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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减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13 生效日期: 2011-04-13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11]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1〕13号)和市委关于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大力减少发文数量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精减文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压缩表彰类文件

  全面落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33号)及其实施细则,严格审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凡新增、调整或变更以市政府名义开展的市级表彰项目,都要报国务院审批;凡新增、调整或变更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政府系统各单位名义开展的表彰项目,都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要严格控制表彰规格,能以政府办公厅(室)名义表彰的,不以本级政府名义表彰;能以部门名义表彰的,不以本级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名义表彰。

  二、进一步精减贯彻落实类文件

  坚决杜绝层层转发文件、以文件落实文件的现象。凡上级文件已作出明确部署的工作,一般不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名义下发文件。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业务性工作,由部门自行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凡上级机关未明确要求提出实施意见的,一般不予发文。凡属部门常规性、年度性工作安排和贯彻上级会议精神、工作部署的意见,一般不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名义批转或转发。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或会议要求的文件,要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凡大篇幅照抄照转上级文件的,一律不予发文。

  三、严格控制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类文件

  要继续清理和规范议事协调机构,及时撤销已完成任务的临时性机构。凡涉及人员编制且工作周期在三年以上的议事协调机构,都必须报机构编制部门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凡工作可由现有机构承担或协调解决的,都不再另设议事协调机构,涉及跨部门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确需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置临时性议事协调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津政办发〔2009〕81号)规定的程序报批。

  四、审慎办理拟重新发布的文件

  对在全市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中宣布废止和已失效的文件,拟重新发布的,要深入研究重新发布的必要性。对推动工作没有明显作用的文件,办文部门要严格把关,不需发文的坚决不发。对经修改后需重新发布的文件,要严格审核文件内容,结合新形势、新情况,对文件进行认真修改后再按程序予以发布。对确需重新发布的文件,可以降低发文规格的,不以原规格发文。

  五、加强规划批复类文件的把关

  编制、修订各类规划,除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以政府名义进行批复以外,原则上不以政府名义批复。能由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等部门函复批准的,由相关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审定后,以部门名义函复批准。可由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函复批准的,不以政府名义批复。规划审核部门应加强把关,确保规划编制、修订的质量。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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