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11]10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体现对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关心和爱护,使其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与市总工会第十三次联席会议纪要》(杭府纪要〔2010〕24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1955-1965年期间省、市先进生产(工作)者[以下简称劳动模范(先进)]荣誉津贴,落实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以下简称杭州市区)范围内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杭州市区定居的劳动模范(先进)[以下简称退休回杭劳动模范(先进)]待遇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
(一)离退休的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00元。其中1989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50元。
(二)离退休的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70元。其中1989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00元。
(三)1956-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
(四)离退休的市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元。其中1990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
(五)1955-1965年获得市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
获得多项荣誉称号的,按最高一档标准计发荣誉津贴,不重复享受(下同)。
二、调整农业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
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400元;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300元;市农业劳动模范[包括1955-1965年期间的省农口系统和市农业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00元。
60年代响应国家号召精简回乡的职工劳动模范(先进),目前仍为农业人员的,按照农业劳动模范(先进)对应的待遇标准执行。
三、荣誉津贴的列支渠道
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由劳动模范(先进)所在单位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在离退休费中列支,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如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由其主管单位解决。
农业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列入所在地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自2011年开始,退休劳动模范(先进)所在单位按照新标准计提退休劳动模范(先进)荣誉津贴。
四、落实退休回杭劳动模范(先进)的待遇
(一)落实待遇对象。
原杭州市区户籍、在杭工作期间被评为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后由组织安排支援内地建设,按照国家规定已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后户籍迁回杭州市区,经市总工会审核,确认为落实待遇的退休回杭劳动模范(先进)。
(二)有关待遇。
1.劳动模范(先进)退休地的荣誉津贴标准低于我市标准或在退休地未享受荣誉津贴的,按我市荣誉津贴标准给予差额或全额补足。补助经费在市劳动模范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由市总工会负责发放。
2.退休回杭劳动模范(先进)纳入杭州市劳动模范(先进)社会化管理范围,按相关规定落实活动、慰问经费。
3.可参加市、区、街道、社区组织的各类劳动模范(先进)活动。
(三)办理程序。
1.市总工会根据市劳动保障局核定的退休回杭人员名单,提出符合条件的退休回杭劳动模范(先进)名单。
2.符合条件的退休回杭劳动模范(先进)填写《杭州市劳动模范(先进)基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并提供本人所获荣誉原始凭证、退休地劳动模范管理部门有关荣誉津贴及标准等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社区工会提出申请。
3.社区工会将《登记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汇总后报街道(镇)工会,街道(镇)工会报区总工会初审后报市总工会核准。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