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榕政办[2011]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福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财政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承接省财政厅下放的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的职责。
(三)增加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组织实施财政支出效益评价的职责。
(四)增加负责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监督管理的职责。
(五)增加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职责。
(六)增加指导和推动农村综合改革工作,负责管理农村综合改革财政性资金的职责。
(七)强化财税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规范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八)加强财政性资金投资重点建设项目、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财税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我市财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全市财政发展战略、规划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研究拟订市对区财政体制方案。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等规章制度;承担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和市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本级决算;组织拟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三)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
(四)贯彻执行中央的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制定和执行市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市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管理市级财政专户;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五)负责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
(六)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七)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市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全市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工程概(预)算、结算、竣工决算审查;负责全市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市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全市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九)贯彻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制定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政府外债,制定基本管理制度。
(十)负责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贯彻落实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市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拟订和执行会计委派制,指导和管理会计委派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一)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规范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加强对困难县财政指导监督。
(十二)牵头起草全市农村综合改革规划、方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动农村综合改革工作;负责全市农村综合改革财政性资金的管理。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财政局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落实;承担局机关文电、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和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承担局机关重要文件、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承担局机关的财务、资产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预算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
研究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的建议;编制年度市级财政预算草案,分析报告全市预算执行情况,办理市级预算调整事项;承担市直部门综合预算审核、批复、调整工作;承担市直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拟订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负责市以下的财政转移支付工作;管理财政专户资金;拟订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并负责有关协调工作;汇总年度全市财政预算;负责市本级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入、其他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负责指导全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的网络建设与维护;管理财政票据,负责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工作;开展非税收入征缴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工作。
(三)国库处
组织预算执行及统计分析预测;组织实施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及政府会计制度,组织实施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负责组织市级财政决算汇编及总会计核算,汇总编报年度全市财政决算;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管理市国债发行、转让、兑付、销毁。
(四)综合计划处
参与研究提出工资、津贴等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参与研究提出住房改革政策;承担本市彩票财政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立项、审批、制定标准等工作;承担有关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担保和联合融资的对外谈判、转贷(赠)、偿还工作,监督资金的使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库,做好筛选上报工作;承担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按规定承担地方金融机构财政出资人职责,组织实施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本绩效考核评价,收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负责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贯彻执行中央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牵头拟订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五)行政政法处
承担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监督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牵头组织实施《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负责拟订市级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参与研究行政性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承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工作。
(六)教科文处
承担教育、科技、文体广播、宣传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监督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牵头组织实施《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按规定管理重大科技专项资金;承担市级国有文化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相关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工作。
(七)企业处
承担工业、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监督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研究提出支持企业发展以及相关行业的财政政策;牵头拟订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属国有工业企业财务管理有关工作;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承担有关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工作。
(八)经济建设处
承担交通、建设、规划、市容、国土、园林、房管、粮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监督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参与拟订市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全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出,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地方铁路等国有资产和资源性资产权益;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工作。
(九)外经贸易处
承担外经贸、旅游、商贸服务业、粮食、外事侨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监督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有关涉外财政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外经贸、外商投资和境外企业以及涉外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和执行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拟订和执行外事活动及各类因公临时和长期出国出境人员工资及生活待遇标准和有关费用开支标准。承担相关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工作。
(十)社会保障处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监督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编制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汇总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相关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工作。
(十一)农业处
承担农办、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气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监督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行业事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管理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政策性农业和扶贫专项贷款贴息,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承担相关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工作。
(十二)农村综合改革处(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拟订全市农业综合开发的政策、项目及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与年度计划;按要求管理和安排中央、省与市财政等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检查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执行情况,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整理项目。研究和拟订全市农村综合改革规划、方案和政策措施;指导和推动我市农村综合改革;牵头组织全市农村公益事业债务管理工作;负责村级“三项经费”、“一事一议”财政性资金管理及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有关问题的研究;参与制定农村综合改革涉及的财政转移支付方案的测算、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和实际配套资金落实工作;牵头管理全市农村综合改革财政性资金。
(十三)法规处
起草有关财税方面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负责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按规定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承办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负责全国、省、市人大常委会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调研、论证工作;组织全市财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审核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草案中有关财政税收的条款,参与局机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工作的合法性审查。
(十四)会计管理处
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组织实施会计法规,拟订会计管理具体办法,并负责监督实施;管理会计从业资格,按照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负责代理记账管理;组织管理会计信息化工作;管理和指导全市会计委派工作。
(十五)监督检查处(统计评价处)
拟订全市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的政策建议;监督检查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制度和预算的情况。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组织实施财政支出效益评价;参与部门预算的编制和审核工作。
(十六)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拟订政府采购的政策规定,监督和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政府采购信息;受理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审批市级政府采购方式;研究拟订全市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审批专控商品;负责组织查处控购方面的违规事项;承担市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七)人事处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财政教育培训规划;指导全市财政系统教育和培训工作等;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组织按《党章》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1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5名、总会计师(副处级)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8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0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2名。
五、其他事项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市机关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以外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及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处置等工作。市财政全额拨款以外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仍由市财政局管理。
(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市财政局的关系。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市财政局监督。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所出资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市财政局按规定处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进行预算管理,适时按有关预算编制规定,编制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作为全市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市财政局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市财政局监督。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