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农渔发[2011]8号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贝类产品卫生标准要求,结合我国海水双壳贝类(下称“海水贝类”)生产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贝类卫生监控规范,制定本要求。
一、沿海有关省(区)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下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及生产区域划型工作,并建立质量安全预警预报工作机制,每季度至少对外发布1次划型结果及生产区域类型变动情况。
二、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所有贝类生产者(包括养殖、采捕单位和个人)、暂养和净化单位进行登记备案,建立动态数据库,并督促其建立放养、采捕、销售记录台帐。
三、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贝类产品卫生监测数据,综合考虑当地海洋环境总体状况,对本辖区的贝类生产区域开展划型工作。划定一个生产区域的类型至少应该有该区域连续三年以上同一季度或一年内连续三次以上的贝类卫生状况监测基础数据。
四、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应在本年度4月至11月完成,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海域环境受到突发性污染或发生赤潮时应提高监测频率和抽样数量。
五、贝类产品卫生监测站位应安排在拟划型海区内,并综合考虑当地海洋环境总体状况、排污口数量及位置等因素科学确定站位位置和密度。各次监测站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六、每个划型区内不得少于6个监测站位,靠近排污口、各类生产区边界线区域的两个站位间距不得大于2公里。其他任意两个监测站位之间的距离不得大于10公里。
七、依据贝肉内大肠肝菌监测数据,贝类生产区域划分为三类:
一类生产区:每100克贝肉内大肠杆菌值低于230mpn(含)。该区域生产的贝类产品可直接上市。
二类生产区:每100克贝肉内大肠杆菌值大于230mpn且低于4600mpn(含)。该区域生产的贝类产品可上市,不可生食。
三类生产区:每100克贝肉内大肠杆菌值大于4600mpn且小于 46000mpn(含)。该区域生产的贝类产品须进行暂养或净化,达到二类生产区域贝类安全标准后方可上市;或者在加贴完整信息标签的前提下,直接运往加工厂进行密封杀菌或热处理。
八、长期受污染、短期内难以改善或大肠杆菌值高于46000mpn的区域,禁止从事贝类养殖和采捕活动。
九、已连续监测三年以上或一年内已连续监测三次以上监测结果稳定的已划型区域,不再列入划型范围。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对已划型区域要定期进行监测,遇有贝类产品卫生指标连续或大面积异常时要及时逐级上报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并由其作出生产区域类型是否调整的综合评估。
十、同一生产区域内贝类产品卫生监测结果季节之间变动较大,但连续三年以上各季度内比较稳定的,该区域应根据季节变动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十一、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将贝类生产区域划型结果在贝类生产区、批发市场醒目位置和渔业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布。
十二、用于贝类暂养、净化的区域应用明显标志显示边界,暂养区与养殖生产区之间最小间距应在300米以上。暂养区应符合一类生产区标准,区内要有分隔设施,防止各批混和。贝类净化厂的卫生条件应符合水产品加工企业卫生管理规范要求。
十三、个别海域环境受到突发性污染或发生赤潮,发现多批次贝类产品检出重金属或毒素含量超标,不能满足贝类安全消费标准时,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发布(或授权市、县渔业主管部门发布)临时公告,对该区域实行暂时性关闭并加强监管。暂时性关闭期间,该区域禁止采捕贝类。
十四、根据临时公告发布情况,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对暂时性封闭区域进行跟踪监测,48小时内连续两次监测结果合格时,予以开放。
十五、每季度和本年度划型工作结束后,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完成海水贝类生产区域划型季度评估报告和年度总结。划型工作年度总结内容包括:
(一)划型区的基本情况。如生产区的名称、面积、开始监测年份、监测点位置、品种、基本海况描述等。
(二)划型区监测数据。包括样品名称、采样日期、采样点坐标、大肠杆菌值、站位等内容。
(三)生产区域划型图。应标明海水贝类生产区域的地理位置、划型时间、监测点坐标、不同类型生产区之间的边界及坐标。
(四)对生产海区附近的排污点及位置进行描述。在贝类生产海区附近如有鱼类养殖场,也必须在划型图上标注。
(五)评估分析监测结果和划型结果。比较本年度和上年度同期的监测和划型结果,说明划型区域类型变动情况;分析各项指标的超标率变化情况,并查找原因。
(六)分析造成第三类区及暂时性关闭区的原因,对第三类及暂时性关闭区采取的监管措施及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