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办发[2011]9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考核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考核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要求,做好我市淘汰落后产能检查考核工作,确保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推进节能减排的重要举措,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并按照目标清晰、组织健全、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逐级考核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落实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责任,确保如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二、考核对象、内容
(一)考核对象。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纳入市级考核的企业。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等(具体考核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
三、工作程序
(一)每年1月底前,按照国家确定的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标准及要求,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本地区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和计划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纳入市级考核的企业提出年度目标任务和计划淘汰落后产能的下属企业名单,与企业落后产能情况一并报送市淘汰落后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济信息委,下同)。
(二)每年2月底前,市淘汰落后产能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我市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
(三)每年4月底前,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将任务分解到相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纳入市级考核的有关企业,并向社会公告相关企业名单,同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
(四)每年12月底前,列入本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落后产能要全部拆除主体设备、生产线,使其不能恢复生产。12月5日前,列入本年度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有关企业向所属区县(自治县)或纳入市级考核的企业提出验收申请(企业验收申报资料详见附件2)。12月15日前,相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纳入市级考核的企业完成对所属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的现场检查和初验,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出具书面初验意见报市领导小组。12月底前,市领导小组组织完成对所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现场检查和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企业名单。(现场检查验收要求详见附件3,验收意见格式详见附件4)
(五)次年1月底前,市政府将上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和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
(六)次年3月底前,做好国家淘汰落后产能考核工作组对上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现场检查考核准备工作。
四、奖惩措施
(一)市政府将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对于考核合格的区县(自治县)和有关企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等部门要在资金安排、项目核准和审批、土地开发利用、融资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三)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区县(自治县)、有关企业要向市政府书面报告整改措施,并限期完成整改任务。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环保局等部门严格控制该区县(自治县)、企业的国家投资项目,暂停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四)对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土地开发利用优先予以支持;相关部门对企业技术改造、新建项目、生产许可、资产处置、职工安置、融资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
(五)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暂停该企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并吊销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要暂停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依法保护金融债权安全;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和监督机构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对有关企业做出停电决定,电力监管机构监督供电企业依法停止对有关企业供电。
(六)对将本地区、本单位已经淘汰的落后产能作为本年度计划淘汰任务上报,或虚报落后产能数量,以及未将应淘汰的落后产能列入淘汰计划的,均视为瞒报、谎报行为。对存在瞒报、谎报行为以及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区县(自治县)、有关企业,将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
企业淘汰落后产能考核内容及要求
考核内容 |
考 核 要 求 |
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
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要求:按国家下达的年度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当年12月底前全部落后产能拆除主体设备、生产线,使其不能恢复生产。 |
领导组织协调情况 |
制订建立健全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的文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有关工作。 |
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情况 |
按规定于1月底前报送年度计划任务,4月底前市领导小组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区县(自治县)、落实到企业,按计划推进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
严格市场准入情况 |
本年度淘汰落后产能重点行业新建(扩建)项目立项、节能评估审查、环评、土地审批、安全生产审批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
限制落后产能生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
建立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制度,开展专项检查、抽查,对有关企业进行抽查核实。 |
建立能耗限额标准监督检查制度,开展专项检查、抽查,对有关企业执行能耗限额标准进行抽查核实。 | |
制定完善相关地方产品质量标准、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开展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 |
执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差别电价指导性文件和实施意见情况,并对相关企业执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 | |
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执行排污许可、信贷管理、项目审批、土地审批、生产许可、工商登记、电力供应等限制措施。 | |
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措施情况 |
按规定安排使用中央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区县(自治县)财政和有关企业安排配套资金,并对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
在安排年度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等方面,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 |
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情况 |
落实国家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政策,完善本地区妥善安置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政策措施。 |
检查考核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
有关区县(自治县)、有关企业在12月15日前完成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现场检查初验,填写验收意见书。于12月20日前报送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 |
实施并完成标准更高、范围更宽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情况 |
针对本地区落后产能比较集中的行业,制定比国家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标准,或将淘汰落后产能行业范围扩大到国家规定的重点行业之外,并将淘汰任务落实到企业、进行公告和检查验收。 |
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验收申报资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及淘汰工作情况(包括淘汰时间和方式)。
二、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
三、己拆除设备明细表。外包拆除的,须提供拆除工程合同(或协议书);自行拆除的,提供主设备报废材料出售相关证明材料。
四、拆除前后及拆除现场照片,或影像资料。
五、可证明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其他材料。
六、企业转产及职工安置情况说明。
上述验收资料装订成册,一式四份,区县(自治县)或纳入市级考核的企业各一份,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两份。
附件3:
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现场检查验收的要求
(初验、验收)
一、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内容,是否达到考核要求。
二、设备拆除是否符合要求。主要设备是否拆除,停机和设备封存不得作为淘汰依据。
三、设备处置方式是否符合要求。
四、企业转产及职工安置是否符合要求。
附件4:
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意见表
(初验、验收)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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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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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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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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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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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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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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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落后 产能任务 |
(注明单位,电力企业需列明机组编号和机组容量) |
实际淘汰落后产能 |
(注明单位,电力企业需列明机组编号和机组容量) | ||||||||||
企业基本情况(上年度) | |||||||||||||
职工人数 |
人 |
固定资产净值 |
万元 |
销售收入 |
万元 | ||||||||
利税总额 |
万元 |
其中:利润 |
万元 | ||||||||||
涉及淘汰落后产能有关情况(上年度数据及实施情况) | |||||||||||||
职工人数 |
人 |
固定资产净值 |
万元 |
销售收入 |
万元 | ||||||||
利税总额 |
万元 |
其中:利润 |
万元 | ||||||||||
淘汰落后产能效果(吨) |
节 能 (折标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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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排 |
co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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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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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设备或生产线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关停时间 |
拆除时间 |
最终去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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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及完成情况(企业填写) |
企业负责人(签字)(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
检查验收意见(初验、验收) |
验收组负责人(签字) (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