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本政办发[2011]57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本溪市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关于印发本溪市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08﹞102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本溪市抗旱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2.2 职责分工
2.3 抗旱工作责任制
3.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
3.2 预报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4.2 ⅰ级应急响应
4.3 ⅱ级应急响应
4.4 ⅲ级应急响应
4.5 ⅳ级应急响应
4.6 抗旱应急响应措施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8 指挥和调度
4.9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 应急结束
5.应急保障
5.1 通信保障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 信息与技术保障
5.4 宣传与培训
6.后期处置
6.1 抗旱效果评价
6.2 抗旱善后工作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我市应对干旱灾害应急处置能力,更好地预防干旱灾害,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社会稳定和工农业生产顺利进行,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确保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防总《抗旱预案编制大纲》、《本溪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发生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全面抗旱。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防汛抗旱“两个转变”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抗旱工作现代化水平,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机制。
1.4.3 以防为主,防抗结合。抗旱工作以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生态环境不受破坏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 科学调度,统筹兼顾。抗旱工作应因地制宜、城乡统筹,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先重点、后一般,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要。
1.4.5 依法抗旱,全民参与。要充分动员和依靠社会公众力量,实行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市、县(区)各相关部门、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参与和支持抗旱工作,形成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局面。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日常工作及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1 本溪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本溪市人民政府设立本溪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和组织全市的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
2.1.2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及指挥部成员组成。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本溪军分区和预备役师分管领导、市水务局局长、本钢集团公司分管领导。
指挥部成员: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本溪广播电视台、市林业局、市服务业委、市供销联社、本溪供电公司、市国资委、中国联通本溪市分公司、辽宁移动本溪分公司、中国人保财险本溪分公司、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本溪分局、武警本溪市支队。
2.1.3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县(区)人民政府应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武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本级政府的抗旱总指挥,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县(区)所在地供水部门,可成立相应的专业抗旱部门或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抗旱减灾工作。
2.1.4 专家组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立由市水务局和有关部门熟悉防汛抗旱业务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专家组,根据旱情形势及气象、水文预报和工程状况,评估抗旱能力,制定调度方案和重大应急处置方案,为指挥部组织抗旱减灾行动提供建议和决策咨询。
2.2 职责分工
干旱及旱灾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2.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抗旱救灾工作。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抗旱工作,贯彻实施抗旱工作的法规、政策,执行上级指令;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抗旱工作预案;及时掌握雨情、水情、旱情、灾情及气象形势,根据旱情需要,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报告和建议,发布旱情相关预报、警报及公报;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和执行抗旱调度命令;组织实施抗旱减灾措施,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2.2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指导抗旱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协调抗旱工程、水源建设和所需项目立项工作,以及重点抗旱工程建设投资计划的协调,并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农委:负责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干旱灾情信息,制定抗御干旱的农业生产措施,并指导实施;负责农作物受旱情况统计;指导灾后农业自救及生产恢复;负责抗旱期间受灾地区的粮食供应,满足灾区人民基本生活需要。
市城乡规划建设委:负责城建系统抗旱工作,并通过城乡建设解决抗旱问题。
市水务局:负责城市生产、生活用水安全;负责加强水资源调度,优化配置水资源,加强抗旱技术指导;负责组织指导抗旱工程的建设与管理。
市民政局:组织、协调抗旱救灾工作。及时收集、统计、评估干旱灾情,并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负责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管理、分配救助受灾群众的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与市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干旱期应急找水打井等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干旱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干旱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受旱灾区疫情及防治信息,组织医疗部门的医疗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工作,搞好医疗服务,预防和控制疫情发生和流行。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抗旱及救灾资金,确保各级划拨的抗旱资金及时到位,并监督使用。
市交通局:在干旱期内协调组织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确保交通运输畅通,优先运送抗旱人员、防疫人员、抗旱物资及设备等。
市公安局:负责抗旱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抗旱物资及破坏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确保运送抗旱人员、物资的车辆优先通行。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从气象角度对影响旱情的天气形势做出监测、分析和预测,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长、中、短期气象预报和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适时组织人工增雨作业。
市国资委:负责所属企业的抗旱救灾工作,加强煤气和客运集团等企业的监督和检查,保障城市居民在干旱期生活、生产需要。
本溪日报社:负责开展抗旱宣传,报道各地旱情、灾情及抗旱动态。组织记者深入基层,宣传各地广大干部群众抗旱的先进经验,为抗旱工作提供正确的舆论导向。
本溪广播电视台:负责开展抗旱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审定的旱情、灾情和各地抗旱动态情况。组织媒体记者到重旱地区采访,及时宣传报道干部群众坚持自力更生抗大旱的先进典型和经验,把握正确舆论导向,为抗旱工作提供舆论支持。
市服务业委:负责对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进行监控,负责协调抗旱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的组织、供应及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指导全市林业系统的抗旱协调工作,以及林业受旱及旱灾情况的统计。
市供销联社:负责组织、储备、供应农业生产资料和抗旱救灾物资。
本溪供电公司:负责抗旱用电供给,加强电力调度,抗灾期间做好全市的安全供电,确保各类抗旱机具能满负荷,连续安全运转。
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本溪分局:负责土壤墒情及旱情监测,对旱情发展态势进行分析和预报,并将监测和预报结果及时通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中国联通本溪市分公司:确保抗旱期间通信畅通,优先保障抗旱救灾的通信需要。
辽宁移动本溪分公司:负责抗旱期间移动通信畅通,保障抗旱救灾的通信需要。
中国人保财险本溪分公司:在抗旱期间及时督促并协助投保集体和个人做好抗旱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灾后根据核实的灾情做好受灾保户的理赔工作。
驻溪中国人民解放军及其武警和预备役部队:负责组织部队、预备役人员实施抗旱救灾工作,根据需要组织部队担负临时应急水源的抢修、抢建及运水等工作。
其他各成员单位:努力做好本部门、本行业的抗旱工作,根据抗旱救灾需要为全市抗旱工作提供有利条件,完成各自承担的抗旱任务。
2.2.3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全市抗旱日常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各县(区)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抗旱预案;及时掌握、收集、整理旱情和灾情信息,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抗旱服务等各项工作,组织实施抗旱行动;协调和组织、实施跨县(区)调水等。根据需要发布相关旱情预报、警报、公告。
2.2.4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指挥本地区的抗旱工作,按照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完成本地区抗旱任务。
2.3 抗旱工作责任制
抗旱工作严格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即由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对本地区抗旱工作负总责,根据当地旱情,明确各级领导具体分工,实行包区域、包村组的抗旱责任制。各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的抗旱救灾工作职责:落实好抗旱救灾队伍和物资;组织抗旱救灾检查并限期整改存在的隐患;落实好抗旱预案和救灾方案,分析和掌握各种等级旱情可能造成的灾害状况;增强全民抗旱意识,服从抗旱统一调动和指挥,积极参加抗旱救灾工作,尽量减少旱灾损失。
3.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
3.1.1 旱情信息监测及报告
(1)旱情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水雨情变化,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受灾农作物以及对城乡人民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各级气象、农业、水文、水务等部门要加强对干旱灾害性天气、江河来水和工程蓄、引水变化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报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城市缺水(即城市日供水量低于正常日供水量的3%-5%)情况持续10天,要及时向有关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国家防总、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要及时加报。
3.1.2 预防措施
要加强抗旱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建设,确保抗旱物资、资金到位。此外,还要制定科学的调水方案及节水限水方案等。
(1)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全力组织好抗旱减灾工作,周密部署,落实各项措施,充分发动群众投入抗旱工作。
(2)科学调度,合理用水。根据水资源状况和旱情发展趋势,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先灌溉,后发电;先重点,后一般;先农业,后工业”的原则,分轻重缓急,科学分配水资源。正确处理水库蓄水与用水关系,妥善处理生活、灌溉、发电、工业用水及环境用水的关系,密切关注旱灾对水资源可能造成的污染,加强水质监测,确保人畜饮水安全。
(3)部门配合,通力合作。按照抗旱工作职责分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在抓好防旱抗旱工作的同时与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
(4)加强抗旱服务组织建设,建成以县(区)抗旱服务队为基础,乡(镇)抗旱服务队为依托的抗旱服务体系。
(5)大力推广节水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6)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3.2 预报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干旱灾害和节水用水、保护水资源的意识,做好抗大旱、抗长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各级抗旱组织指挥机构,加强基层抗旱组织建设,落实抗旱责任人,加强抗旱服务组织和旱情监测预警网络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水毁工程、病险水库、渠道工程等进行修复整治,保障工程正常供水。
(4)预案准备。编制、修订、完善各类抗旱预案,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在紧急抗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抗旱需要,可依法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抗旱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现代通信网络,确保抗旱通信系统完好和畅通。建立、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旱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7)抗旱检查。实行以组织、工程、预案、物资、监测、通信检查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3.2.2 干旱灾害预警
(1)干旱灾害预警级别标准及划分
一般划分为四级:即ⅰ级(特大干旱)、ⅱ级(严重干旱)、ⅲ级(中度干旱)、ⅳ级(轻度干旱),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ⅰ级预警(特大干旱)。连续干旱天数70天以上;人畜饮水困难百分率大于60%;区域可供水量与正常供水量的比值小于0.50。
ⅱ级预警(严重干旱)。连续干旱天数在50-70天;人畜饮水困难百分率41%-60%;区域可供水量与正常供水量的比值为0.51-0.60。
ⅲ级预警(中度干旱)。连续干旱天数在30-50天;人畜饮水困难百分率21%-40%;区域可供水量与正常供水量的比值为0.61-0.70。
ⅳ级预警(轻度干旱)。连续干旱天数小于30天;人畜饮水困难百分率10%-20%;区域可供水量与正常供水量的比值为0.71-0.80。
农村饮水困难标准:指居民点到取水点的水平距离大于1公里或垂直高差超过100米;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为60升,低于30升属于困难;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水标准。
城镇人均日正常生活供水标准为80-130升,低于40升属于困难;小城市人均日正常生活供水标准为100-150升,低于50升属于困难;中等城市人均日正常生活供水标准为140-180升,低于60升属于困难;大城市人均日正常生活供水标准为160-200升,低于70升属于困难。
(2)城市缺水等级分为四级
城市缺水用缺水率来表示,计算方式为城市正常日供水量减去干旱时期城市实际日供水量,再除以城市正常日供水量的比率。轻度缺水,缺水率为20%以内;中度缺水,缺水率为21%-40%;重度缺水,缺水率为41%-50%;极度缺水,缺水率为50%以上。
除上述指标外,也可采用干旱指数(干旱期降雨量与蒸发量比值)、河网水位、受旱面积与耕地面积的比值等来确定干旱等级。
(3) 干旱预警发布
根据市气象局发布的中长期降雨情况,以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收集掌握的近期旱情,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我市实际用水现状向各有关单位、部门发布旱情预警信息。各单位接到旱情通知后,应结合本单位职能,各司其职,积极投入到抗旱救灾中去。
3.2.3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干旱造成供水水源短缺或遭遇洪水破坏、出现供水线路中断、水质被侵害等原因出现供水危机,有关部门应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准备,相关部门要做好应急供水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列专项规划,由本级财政投入专项资金,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城市和农业干旱风险图。
(2)各类干旱风险图应按分级编制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编制,并作为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抗旱预案
(1)为主动应对干旱灾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市级各类抗旱预案的编制工作,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各县(区)抗旱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
(2)各级抗旱预案应由当地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凡经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有关地区、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4.1.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1.2 按照各时段的旱情旱灾变化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适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界定应急响应级别,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响应级别进行必要调整。
4.1.3 根据旱情发展态势,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4 干旱灾害发生后,各级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辖区内的抗旱减灾工作,同时应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
4.1.5 旱情的发生不具突发性,是一个渐变的过程,范围由小到大,程度由轻到重。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各时段的旱情旱灾变化程度,结合当地地形、地貌、地质特征及水资源、水利工程现状,分别采取相应的抗旱应急响应对策,使抗旱工作有条不紊推进。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响应条件
全市大部分地区发生极度干旱,达到特大干旱标准,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2.2 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红色预警。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抗旱会商,指挥部成员以及专家组成员参加,根据旱情及发展趋势,启动市政府批准的抗旱应急方案,做出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时,迅速派出抗旱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旱情变化,实时发布旱情通报及抗旱救灾情况。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开展工作。
(2)各受旱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指挥下,根据预案启动ⅰ级响应,积极组织当地有关单位、部门及群众开展抗旱救灾工作,并将旱情、抗旱动态每天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响应条件
多个县(区)发生大面积干旱、个别县(区)发生重度干旱,城市出现严重供水困难,达到严重干旱标准。
4.3.2 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橙色预警。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主持抗旱会商,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会商,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同时,将情况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市防汛办公室要密切监视旱情发展变化,做好旱情预测预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在12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旱区一线指导抗旱及救灾工作,并根据旱情变化定期发布旱情通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各受旱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启动ⅱ级响应,负责统一组织实施防旱抗旱工作,并将旱情、抗旱动态每2天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旱情发展情况,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响应条件
个别县(区)发生严重干旱、多个县(区)同时发生中度干旱,达到中度干旱标准。
4.4.2 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黄色预警。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抗旱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同时,密切监视旱情发展变化,加强抗旱工作指导。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干旱情况及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抗旱,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2)各受旱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抗旱预案启动ⅲ级响应,并将旱情、抗旱动态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响应条件
个别县(区)发生中度干旱,多个县(区)同时发生轻度干旱,达到轻度干旱标准。
4.5.2 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蓝色预警。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主持抗旱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同时,加强对旱情的监视和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和通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2)各受旱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启动ⅳ级响应,并将受旱及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6 抗旱应急响应措施
当干旱灾害发生时,发生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ⅰ级(特大)、ⅱ级(严重)、ⅲ级(中度)、ⅳ级(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4.6.1 ⅰ级抗旱应急措施
(1)工作方针:全市进入全面抗旱救灾工作,优先保证城乡生活饮用水安全和重点行业用水。限制、关停高耗水部门或单位,确保经济发展,社会稳定。
(2)应对措施:①市政府召开抗旱工作会议,发出抗旱救灾工作通知,提出抗旱救灾方案,部署抗旱救灾工作,并将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会商、分析,研究抗旱对策。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旱情及抗旱救灾情况。②各级政府把抗旱救灾作为重要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深入灾区,调查受灾程度,帮助和指导群众抗旱救灾,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③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指挥部统一指挥,切实履行职责,协调联动,通力合作,全力抗旱。市相关部门积极向国家和省相关部门汇报旱情、灾情,争取中央和省大力支持。④受旱地区要对现有水源加强管理,开发利用可用的水源,实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开发云水资源。凡有水可提的地方,要因地制宜临时提水,有计划地临时打井,取用地下水,解决抗旱水源。无水源的地方应根据实际改种耐旱作物,对人畜饮水特别困难的地方组织人工送水,要优先保证抗旱用水,加强城市节水工作。
4.6.2 ⅱ级抗旱应急措施
(1)工作方针:城乡全面抗旱,水源统筹安排,做好抗旱水源统一管理和调度,确保城乡生活供水和重点行业用水。
(2)应对措施:①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召开会议,发出抗旱减灾紧急通知,全面安排抗旱减灾工作,适时进行抗旱会商、分析,研究抗旱对策,并派出抗旱工作组及专家组,深入灾区督促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旱情及抗旱救灾情况,将有关情况上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抗旱职责分工,检查指导本系统抗旱减灾措施落实情况。③市财政、水务部门及时向上级财政、水务部门汇报旱情、灾情,争取抗旱经费。④受旱地区要统一调配市属、县(区)属水源及云水资源,实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按照优先保证城乡生活用水的原则,进行科学调配,将所有骨干水源统一调度和管理。在充分利用地表水的同时,有计划地挖掘地下水源,采取临时性打井、挖泉等措施。在千方百计找水提水的同时,还要加强节水、管水工作。各县(区)抗旱服务队全力以赴投入抗旱,在本区域内实行统一调配设备和人员,解决部分受旱地区有水源无设备、提水难问题。
4.6.3 ⅲ级抗旱应急措施
(1)工作方针:城乡抗旱统筹安排,全面主动抗旱,减少干旱灾害损失。
(2)应对措施:①县(区)政府召开抗旱工作会议,对本县(区)发出抗旱紧急通知,提出抗旱对策,制定抗旱工作方案。派出工作组指导抗旱工作,并将旱情、抗旱情况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对受灾地区抗旱工作的指导。③受旱地区统一调配水源,实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同时,采用打井、拦蓄等方式积极寻找水源,对水库、塘、坝实施专人管理,严格控制水量,强化节水灌溉意识,采取节水灌溉措施,保证人畜饮水安全。各县(区)抗旱服务队全力投入抗旱,减少农作物受旱面积,及时解决旱区农村人畜饮水困难。
4.6.4 ⅳ级抗旱应急措施
(1)工作方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确保城乡经济发展。
(2)应对措施:①发生干旱的县(区)水务(水利)部门充分利用和分析水文、气象等信息,密切注视旱情发展情况,提出防旱抗旱措施,发布抗旱工作通知,部署抗旱工作。②当轻度旱情发生后,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同时加强水库、塘、坝等蓄水工程管理,做到早提早引、蓄积水量,引导农民走发展节水、高效、生态农业之路,积极推广旱作农业新技术。
4.6.5 供水危机应对措施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的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控制城镇供水,暂停洗车、洗浴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限时、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合理调配有限水源。必要时,可在辖区内应急调水,统一调用城市周围水库等水源地的水资源,通过公路等交通方式就近向城区进行定点、定时、定量送水。
(2)城镇供水企业要编制应急供水方案,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恢复供水。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 旱情、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或下传,归口管理,同级共享。
4.7.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收集、整理、研究本地旱情、灾情信息,经有关领导及专家会商,及时提出旱灾程度及抗旱措施,按有关规定发布旱情、灾情预报、通报。
4.7.3 抗旱信息报送与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核实情况,随后补报。
4.7.4 一般旱情、灾情信息按分级管理权限报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要信息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7.5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特别重大旱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及时续报相关信息。
4.7.6 旱情、旱灾等抗旱救灾信息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按有关新闻发布的规定发布。
4.7.7 抗旱救灾的新闻发布和报道工作,要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向广大群众宣传抗旱救灾的基本知识以及各级党委、政府采取的有力措施,稳定人心,维护社会稳定。
4.7.8 抗旱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重要信息发布应按相关规定由专人负责,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旱情和灾情信息。
4.8 指挥和调度
4.8.1 出现旱灾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抗旱应急预案,根据预案组织抗旱减灾工作。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并根据现实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及时上报旱灾发展变化情况。
4.8.2 旱灾发生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及时处理抗旱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化解抗旱矛盾,协调抗旱纠纷,维护抗旱秩序,必要时当地政府及水务、农业等部门派出抗旱工作组,指导本地抗旱工作,控制旱情发展。
4.8.3 市政府及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旱情发展趋势,适时召开抗旱会商、电视电话及现场会议,全面安排部署抗旱工作,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抗旱职责,负责做好抗旱相关工作。
4.8.4 当发生特大、严重干旱时,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协调和指挥下,可实行跨县(区)调水和调动抗旱设备,必要时可向社会征调抗旱物资,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抗旱救灾工作。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工作指导,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8.5 当旱情危急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请求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旱救灾行动,协助地方政府完成抗旱救灾任务。
4.9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9.1 在抗旱救灾中,各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人员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消毒药品,防止水源污染,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安全。
4.9.2 旱灾发生地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对当地疫病的监测,落实各项防病措施,防止人、畜饮用被污染的水,必要时派出医疗救护队救护患病人员。
4.10 应急结束
4.10.1 当干旱地区发生了较大范围的降水过程,使干旱和极度缺水情况得到有效控制和缓解,水源状况得以改善,低于受旱标准,大规模的抗旱行动基本结束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中止预案应急响应,向社会宣布抗旱期结束。
4.10.2 在抗旱期结束后,凡按有关规定在抗旱期征用、调用的抗旱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它处理。
4.10.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尽可能减少因干旱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应急保障
5.1 通信保障
5.1.1 任何通信营运企业及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保障气象、水文、干旱、灾情信息的及时传递。
5.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突发应急指挥系统和防汛抗旱专用通信网络。
5.1.3 各级、各类通信管理部门,要按照防汛抗旱需要,将相关通信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抗旱通信和指挥提供保障。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抗旱应急队伍保障
(1)在抗旱期间,地方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2)易旱地区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建专业抗旱服务组织,积极扶持社会抗旱协作组织,并与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联系,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请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抗旱救灾工作。
(3)抗旱服务组织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服务。
5.2.2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在干旱期内,主要负责抗旱救灾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保证出现旱灾时抗旱救灾物资及抗旱人员的运输,以及抗旱救灾的车辆调度。
5.2.4 抗旱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①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储备的市级抗旱物资,主要用于解决我市境内抗旱救灾物资的不足,重点支持受灾严重地区抗旱救灾物资的应急需要。
②市级抗旱物资储备资金的来源,由市财政从每年的预算中列支。各县(区)抗旱物资储备,由地方财政根据各县(区)具体情况列支相应的物资储备资金,以备救灾需要。
③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要的抗旱机具,维修零配件、抽水设备等抗旱物资。对抗旱物资的管理要建章立制,规范管理。
④干旱频繁发生地的县(区)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
(2)物资调拨
①市级抗旱物资调拨原则:坚持先重点干旱地区,后一般干旱地区,以及以人为本的原则。
②市级抗旱物资调拨程序:市级抗旱物资的调用,由受到旱灾的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申请,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同意后,向储备单位下达调令。
③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旱需要时,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用生产所需抗旱物资。
5.2.5 资金保障
旱情发生时,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的抗旱经费,确保抗旱工作顺利进行。当我市境内遭受大面积干旱灾害时,由市财政安排市级抗旱补助费,主要用于遭受干旱的重点地区抗旱救灾和抗旱人员的补助。各县(区)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地方抗旱补助费。
5.2.6 社会保障
(1)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抗旱救灾的责任。
(2)在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旱灾发展,开展好组织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抗旱救灾。
(3)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抗旱工作。
5.3 信息与技术保障
5.3.1 完善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
(1)建设、完善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及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质量和速度。
(2)建立全市旱情监测和宏观分析系统、建设旱情信息采集系统,为分析旱情和科学决策提供支持。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完善全市各级抗旱专家库,当发生干旱灾害时,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会同专家研究对策,并做出决策,指导抗旱工作。
(4)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对旱情预报、监测网络的投入,完善水情、墒情监测网点,逐步采用信息网络、数字化、遥感等新技术,提高预报、预测水平。
5.3.2 旱情、灾情、抗旱信息交流
有关旱情、灾情、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一般公众信息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出现大范围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本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旱情及灾害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共同参与抗旱救灾工作。
5.4 宣传与培训
5.4.1 培训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汛抗旱抢险技术人员培训。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乡(镇、街道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汛抗旱抢险技术人员培训。
5.4.2 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做到合理规范、考核严格、分类指导,确保培训质量。
5.4.3 采用多种形式及渠道,积极宣传抗旱知识及救灾应急预案,增强人们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及建设节水型社会的意识,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6.后期处置
6.1 抗旱效果评价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在抗旱工作结束后,认真进行本级抗旱工作总结,全面进行抗旱效果评价、积累经验、寻找不足,修改完善抗旱预案,并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报送总结报告。
当发生特大、严重旱灾时,灾情解除后,受旱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组成由抗旱工作行政负责人、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灾害评估组,及时对灾害损失、灾区急需救援支持事项进行认真核实和评估,提出灾害综合评估报告,报本级政府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6.2 抗旱善后工作
6.2.1 发生特大、严重旱灾的县(区)政府,在对灾害进行初步评估后,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团结协作,尽快研究制定驻地各部门、各单位对口帮扶救灾的方案,认真组织和落实有关救灾帮扶措施。同时,根据灾害损失程度,在大力抗灾自救的同时,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募捐活动,吸纳社会资金救灾。同时,要对灾区重大疫情、灾情进行紧急处置。
6.2.2 对抗旱期间发生的水利设施损坏和设备故障,待旱情解除后及时予以修复更换;对应急供水形成的临时设施予以清除;对临时改建的供水系统予以加固恢复;根据抗旱物资消耗情况,及时补充抗旱物资。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旱情结束后,市政府将根据全年防汛抗旱工作情况召开总结表彰会,对在抗旱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1.1 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2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7.1.3 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指导,同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组织。
7.1.4 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的比例在20%以下。
7.1.5 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为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的比例为21%-40%。
7.1.6 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为51%-8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的比例为41%-60%。
7.1.7 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的比例在60%以上。
7.1.8 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7.1.9 城市轻度干旱:因干旱造成城市供水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7.1.10 城市中度干旱:因干旱造成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7.1.11 城市重度干旱:因干旱造成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7.1.12 城市极度干旱:因干旱造成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7.1.13 紧急抗旱期:当发生需启动事发地抗旱应急预案中ⅰ级应急响应的旱情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抗旱期。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每3至5年,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召集有关部门、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人员及相关专家对预案进行评审,并做出相应修改,报市政府批准。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抗旱应急预案。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