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徐政发[201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9号)精神,结合徐州实际,现就我市限定居民家庭购买新建(包括新销售)普通商品住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5月1日起,在本市主城区(鼓楼、云龙、泉山区)及新城区范围内(不含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铜山区、贾汪区,下同)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不含国有、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房),适用限定居民家庭购房政策,执行期限暂定为一年。
二、普通商品住房为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商品住房。
三、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对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在主城区限购一套普通商品住房;对已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在主城区向其销售普通商品住房。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新城区限购一套普通商品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1年以上(含1年)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在本市上述范围内限购一套普通商品住房;已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或者无法提供1年以上(含1年)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暂停在本市上述范围内向其销售普通商品住房。
违反限购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购房人在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时,应提供居民家庭拥有住房查询证明(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还应提供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并如实填写《购房人申明陈述书》(以下简称《申明陈述书》);两人以上共同购房且共同购房人非同一居民家庭的,应分别填写《申明陈述书》。居民家庭拥有住房查询证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申明陈述书》应作为购房合同附件。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应告知购房人本市的限定居民家庭购房政策,督促购房人如实填写家庭住房信息,核验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居民家庭拥有住房查询证明等证明材料(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还应核验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核对《申明陈述书》所填信息内容,并留存加盖企业印章的上述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六、市房屋登记工作机构在受理当事人于限购期内所购房屋登记时,应当核验《申明陈述书》、居民家庭拥有住房查询证明(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还应核验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限购规定的,不予受理。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切实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违反规定,未履行告知义务,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给购房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购房人因提供虚假申明信息,
造成的相应法律责任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九、购房人在购房前应到相关部门申请出具证明材料,居民家庭拥有住房查询证明由市房管部门出具,纳税证明由市税务部门出具,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由市社会保障部门出具。
十、市房产管理部门通过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管理系统进行限购管理。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