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冀建质[2011]192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监管,确保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让百姓住上放心房满意房,现就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
保障性住房工程是政府投资重点工程,也是改善民生的重点工程。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事关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大局。今后一段时期,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任务重、规模大、投资高,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重大,监管任务繁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站在讲政治、保民生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措施,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保障性住房的质量安全应达到以下工作目标:主体结构工程达到优良,竣工工程达到市级以上优质工程标准,施工现场达到市级文明工地以上标准。
二、严格控制基本建设程序
(一)加强招标投标管理。建设项目所在地招标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和指导。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严格做好保障性住房工程的招标工作,严禁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要选择市场信誉好、施工能力强、管理水平高、工程质量安全有保证的施工队伍,承接保障性住房工程。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不得参与保障性住房投标。要保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费用,杜绝低于成本价中标或不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
(二)加强规划设计审批。要切实保证保障性住房功能齐全,总局合理,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功能标准、确保设计质量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深度要求,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实施优化、细化设计。各设计单位应当积极选用国家和省保障性住房设计竞赛优秀方案,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优化设计,好中选优,确保设计质量。
(三)严格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含勘察文件)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突出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抗震设防、消防安全等关键环节技术审查,对工程地质详细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的,及时予以纠正,排除质量安全隐患。
(四)严格施工许可管理。保障性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对不依法委托建设监理、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主动服务,建立绿色通道,简化手续、缩短办理时限,保证工程依法尽早开工建设。
(五)严格竣工验收。建设单位、质量监管机构要按照《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办法》,全面落实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认真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有效防控工程质量通病。竣工验收结束后应及时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竣工验收资料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部门归档。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三、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
(一)建设单位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禁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或简化建设程序。要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确保合理的工期和工程造价。任何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合理造价,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设计、检测、监理单位降低建设标准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严格落实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责任制度。保障性住房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等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必须依法分包工程,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行劳务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及专业分包单位必须将劳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禁止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严禁总承包单位以劳务分包形式,将工程肢解后转包、分包。参建各方要严把钢材、水泥、节能保温材料等主要原材料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的验收与进场复检,按照《河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规定》,建立现场送检台账,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严禁不合格材料进场。严禁杜绝“瘦身”钢筋和易燃保温材料在保障性住房工程中使用。
四、加强工程施工组织和现场管理
(一)严密施工组织管理。施工单位要落实质量责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严格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质量安全预控。有针对性地编制高大模板、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关键工序的专项施工方案,合理选择工法,积极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要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落实防范措施。有条件的地方要利用信息技术进行远程实时监控,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二)强化工程现场监理。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查现场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督促落实;要配备足够、合格的专业监理人员,认真执行旁站式监理;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签字认可;对发现有质量安全隐患的,应书面督促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立即停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报告。要加强协助质量监督部门防治工程质量通病,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三)严格工程质量检测。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检测管理的规定、标准和规范,严格检测要求,确保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质量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工作中要严查各项检测资料,对工程检测出现的不合格材料坚决予以清出,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入实体工程。要对检测机构进行实时动态监管,对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试件等进行抽样检验,确保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四)加大质量安全监管力度。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把保障性住房工程作为监管服务重点,加强施工现场的协调服务和巡查,强化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管,所有保障性住房工地都要达到省级文明工地标准。发现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应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理。
五、严格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追究
(一)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设置标牌制度,督促建设单位应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对于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保障性住房工程,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人责任追究制。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致使房屋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二)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保障性住房工程参建各方,包括工程检测、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以及有转包和违法分包、挂靠、弄虚作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清除出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市场。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工程,除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外,还要对负有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依法做出相应处罚,直至注销注册资格。
(三)加强对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监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层级监管,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监管责任落实。要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专项通报制度,对发现问题的保障性住房责任主体和责任人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力度,坚决查处,对不良行为进行通报。
(四)认真做好信访投诉处理。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档案,认真做好住房质量安全投诉处理工作。建立专项统计制度,对工程项目、保障性住房类别、数量及质量安全情况进行专项统计,统计情况及时上报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和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见附表)。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附件1:
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情况报表
所在市: 填报时间:
本地区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数量 |
检查次数 |
存在隐患数量及主要问题 |
隐患整改率 |
下发隐患整 改通知书(份) |
下达停工整 改通知书(份) |
处罚情况 (企业数量,处罚金额) |
填报人:复核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0311-87907255 ;联系人:赵建平。
附件2:
河北省在监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情况报表
所在市: 填报时间: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类别 |
建筑面积(m2) |
总套数(套) |
结构类型 |
质量责任单位名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
开工 时间 |
形象进度 |
监督执法情况 |
备注 | ||||
结构构件抽测个数 |
发现质量问题个数 |
下发整改通知书个数 |
建议行政处罚个数 | |||||||||||
混凝土强度 |
保护层厚度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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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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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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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复核人: 负责人:
注:1、本表“项目类别”主要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
2、本表“形象进度”主要有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
3、本表“发现质量问题个数”主要指下发整改通知书和建设行政处罚的质量问题以及其他比较严重的质量问题个数。
4、联系人:杜晓凡;电话:0311-87805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