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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07 生效日期: 2011-04-07
发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布文号: 豫政[2011]3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认真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森林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发展现代林业、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载体。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确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严格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提高利用效益的关键措施。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依法实行采伐限额制度,对于我省建立完善的林业生态体系、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和繁荣的生态文化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中原经济区具有重要意义。“十一五”期间,通过各级、各有关部门的不懈努力,全省森林资源继续保持总量持续增长、质量稳步提高的良好态势。林业产业结构和布局不断优化,农民来自林产品的收入不断增加,林业生态功能日益显现,城乡环境继续改善。但是,我省依然是一个少林省份,人均森林蓄积量只有全国的1/8,林业保护与发展任务十分艰巨,森林资源总体状况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真贯彻《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豫发〔2003〕23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豫发〔2009〕31号)精神,切实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领导干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主要责任人,林业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要把森林覆盖率净增长量和森林蓄积净增量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严格考核奖惩,确保森林采伐控制在限额以内和森林资源总量持续增长、质量不断提高。

  

  二、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改革完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国务院批准我省“十二五”期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为577.8万立方米,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按采伐类型分项限额为:主伐228.6万立方米,抚育采伐234.1万立方米,更新采伐32.5万立方米,其他采伐82.6万立方米;按森林类别分项限额为:公益林126.1万立方米,商品林451.7万立方米;按森林起源分项限额为:天然林38.2万立方米,人工林539.6万立方米(其中:短轮伐期用材林76.5万立方米)。根据国务院批复要求,我省已将采伐限额分解落实到各编限单位。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除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商品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外,其他各分项限额不得相互挪用、挤占。商品林采伐限额年度有结余的,经省林业厅认定后,可以在“十二五”期间结转以后各年度使用。黄河上中游、长江中下游丹江库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因自然灾害、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保护等确需采伐天然林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可以占用人工林采伐限额。对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森林经营保护等采伐林木,编限单位限额内无法解决的,由省辖市林业部门报省林业厅批准,从省预留限额中解决。

  

  要改革完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简化集体林森林采伐审批环节,实行公示制度;对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由蓄积量、出材量双项控制改为由蓄积量单项管理;引导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逐步实现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森林采伐限额;推行伐区简易设计,森林经营者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对国有林,要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经营管理,执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等监管制度。对未纳入“十二五”限额编制范围的非规划林地上的林木,不受采伐限额限制,由经营者自主确定采伐年龄、方式、面积、蓄积,依法办理采伐证。


  三、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不断提高森林质量。省、县两级要按照国家要求和统一部署组织编制森林经营规划,确定林业发展和森林经营战略目标,细化森林功能分区,将森林经营措施落实到山头地块,对不同类型森林采取不同的采伐方式,以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不断提高我省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的整体水平。

  

  四、加强林地保护管理,保证林业发展空间。要按照《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认真组织编制省、县两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广泛采用高新技术手段,确保森林资源调查数据翔实准确和林地落界成图,建立监测、评估与统计制度,实现林地档案年度更新和动态管理。要严格依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审查各类建设项目,按照规划确定的林地保有量、征占用林地定额审核、审批征占用林地建设工程。同时,不断完善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程序和补偿办法。要切实加强国有林地保护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国有林地和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擅自变更国有林地单位隶属关系、下放经营权、改变经营范围。

  

  五、加强能力建设,提高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水平。要稳定和健全林业行政管理体系,继续实行森林资源管理机构上管一级制度,提高森林资源行政管理的执行力。要加强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林政稽查队等基层林业执法队伍建设,切实解决人员经费问题。实行森林资源调查监测行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审定制度、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评估师制度。全面提升森林资源监测的科技含量和服务能力,加强对森林生态状况的监测、评价。强化林业数表、森林资源档案管理等基础性工作。切实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投入,确保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有效落实。

  

  六、坚持依法治林,形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良好秩序。切实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实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确保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要探索建立森林资源行政案件跨区域联动执法机制,有效消除行政区域结合部执法盲区。要根据当地森林资源现状和木材供需实际,合理确定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布局、数量和规模。要建立市场准入规则,制定准入标准,对以木材为原料的经营加工企业规模、木材综合利用率、环境保护等指标提出严格要求。要推行林业政务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上级机关和人民群众检查、监督。要推进高新技术在执法检查中的应用,完善常规检查与专项行动相结合的执法检查机制。要坚持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实行检查结果通报制度。要加强林业普法和宣传工作,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附件:河南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略)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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