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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实施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11 生效日期: 2011-04-11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会[2011]8号
  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和《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财会[2007]7号),财政部决定于2011年组织开展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系列)评选表彰工作。有关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践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家人才强国战略,表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突出业绩的优秀注册会计师,树立当代注册会计师楷模,塑造注册会计师行业良好形象,激励广大注册会计师崇尚诚信、勤奋敬业、开拓创新、创先争优、多创佳绩,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成立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系列)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财政部副部长王军担任组长,财政部会计司、监督检查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规划、决议评选表彰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评选表彰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会计司司长杨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陈毓圭共同担任,会计司副司长欧阳宗书、监督检查局副局长郜进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杨志国担任办公室副主任。评选表彰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活动相关的各项日常工作。

  2011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系列)评选表彰活动总体方案由财政部会计司、监督检查局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共同协商拟订;候选人初审相关工作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牵头,会计司参与;相关文件材料制发以及评选出来的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申请作为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候选人等相关工作由会计司牵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参与;候选人公示、公众投票等事宜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牵头,会计司参与;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进行实地考察、上报评选结果、召开评选表彰大会等由会计司会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

  专家评审委员会作为评选表彰工作的初评机构,由财政、工商、税务等有关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业界、会计理论界的专家、学者组成。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地区的评选表彰和推荐工作。

  三、评选范围

  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或5年以上)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人员。

  四、评选条件

  参加评选的候选人必须热爱祖国,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崇尚诚信、勤奋敬业、开拓创新、创先争优、多创佳绩,在社会上、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可,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依法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提升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经济信息安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宣传贯彻国办[2009]56号文件和贯彻落实特殊普通合伙转制、事务所内部管理一体化等行业改革、管理与发展重要决策部署中发挥表率作用、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行业党建和创先争优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积极履行公民义务和社会责任,投身社会公益事业,树立和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良好形象和声誉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积极推动所在会计师事务所“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为扩大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注册会计师工作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作出突出贡献的。

  凡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过行业惩戒、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本人过错给本会计师事务所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作为推荐对象。

  凡本人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在最近5年(或5年以上)存在严重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财经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执业活动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或本人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有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和工会经费,违规裁员等情形之一的,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不得参与评选表彰活动。
五、评选方式

  评选工作采取各省级财政部门推荐与财政部集中审核相结合、专家评议与社会公众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专家评议意见的评定权重占70%,社会公众投票的评定权重占30%。

  六、评选程序

  (一)评选推荐候选人。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接到本通知后,向候选人注册地省级财政部门推荐候选人,原则上每个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只能推荐1名。各省级财政部门应采取适当方式,自下而上组织本地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选出本地区的先进会计工作者,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系列)推荐人选。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人数(截至2011年3月31日,下同)超过10000人的,省级财政部门推荐人选最多不超过3人;执业注册会计师人数为5000-10000人的,推荐人选最多不超过2人;执业注册会计师人数低于5000人的,推荐人选最多不超过1人。

  各省级财政部门的推荐对象须经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所属省级以上财政、注册会计师协会等部门签署意见。

  (二)申报候选人材料。各省级财政部门对经审查无异议的候选人,应组织填写《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详见附件2)、整理有关材料,并于规定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将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材料同时报财政部会计司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1年的评选表彰候选人申报截止日期为7月31日。

  (三)组织评审。收到申报材料后,评选表彰办公室首先按照评选条件,对候选人资格、事迹材料等进行审查、确认;对审查、确认后的候选人,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并开展社会公众投票(投票方式为报纸投票);根据公示投票情况及候选人的事迹,由评选表彰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逐一进行评比、打分,评选产生前10名候选人;最后,由评选表彰办公室组织人员对经评选产生的前10名候选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如有异议,按照评审排名顺序追加考察;经考察核实无异议后,报经财政部核准并授予“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
 
  附件2:
 申报材料编号:

  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

  (2011年)
   


  姓名: 
 
  单位:
   
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公室印制

  二〇一一年四月

   

  

姓名
  曾 用 名
  性别
    照
 
 


籍贯
 
出生年月
 
民族
 

职称或执业资格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联系电话
 
 (办)(宅)(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
 

工作单位及职务
 

详细通讯地址及邮编
 


 
  历
 








 





 
 













 
 
 
 
 
 

 
 
(盖章)
 
年月日
 

















 
 
 
 
 
 
 
 
 
(盖章)
 
  年月日













 
 
 
 
 
 
 
 
 
(盖章)
 
年月日

专家评审委员会初评意见
 
 
 
 
 
 
 
 
 
 
 
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社会公众投票情况
 

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公室评定
审 核 意 见
 
 
 
 
 
 
 
 
 
 
(盖章)
 
 年月日



  (本页由财政部组织填写)
   

  附件3:

  
填写推荐表和报送其他有关材料的说明

  


  一、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是候选人材料的组成部分之一。在填写该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请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本表,字迹要工整清晰。也可按照该表格式进行打印。

  (二)申报材料编号、专家评审委员会意见、社会公众投票情况及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公室评定意见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二、在报送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的同时,还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候选人事迹简介(1份)。由候选人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签章,字数在500字以内,扼要反映个人情况、突出事迹、获奖情况及积极影响等内容。

  (二)候选人事迹材料(1份)。由候选人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签章,字数在5000字左右,比较全面、完整地反映候选人的主要事迹。

  为便于材料的整理和审核,候选人推荐表、事迹简介、事迹材料一律用word文档编辑,用a4纸打印,并同时上报软盘。

  (三)候选人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所属省级以上财政、注册会计师协会等部门签署的意见(原件)。

  (四)近期两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其中1张粘贴在推荐表上,另1张上报财政部。

  (五)候选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1份);代表最高学历、学位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复印件(1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或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连续5年(或5年以上)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证明(1份);事迹材料中涉及到的奖项证书的复印件(1份)。各省级财政部门和候选人所在会计师事务所要对候选人的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职称、执业资格)证书、专职执业证明和获奖证明等进行严格审查、核对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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