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2010年度第四批乡镇建设用地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08 生效日期: 2011-04-08
发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通[2011]13号
  2011年3月2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2010年度第四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1〕127号)批准我市征收集体土地50.1544公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郑州市2010年度第四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1.第二十二大街以西、航海东路以北;

  2.第二十二大街以东、航海东路以北;

  3.南三环以北、京珠东环路以东;

  4.第二十二大街以东、经南六路以北;

  5.第二十五大街以东、航海东路以北。

  三、被征收土地涉及村及面积

  1.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河办事处:弓马庄村11.1260公顷;

  2.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京航办事处:大王庄村12.3436公顷、大孙庄村24.2833公顷、吴庄村2.4015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09〕127号)规定执行。

  五、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各所在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时间为2011年4月11日至2011年4月22日。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征地四至范围内新增加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郑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