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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10 生效日期: 2011-04-10
发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榕政办[2011]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四月十日

  


   福州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三)将原市文化局的电影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四)加强对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的网上播放)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业务监管的职责。

  

  (五)加强对全市广播剧、电视剧(含动画片)的管理以及内容审查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创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管理全市性重大广播电影电视活动,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拟订全市广播电影电视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开展执法业务。

  

  (三)组织推进全市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本市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指导、监管全市广播电影电视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负责扶助农村和老少边贫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建设和发展。

  

  (四)监管全市播出的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传播的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负责广播剧、电视剧(含动画片)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管电影放映工作。

  

  (五)指导全市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负责监管全市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运行维护、技术监测和安全播出。

  

  (六)指导、管理全市广播电影电视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七)指导和协调广播电视集团工作;负责全市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承担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含民办)的监管工作。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广播电影电视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办文电、机要、保密、信访、信息、档案、会务、政务公开等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及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并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工作;承办局机关并指导监督直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协调全市广播影视系统安全保卫工作;承办全市广播影视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事项;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离退休干部工作;拟订全市广播电影电视行业队伍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专业技术评聘、职业资格管理和技能鉴定等工作;负责全市广电公共服务体系、重大工程和重点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经费的监管;指导和实施全市广播影视行业统计工作;起草广播影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管理办法,拟订全市广播影视改革发展规划;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工作;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开展执法业务。

  

  (二)宣传和电影管理处

  

  拟订全市广播电视宣传规划、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管广播影视宣传工作;指导、协调全市重大广播影视宣传任务的落实;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媒体节目播放;指导、监管理论文献片、记录片的制作和播出;负责本市制作的电视剧(含动画片)内容的审核,对电视剧(含动画片)播出实施监管,负责对播放引进广播电视节目实施监管;负责对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的管理审批;管理市级电影企事业单位,推进全市电影业的改革和发展;负责电影放映、广告等市场的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性重大电影活动;负责全市农村和社区电影公共服务的规划和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本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


  (三)传媒机构管理处

  

  负责全市广播电影电视播出单位、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含民办)的监管工作;负责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承担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含ip电视、网络广播电视、手机视听节目)内容的监管工作,负责违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和传播有害信息的查处工作;负责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审核和管理工作;监管全市移动电视、移动多媒体广播业务及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广播影视节目业务;负责全市有线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工作;负责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频率频道(含广播电视付费频道)的管理工作;对广播电视播出(转播)机构的业务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四)科技事业产业处

  

  拟订全市广播影视及视听类新媒体的科技事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管理全市广播影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组织和推进全市广播影视领域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全市广播影视重大工程,负责指导、监管全市广播影视重点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技术验收工作;承担扶助农村和老少边贫地区广播影视事业建设和发展的工作;按规划指导广播影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的分级建设与开发;负责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单位许可证的管理,指导、监督卫星电视接收设施使用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广播影视安全播出和技术运行维护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广播影视行业技术标准;负责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监管工作。

  

  机关党组织按《党章》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5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

  

  (一)动漫和网络游戏管理的职责分工。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管理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产品交易等工作,扶持动漫产业的发展;市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对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进行管理;市文化新闻出版局负责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网络游戏的市场监管。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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