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政办[2011]8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2011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2011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
为深入开展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制定2011年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打好“五大战役”、大干“十二五”开局之年的战略部署,按照着力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的要求,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法》,全面落实政府、监管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加强源头治理,强化日常监管,开展专项整顿,着力长效机制建设,切实保障食品安全,为推动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作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重点围绕“五类产品、一个行业”主要食品全面开展污染整治和“七大体系”建设,持续推进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使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行业自律显著加强,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卫生水平明显提高,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三、全面开展食品安全整治
(一)畜牧业产品环节。治理指标:全省生猪定点屠宰检疫率达100%,生猪定点屠宰率达96%以上,牛、羊定点屠宰率均达90%以上;猪、牛、羊肉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均达98%以上;产销环节生猪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阳性检出率控制在1%以下,禽类(鸡、鸭)抗生素、磺胺类药物残留及鲜牛奶抗生素抽检超标率均控制在1%以下;生鲜乳三聚氰胺检测合格率达100%。
主要措施:
1.开展畜牧标准化示范区、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工作,建设 20个畜牧标准化示范区和100个省级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继续做好31个国家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建设,推动畜禽标准化养殖。(省农业厅负责)
2.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行动,依法取缔非法屠宰窝点和经营网络,严厉查处私屠滥宰特别是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畜禽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省经贸委牵头,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局配合)
监督饲养场(户)严格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依法严厉查处饲养场(户)非法交易病死畜禽的违法行为。(省农业厅负责)
3.加强“瘦肉精”和莱克多巴胺监管,组织开展生猪养殖环节专项执法检查,适时对生猪养殖场和定点屠宰场开展生猪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尿样抽检,做到对万头以上规模的生猪养殖场和23个城市定点屠宰场100%实施“瘦肉精”监管,溯源追查“瘦肉精”、莱克多巴胺抽检不合格的生猪来源,严厉查处生猪养殖的违法行为。加强省际间动物及其产品流通的检疫监督,严防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上市流通。(省农业厅负责)
4.加强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执法监管,重点打击生产企业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违法添加三聚氰胺、苏丹红、砷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和超剂量添加“铜”等矿物元素的违法行为,对鱼粉生产企业100%实施监管,查获的假劣饲料100%销毁,保障饲料质量安全。(省农业厅负责)
5.严格执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做好全省33个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建设,严格实行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制度,严厉打击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添加三聚氰胺等违禁物质的违法行为,依法规范生鲜乳收购站经营秩序。(省农业厅负责)
6.加大对牲畜定点屠宰场(点)的监管,督促健全牲畜进场验收交接登记、肉品品质检验、肉品销售台账、病死猪病害肉无害化处理记录等制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省经贸委负责)
组织在定点屠宰厂派驻动物卫生监督人员,严格查验产地检疫证明,保障上市肉品质量安全。(省农业厅负责)
7.做好生猪、禽类(鸡、鸭)、鲜牛奶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检测鲜牛奶三聚氰胺和青霉素、产销环节生猪盐酸克伦特罗和莱克多巴胺、禽类恩诺沙星等兽药残留,查处畜禽养殖环节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省农业厅负责)
8.抓好肉制品加工单位(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和肉品冷藏单位(省工商局负责)的监管,开展肉制品加工单位和肉品冷藏单位检查,督促健全台账、查验肉品检疫检验证明等管理制度,严厉查处肉品冷藏、加工单位储藏和使用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肉品、非法入境肉类产品特别是病死肉的违法行为。(省农业厅、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二)种植业产品环节。治理指标:全省设区市城区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产销环节蔬菜农残和重金属抽检超标率均控制在5%以内,主要水果和主产区茶叶农残超标率均控制在3%以内。
主要措施:
1.在全省10个农产品优势主产区所在县建设30个农业生态环境监测点,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控工作,健全监测档案。(省农业厅负责,省环保厅配合)
2.推进种植业生产标准化示范区和标准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新建农业(种植业)标准化示范区15个,果树、茶叶、蔬菜核心示范片面积6000亩,安排支农专项资金扶持12个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出口基地建设按照gap标准进行建设,提高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质量安全水平。(省农业厅负责,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3.选定10个县(市、区)建立新农药防治农作物病虫害示范区,开展新农药使用技术培训,推广10个高效、低毒、低残留新农药品种,全省新农药核心示范面积10万亩,培育示范农户600个,提高农民科学用药水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省农业厅负责)
4.做好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检测蔬菜和水果甲胺磷等36种农药残留、主产区茶叶联苯菊酯等10种农药和重金属铅的残留、蘑菇荧光物质,对发现的问题跟踪处理,查处种植环节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蘑菇滥用荧光增白剂、香菇加工滥用石蜡等违法行为。(省农业厅负责)
5.组织开展农资打假护农专项治理行动,突出重点领域、重点对象、重点品种,加强农资市场巡查和农资产品执法抽查,全年抽检农资产品500批次以上,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甲胺磷等5种禁用高毒农药、普通农药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非法制售假劣农资案件,确保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省农业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供销社配合)
6.抓好全省34个蔬菜生产大县的蔬菜农药残留流动监测工作,为蔬菜播种面积超过10万亩的生产大县分别配置一台流动监测车和农残快速检测设备,每个县每年开展蔬菜农药残留快速检测1000个样品以上,保障蔬菜质量安全。(省农业厅负责)
7.开展茶园禁用农药的监测普查,抽查茶叶主产县和福州市场的茶叶样品,开展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及时了解茶园病虫害发生和防治、茶园农药使用种类和使用情况,掌握茶叶质量安全卫生动态。(省供销社负责)
(三)水产品环节。治理指标:设区市城区水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主要水产品(对虾、大黄鱼、罗非鱼、鳗鲡)养殖环节药残抽检合格率达97%以上,阳性样品的生产单位查处率达100%;市场水产品及水发水产品甲醛抽检超标率控制在1%以内。
主要措施:
1.加强水产养殖环节监管,以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原料备案基地、无公害水产品生产企业和水产苗种生产企业等单位为重点,开展渔药、饲料等投入品情况排查和监管执法,规范生产、用药和销售记录,严厉打击养殖环节(特别是苗种生产阶段)违规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2.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例行监测,及时公布抽检结果,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500个样品以上,全年水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测3次以上,抽检样品350个以上;贝类有毒有害物质抽检200批次以上,并以莆田、宁德市为重点继续做好织纹螺安全食用预警预报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
3.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做好农业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东南沿海)和县级水产品质检站建设项目的跟踪管理工作,确保按时投入使用。组织申报国家“十二五”期间质量检测体系建设项目。(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
4.组织开展水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生鲜超市水产品及水发水产品使用甲醛浸泡、染色等有毒有害物的监督抽检,严厉打击查处流通环节违法经营行为。(省工商局负责,省海洋与渔业厅配合)
(四)饮用水环节。治理指标:市、县(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分别达95%和90%以上,市、县城区市政供水管网末梢水水质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二次供水4项常规指标(余氯、浊度、大肠杆菌、菌落总数)抽检合格率达96%以上,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产品及市场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分别达98%和97%以上。
主要措施:
1.继续推进全省主要河流水源保护工作,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执法检查,整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和违法排污企业,严厉打击破坏和污染饮用水水源地的违法行为,保障饮用水源安全。(省环保厅负责)
2.加强城市供水企业监管,指导推进相关自来水厂技改工程,增强供水企业安全供水能力;组织开展城市供水水质督查,开展水质检测人员培训工作,提高城市供水水质检测能力,保障市政供水安全卫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3.定期组织开展县城以上城区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状况的检查,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定期修理、清洗、消毒二次供水设施,开展水质检测,保障二次供水水质安全卫生。省卫生厅负责开展二次供水水质安全卫生监督抽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卫生厅配合)
4.加强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监管,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督改进生产工艺,提高瓶(桶)装饮用水安全卫生水平。省工商局负责,组织开展流通环节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指标抽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5.制定2011年全省生活饮用水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组织开展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并进行饮用水水质检测摸底,研究确定我省需要实施经常性监测的水质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重点控制指标。开展我省学校、托幼机构自备供水摸底调查和监督检查。(省卫生厅负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教育厅配合)
(五)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治理指标:原粮卫生指标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调味品(酱油、食醋、鱼露)、豆腐及豆制品、粮食复制品(挂面、线面、粉干)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均达96%以上;大米、食用油黄曲霉毒素b1及食用油过氧化值、酸价市场抽检超标率均控制在1%以内,小麦粉增白剂、肉蛋乳再制品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均达98%以上;罐头、糕点、饮料、酒类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均达96%以上。
主要措施:
1.继续严格把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关,开展专项检查,查处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吊销一批管理差、产品严重不合格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全面实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等级评定制度,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层级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强化日常巡查、强制检验、定期抽查、年审、执法检查等措施,依法查处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严惩违法犯罪分子。(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2.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重新审核清理全省获证乳制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条件,依法撤销或吊销不具备生产许可条件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加大抽检力度,抽检生产企业购入的生鲜乳、原料乳粉和乳制品产品;严格实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驻厂监督制度,履行驻厂监督职责,切实保障乳制品质量安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3.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继续开展食品生产环节超范围、超标准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专项整治,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环节的监管,强化食品添加剂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建立违法生产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企业黑名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滥用非法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4.深入开展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整顿肉制品、食用油、酒类、蜜饯、瓶(桶)装饮用水、酱油、糕点、豆制品等重点行业食品生产企业,严格企业原料入厂查验、产品出厂检验和食品添加剂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严格规范食品企业生产行为,强化问题整改、复查验收、跟踪抽查等措施,引导企业提高生产技术,督促企业规范管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5.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制定加工食品年度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全省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定期及时公布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抽检结果,督促生产企业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监督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整改到位,对屡查屡犯的生产加工企业立案查处,确保不发生区域性、行业性的加工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6.建立约谈制度,及时约谈问题企业负责人,落实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企业严格执行《福建省加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通用规范》,完善生产管理措施,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强食品生产管理培训指导,着手建立并推动实施食品生产关键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责任意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7.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日常监管和监督抽查,建立健全小作坊管理档案,严格执行《五类经营单位“后厂”食品加工部分卫生条件开业审查规范(试行)》,严格面包、面制品、糕饼、豆制品、肉制品等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加工“后厂”的开业审查,组织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捣毁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黑窝点”。(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8.建立完善加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按照全省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制定加工食品年度风险监测工作方案,针对重点问题产品、问题项目组织开展风险监测,实行风险监测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及时通报监测结果,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9.加强相关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和粮食承储企业监管,监督储备粮承储企业执行储备粮入库、出库品质质量检测制度和定期质量检验制度、政策性用粮经营企业(军供)执行质量批检制度,定期开展粮食和原粮质量安全状况抽查,公布粮食抽查结果,查处违法行为。(省粮食局负责,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局配合)
10.组织开展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和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专项检查,整治保健食品夸大宣传功能和利用公益讲座等方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查处普通食品宣称特定保健功能的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和保健食品添加禁用药物的违法行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省工商局配合)
(六)餐饮服务环节。治理指标:加强对酒楼、饭店、小吃店、快餐店、学校食堂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监管,推进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继续完善县以上城区餐饮经营单位和集体食堂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县以上城区餐饮服务单位无证经营的查处率达到100%;集中式消毒服务企业餐具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达到90%以上。
主要措施:
1.组织开展餐饮服务行业专项整顿,以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为重点,严厉打击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肉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和乳制品、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物等违法行为,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防控食物中毒事件。(省卫生厅负责,省教育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
2.严格实施《福建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继续推进县以上城区餐饮经营单位和集体食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督促餐饮经营单位改善经营设施,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食品安全制度,健全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索证索票等制度,提高餐饮消费安全水平。(省卫生厅负责)
3.加强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超市自制自售熟食部和卤味店、奶茶店、包子店、馒头店、饺子店、豆浆店、鱼丸店等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的监管,严格餐饮服务许可,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督促改善卫生条件,取缔无证经营行为。(省卫生厅负责,省工商局配合)
4.在春节、五一、“两会”、“海峡论坛”、“6?18”、“9?8”、中秋、国庆等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加强对接待宾馆、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和旅游景点等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不符合食品卫生安全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农村自办宴席等集体聚餐活动的指导,普及农村家庭聚餐食品卫生科普知识,防范食物中毒。(省卫生厅负责)
5.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卫生监督,督促完善餐饮服务设施,定期培训学校卫生监督人员,组织开展联合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学校和托幼机构无证提供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省教育厅、省卫生厅负责)
6、加大对餐饮服务环节高风险食品、食品原料和餐具清洗消毒环节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专项监督抽检,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加强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管,保障消毒餐饮具的卫生安全。(省卫生厅负责)
7.加强铁路站车和铁路单位内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强化日常食品安全卫生巡查力度,落实旅客列车食品和餐料的采购、保管、加工、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高铁路站区、列车食品卫生安全水平,保证旅客消费安全。(福州铁路办事处负责)
(七)食品流通环节。工作目标:食品批发市场全面实行电子台账管理,建立规范的索证索票制度,食品批发市场和县级以上大中型市场、超市、商场建立电子台账率分别达到100%和98%;食品零售商全面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在完善规范已建的105个可追溯体系示范点的基础上,建设200个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示范点,初步实现消费者食品安全可追溯信息网络在线查询;大中型食品市场(超市)的散装食品经营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全省流通领域食品市场经营秩序明显好转,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主要措施:
1.加强食品流通许可监督管理,进一步做好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管理,抓好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勘察、发放和回访检查工作,严格把好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关,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省工商局负责)
2.加大食品安全日常巡查,强化对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的监督检查,督促和指导食品批发企业、商场、超市进一步落实好进货查验、经营台账、索证索票、检验检测、质量承诺等制度,继续推进食品批发企业电子台账管理制度,抓好食品违法案件的查处,曝光典型违法案件,维护食品市场经营秩序。(省工商局负责)
3.突出消费量大、消费者申诉举报、日常生活必需和季节性、节日性食品,特别在元旦、春节、中秋和国庆等重大节日期间,适时组织开展对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的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等不合格食品和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流通环节监管和专项检查,监督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建立健全购销台帐,查处非法销售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为。(省工商局负责)
4.适时组织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以农村集市和食杂店为主要场所,重点检查食用油、乳制品、副食品、烟、酒、糕点、调味品、儿童食品等农民群众日常生活必需品种,加大对销售不合格食品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省工商局负责)
5.继续做好全省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抽检工作,针对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必需、销售量大和消费者投诉多的食品,进一步加大抽检力度,按有关规定准时发布质量信息和消费警示,及时对抽检不合格的食品实行退市,督促食品批发市场、大中型超市、商场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自行检测,把好食品进货关。(省工商局负责)
6.加强流通环节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对大型商场、超市、洋餐饮店和进口食品专卖店的专项检查,核查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证明和中文标签,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省工商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
7.加强市场肉品质量安全监管,严格实行城区主要集贸市场和生鲜超市肉品销售“两证”(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合格证)公示制度,重点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市场的日常巡查,禁止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严厉打击销售病死畜禽的违法行为。(省工商局负责,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卫生厅配合)
8.在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城市,加强对报批的早市、占道市场、便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取缔未经批准的沿街占道经营食品摊点。(所在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四、持续推进食品安全体系建设
(一)推进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选择部分设区市定点屠宰场、生鲜超市、专卖店、农贸市场等开展生猪、品牌蔬菜和食用菌、主要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省食安办牵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开展猪肉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在设区市所在地城区建立肉品安全信息可追溯体系,建立市级肉品质量信息数据中心,与设区市所在地城区的生猪定点屠宰场、冷库、肉品配送中心、生鲜超市、集贸市场等数据终端连接,实现猪肉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提升保障肉品质量安全水平。(省经贸委负责)
2.加快推进蔬菜瓜果食用菌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试点工作,建立相关农产品可追溯管理平台和企业可追溯管理系统,实现相关农产品的生产基地名称、播种记录、灌溉记录、施肥记录、病虫害防治记录、采收记录、产品检测记录等信息可追溯。加快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做到猪、牛、羊耳标挂戴率达到90%以上。(省农业厅负责)
3.开展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试点工作,选择大黄鱼等我省优势水产养殖品种,在全省建立5个质量安全可追溯示范点,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实现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
4.全面推进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依托福建工商行政管理食品流通监管系统,进一步健全食品流通经营主体数据库、食品流通追溯记录数据库和食品质量安全备案数据库,完善食品流通监管监控功能,以企业终端自助查询和网络在线查询等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食品可追溯信息查询,提高食品流通追踪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效率和能力。(省工商局负责)
5.在其辖区建立进口葡萄酒收货人、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制度,指导和督促进口葡萄酒收货人或进口商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葡萄酒的品牌、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销售数量、交货日期等内容,加贴溯源码,实现相关信息可追溯。(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别负责)
(二)推进食品安全市场流通体系建设
1.建设“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1500个、配送中心15个,支持县城以上集贸市场(生鲜超市)进行标准化改造100个,推动零售企业以连锁经营等方式发展500个社区便利店、杂货店,构建城乡便民商业网点,完善保障食品安全的流通基础设施。(省经贸委负责,省财政厅、省供销社、各试点市(县、区)政府配合)
2.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健全经营主体准入、监管执法、市场巡查、食品抽样检验、信用分类监管、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不安全食品退市等制度,推进长效监管机制建设,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省工商局负责)
3.进一步加强进出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工作,实施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计划,对肉类、水产品、奶制品、酒类、水果等高风险食品和农产品实行重点监控,严格按规定处置不合格进出口食品农产品,依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进出口行为,保证进口食品农产品安全卫生。(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别负责)
4.全面推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强化风险防范措施,加强日常巡查,组织开展出口食品农产品原料基地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别负责)
5.对辖区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先行试点推进企业实验室能力建设促进计划,开展实验室基本情况普查和相关培训,督促企业加大实验室建设力度,提升检测能力,提高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自控水平。(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三)推进食品安全标准认证体系建设
1.继续推进农产品认证工作,新增认定认证100个无公害农产品产地、150个无公害农产品、50个绿色食品、10个有机食品和5个农产品地理标志。加强对获证农产品的监管和认证标识的管理,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查处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的行为。(省农业厅负责,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
2.继续推进渔业标准化工作,抓好国家级、省级渔业标准示范区建设;继续做好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加大对获证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检;开展渔业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全年制(修)订渔业地方标准10项以上。(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
3.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清理工作,拟定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定、审查批准和发布等相关制度,启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制度,提高备案审查能力,提升服务水平。(省卫生厅负责)
(四)推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网络建设
1.制定全省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组织开展食品化学污染物和食源性致病菌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加强部门协作和监测信息交流,建立健全省级食品安全监测数据库,推进食品安全监测预警网络建设。(省卫生厅牵头,省食安办、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粮食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2.组织研制水及面制品中溴酸盐的便携快速检测仪器,建立稳定性高的预报模式、相应的计算机软件和程序,实现批量样品的快速测定,为有效监控食品中的溴酸盐提供技术手段。(省科技厅负责)
(五)推进食品安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1.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针对流通环节食品的不同来源、生产方式和风险度,深入实施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度,促进食品经营主体诚信经营、健康发展。继续建设食品安全示范店,在全省每个行政村建设一个以上食品安全示范店。(省工商局负责)
2.选择10家罐头加工企业作为试点企业,开展诚信体系教育培训,建立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统一规范文本、罐头加工企业征信平台和评价机制,推动全省罐头行业食品诚信体系建设。(省经贸委负责)
(六)推进食品安全法制保障体系建设
1.制定《福建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十二五规划》和《福建省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查处办法》,修订《福建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报省政府批准。(省食安办牵头,省法制办等部门配合)
2.起草《福建省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草案,报省政府审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别负责,省法制办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3.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于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及时立案,依法采取有效的刑事强制措施,快速侦破,并及时移送审查起诉,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省公安厅负责,农业、海洋与渔业、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配合)
(七)推进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体系建设
1.深入宣传普及《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组织安排学习、宣传和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消费意识和能力。省级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分别组织开展相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培训,提高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守法诚信经营意识。(省食安办负责,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配合)
2.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正确引导舆论,强化社会监督作用,做好正面宣传,重点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宣传食品企业诚信建设和品牌形象,正面报道政府保障食品安全采取的有力措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省委宣传部负责)
(八)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1.研究制定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设定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及标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省环保厅、省卫生厅配合)
制定我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管理办法。福州、厦门市政府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开展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省经贸委、省住房和建设厅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2.加强餐厨垃圾管理,对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企业实行市场准入,开展餐厨废弃物处理试点,推动三明市加快餐厨垃圾分类收集工作,福州、厦门、泉州市建设一座以上餐厨垃圾分类处理厂,其他地区启动餐厨垃圾处理处置工作,促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卫生厅、省环保厅、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
3.组织开展“地沟油”集中专项整治,以城乡结合部和城市近郊区为重点打击非法生产,取缔生产“地沟油”的黑窝点;加强油脂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单位、食用油经营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严防“地沟油”流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食品生产小作坊、小餐馆、餐饮摊点、火锅店和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等集体食堂为主要对象,依法查处从非法渠道购进食用油和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行为。(省食安办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负其责)
(九)推进食品安全督查评估体系建设
1.做好省人大常委会听取汇报、检查《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和开展专题咨询的工作,内容包括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调整及执法队伍、检测体系落实情况,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应急处置等监管制度情况,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订清理和食品安全标准、企业标准制订、备案情况。做好迎接省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的工作。(省食安办牵头,省食安委各成员单位配合)
2.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督查和评估,组织开展对各市、县(市、区)治理“餐桌污染”工作的专项督查和考核评价,对各地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成效进行考评,并对考评情况进行通报。组织做好年度国家检查我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开展情况的迎检工作。(省食安办负责,省食安委成员单位配合)
3.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管纠风工作,贯彻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督促严格执法,纠正食品安全执法监管中不作为、责任不到位和乱作为问题,对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和部门,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省监察厅负责,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配合)
4.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建立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制度,组织对辖区县级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考核考价;健全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重点针对执法监管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强化责任追究。(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十)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建设(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县(市、区)政府和省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负责)
1.加强市县本级食品安全办建设,解决机构、编制和经费,抓好主要职责、工作规则等重要制度建设。强化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抓紧制定综合协调工作的各项制度,完善食品安全办与监管部门间的信息报送、应急处置、联合执法等方面的工作程序和机制。
2.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统筹调配力量,保障工作经费,充实技术装备,强化培训考核,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力量。增加重点产品抽查力度和检查批次,定期评估分析食品安全状况,研究制订相应措施,杜绝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促进当地食品安全形势不断好转。
3.加强食品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案,明确处置食品安全事件的程序,做好食品安全事件舆论应对工作,及时发布准确信息,及时澄清虚假消息。
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的食品安全负总责,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并报省食安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