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退回税务登记工本费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01 生效日期: 2011-04-01
发布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精神,自2011年2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包括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在内的3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因此,所有在2011年2月1日后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和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国税窗口办理设立和变更税务登记并已缴纳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纳税人,可凭《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原件)在2011年6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申请退回已缴纳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办理地点:原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上述业务的,纳税人应到原办理的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退回工本费手续;原在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国税窗口办理的纳税人,须到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3号)申请办理退回工本费手续。

  对退回税务登记工本费事宜有疑问的纳税人,可向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