构招收外派劳务人员。服务平台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商务部门以及外事、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具体指导,开展本地区的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工作。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对外劳务合作发展情况,可单独建立服务平台,也可依托现有外派劳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市场等机构建立。服务平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有意愿的机构可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外派劳务人员数量超过1000人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要在5月底前完成服务平台建立工作。
   
   三、服务平台要按照《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各项要求开展工作,履行相应职责,提供相应服务,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设立劳务人员报名窗口,配备专职人员和办公设备,为劳务人员和外派企业免费提供对接服务。
   
   四、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给予服务平台必要的资金支持,加强对服务平台的指导、服务、监督和管理,严格要求服务平台切实负起责任,加大对非法外派劳务机构和个人的清理力度,规范对外劳务合作市场秩序,保障服务平台平稳运行。
   
   五、服务平台设立后,应在15日内通过设区市商务部门报省商务厅备案。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地方人民政府同意设立服务平台的批复; 2、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服务平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3、服务平台的职能、性质、场所、工作人员等证明文件; 4、服务平台工作运行机制、组织机构体系及工作流程; 5、服务平台外派劳务人员和外派企业资格审查制度,外派劳务人员报名登记和统一培训制度,外派劳务人员项目审查和招收备案制度,境外劳务纠纷与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不良信用收集和发布制度; 6、服务平台办公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对外提供咨询、投诉); 7、其他有关材料。
   
   联 系 人:省商务厅外经处 王晓东 杨辉强

  联系电话:0311-87909171 87909907

  传 真:0311-87909383
   
   附件: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印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函(略)
    省商务厅

  省 外 办

  省公安厅

  省工商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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