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价服[2011]137号
省住建厅、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江苏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严格执行相关收费政策。全面贯彻国家文件所涉及的收费政策规定,对我省目前收费标准低于国家规定收费上限的,按照就低不就高原则,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二、加强收费许可证管理。各有关部门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收费许可证变更、收费公示等相关工作,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
三、跟踪检查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各级价格部门要结合近年来收费清理规范文件,跟踪检查各项政策落实情况, 依法查处各类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0一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