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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11 生效日期: 2011-07-01
发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2011]12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今年国家医改工作会议精神及“十二五”期间我市医改工作规划,根据《关于完善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意见》(厦委办发〔2010〕36号)的精神,结合厦门市社会经济发展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经市政府第125次常务会研究确定,对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类参保对象,从2011年7月起,不再区别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未成年人及大学生参保身份,全市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380元,其中政府补助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00元,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80元。
   三、经费来源。政府补助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仍按原规定渠道及分担标准筹集。
   四、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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