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榕政办[2011]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日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与市公务员局合署办公,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市人事局的人才市场管理等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交给市地税局。
(四)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五)加强促进就业的职责,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六)加强职业培训职责,推进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
(七)加强统筹城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职责,深化制度改革,逐步完善体系,扩大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
(八)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协调推动农民工工作职责,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九)加强劳动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职责,推动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全市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负责台港澳居民在榕就业管理。
(四)组织实施职业资格制度,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推进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负责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拟订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协调推动高技能人才工作;综合管理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五)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管理全市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工作,拟订城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的基本政策和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六)拟订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和监督制度,并对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参与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的审核工作;承担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工作,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七)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八)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监督管理企业集体合同,承担劳动用工备案和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劳动标准。
(九)指导全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依法制定相关政策及实施细则。
(十)依法行使人力资源市场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职权,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劳动者维权工作,查处有关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承担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统计和信息工作,定期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信息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安全保卫和局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工作;负责协调和落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本系统重大项目的立项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管理工作,牵头拟订市本级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承担局信息化建设规划工作;管理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监督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法规处
负责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起草、修订有关法规、规章,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备案审查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宣传工作,监督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
(三)促进就业处
拟订全市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监督管理职业中介机构,负责台港澳居民在榕就业管理;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实行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失业保险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监督检查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情况;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和调控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负责拟订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监督管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四)职业培训处
拟订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拟订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组织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组织实施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负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民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设立审批,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组织开展榕台职业培训交流合作;负责管理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综合管理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承担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五)养老和工伤生育保险处
拟订全市城乡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并监督实施;按规定管理参保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推动农民工及城镇老年居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负责市属企业比照新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确认;拟订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拟订全市工伤、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工伤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管理办法,负责全市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和市本级工伤认定工作;监督管理社会养老、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机构。
(六)医疗保险处
统筹拟订全市城乡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全市城乡医疗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办法、待遇项目和基金支付标准;拟订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负责市本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拟订公务员医疗补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市医疗保险基金。
(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组织审核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依法监督就业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负责对市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审计监督;组织或协助查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的重大案件;负责市级统筹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运营情况的监督管理;承担市社会保障和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劳动关系处
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承担市属企业集体合同的审核备案工作,审核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职工安置方案;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拟订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劳动定额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拟订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牵头拟订全市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政策。
(九)劳动监察处
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和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督办重大违法案件和有关突发事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劳动者维权工作,负责向社会公布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负责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情况的统计工作。
(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处
指导全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依法制定相关政策及实施细则;指导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开展劳动争议预防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劳动争议,负责全市劳动争议仲裁员的培训和管理。
(十一)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局系统因公出国(境)考察、培训人员选派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组织按《党章》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1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6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力资源管理职责中,涉及原市人事局人才资源开发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退休管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人事争议仲裁等工作由市公务员局承担。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